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智能网联汽车数据治理,产业发展与数据安全并重

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郭美婷 广州报道

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如何合规?自动驾驶数据能否共享?智能网联汽车数据权属归谁?近日,由北京市交通运输法学研究会主办的智能网联汽车数据治理与数据安全监管学术研讨会在北京举行,各高校及有关部门专家学者,以及来自国内头部智能网联汽车制造、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和媒体行业的法律政策研究和实践领域的多位嘉宾参会。

会上,多位专家对智能网联汽车数据的现实重要性进行阐释,分析网联汽车数据安全的法律问题,也指出当下关于汽车数据的法律规范不完善之处,并对热点问题建言献策。

自动驾驶数据需分类治理

目前,国内汽车市场智能网联化发展初具规模。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9月,我国智能网联汽车测试里程已达500万公里。作为汽车、电子、信息通信等深度融合的新兴产业生态,智能网联汽车已成为继手机后又一个互联网入口,加强数据安全管理迫在眉睫。

会上,北京理工大学工信部重点实验室研究员王磊就“智能网联汽车中数据合规与技术融合的思考”、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洪延青就“自动驾驶数据共享:效用与障碍”、教授张瑞萍就“智能网联车企的数据独占与共享法律问题”进行了主题发言。

对于自动驾驶的数据是否需要共享、共享存在何种障碍,以及如何克服障碍等问题,洪延青进行了分析。

据了解,自动驾驶一般有三个阶段,首先是模拟驾驶,即将真实场景转换为虚拟场景,第二是封闭路测,第三则是真实场景的驾驶。在此过程中主要依靠传感器收集周围环境的数据,并进一步作出行驶方面的决定。

“自动驾驶实际上是人工智能系统,数据是其中的核心。”洪延青表示,如何对数据实现有效的监管就显得格外重要,而实现合理监管,需要对数据分类。

以北京为例,北京实行的《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中,将自动驾驶数据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驾驶员的驾驶行为,车辆位置是否处于驾驶状态等日常监管信息;第二类是自动驾驶数据记录装置,记录周边环境信息、车辆运行信息、操作信息以及在测试车辆发生碰撞失控的险情数据;第三类则是主管部门在封闭路测环境中使用传感器和摄像头记录的数据。

“实际上对于封闭路测基本的监管思路区分了三类,第一个是事故数据,第二个是险情数据,第三个类别是行驶数据。”洪延青对于这些数据的处理,提出了三个建议。第一,事故数据除了上报之外,还应该由公权力部门对外共享,需要注意的是,对外共享时需要进行匿名化处理,实现对个人信息和商业数据的保护;第二,对于险情数据,应该设立激励渠道,鼓励企业进行共享;第三对于非事故也非险情数据,可以采取行业激励,通过国家政策,让企业建立共享联盟。

“这三类数据在我看来都具有一定的公共品属性,当然程度会有所不同。对于这三类数据,需要考虑如何在更大的范围内共享,以达到迅速提升行业水平的目的。”洪延青说。

产业发展与数据安全并重

目前,尽管在整个法律层面,制定了关于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但是聚焦于智能汽车行业,依然存在着一些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

会上,交通运输部科学院研究院政策法规研究室主任、教授李燕霞就“智能网联汽车对交通运输行业带来的法律问题及其治理”、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翔就“数字交通的法律思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讲师王琦就“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有关法律问题分析”、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讲师付新华就“数据一定要归谁吗?——以智能网联汽车为例的分析与批判”进行了主题发言。

李艳霞表示,智能网联汽车的法律监管涉及范围广,跨度大。例如,从智能网联汽车的技术发展来看,需要满足汽车、电子、信息、通信等领域产品制造的法律法规要求。从智能网联汽车的行驶环境来,需要符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管理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从管理角度来看,也需要满足政府行业监管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因此,智能网联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从法律需求上来讲,未来智能网联汽车应该满足四个方面的需求。首先是确保智能网联汽车的安全,第二是优化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环境,需要在投资管理减免税收等方面为智能网联汽车研发和市场营的良好的外部环境。第三个方面从创新智能网联汽车监管方式而言,需要建立适合智能网联汽车特点的信息化网络化的监管制度。第四要考虑隐私保护、数据和网络安全的问题。”李艳霞总结,现有法律法规需要对智能网联汽车的产业发展,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的各方面作出回应。

针对《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顶层设计的制定与完善,南方财经合规科技研究院研究员张雅婷在与谈时提到,当前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安全相关主要聚焦在基于侵犯用户隐私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基于后台数据不透明的事故责任问题、以及基于跨境数据安全的国家安全问题。

“智能网联汽车的数据安全问题,与数据权属、数据资源垄断等问题需要同时应对。行车数据中用户行为信息授权给企业收集后,用户应始终保有对自身信息的使用权,包括查看、修改、删除自身数据的权利。”张雅婷表示,应避免大量的用户行为信息汇集到企业之后,企业因数据垄断而阻止用户对自身信息的使用,同时应避免因企业的大量数据泄露导致严重的社会、国家安全问题等。

针对智能网联汽车的数据归属问题,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讲师傅新华提出,应从数据所有权转化为数据使用权,企业之间建立高效的数据使用规则,促进企业数据的使用访问和共享。

“不要总想着数据一定归属于谁,关键是定义企业之间数据使用权,政策制定者可以发布企业数据使用活动指南和示范活动条款,促进企业探讨可靠标识数据,降低企业间接口交易成本。”傅新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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