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0〕64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推动我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结合工作实际,我市印发了《乐山市教育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制定背景
2020年10月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形成中央领导、省级统筹、合理授权、系统完整、科学规范、运转高效的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和市县财政关系。2020年10月,市领导批示,要求市教育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等市级相关单位及各区(市、县)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我市坚持改革取向和问题导向,按照“尊重规律、实事求是、继承创新、前瞻眼光”的原则,将贯彻落实中央、省决策部署和乐山实际结合起来,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内容、配套措施三部分。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把教育放在优先位置,稳妥推进教育领域市和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财力协调、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市和县(市、区)财政关系。坚持政府主导,促进人人公平享有;坚持遵循规律,合理划分各级权责;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施策扎实推进。
(二)主要内容。《实施方案)把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三个方面。一是义务教育。总体确定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细化,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校舍安全、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所需经费根据国家基础标准,明确中央与省、市县(市、区)财政分类负担比例,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根据具体事项确定责任主体。二是学生资助。学生资助是相对独立完整的政策体系,覆盖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将其总体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并按照具体事项细化,其中:用于激励引导方面的事项所需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承担,或按照隶属关系等由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用于困难资助方面的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明确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分档负担比例。学生资助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予以安排。三是其他教育。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其他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预算单位隶属关系等由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地方统筹给予支持。
(三)配套措施。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支出责任;完善预算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明确地方权责,加强县级统筹;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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