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126000000000000/2020-0803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县政府文件 |
文件编号: | 商政发〔2020〕3号 | 成文日期: | 2020-03-31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商河县县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商河县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商河县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等3个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商河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1日
商河县县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管”),完善监管体制,落实监管和经营管理责任,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属国有企业。县属国有企业是指县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应当坚持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县财政局为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根据县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县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
县政府根据需要,已授权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县财政局对县政府负责,向县政府报告国有企业监管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接受县政府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遵循统一授权、统一规则、分类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监管体制、机制,实现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无缝隙、全覆盖监管。
第六条 县财政局应当依法履行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支持企业自主经营,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县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经营管理与监督分离原则,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管理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县属国有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管理和监督,对出资人负责,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平合理、公开透明、激励约束相统一的薪酬体系,提高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水平,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九条 坚持党对企业的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核心作用。企业根据党章规定,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企业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公司章程,为党组织有效开展工作,发挥作用提供制度保障。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撤销
第十条 新设立国有企业必须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一律不得擅自设立国有企业。
第十一条 新设立国有企业,应当成立筹备组,提出设立方案,由筹备组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方案内容如下:
(一)设立企业的必要性;
(二)企业发展定位与职能职责;
(三)企业经营目标;
(四)组建方案(包括经行政审批部门预核准的名称、企业性质、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出资人、住所、经营范围、法人治理结构、内设机构、人员总额、内部运行管理机制等内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县属国有企业出现变更情况时,分别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企业名称、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发展定位、经营范围、法人治理结构、内设机构等变更事项由企业董事会决定,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二)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公司章程变更须经董事会决议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 县政府同意成立国有企业后,由筹备组按照规定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产权登记等事项。
第十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撤销:
(一)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
(二)因发展定位和职能职责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合并、分立解散的;
(三)其他经县政府研究认定符合撤销条件的情形。
第十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的撤销,按下列程序报批和实施:
(一)企业报送撤销申请、董事会决议等材料,提请县政府审定;
(二)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下达同意企业撤销的决定;
(三)企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出具清算报告,拟定人员分流和资产、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经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会审后,报县政府审批;
(四)县属国有企业根据审批方案组织实施,并报登记机关注销企业,公告企业终止。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行使国有资产监管职能,不行使社会公共职能,不干预企业行使自主经营权,发挥县财政局专业化监管优势,同时接受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管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县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根据县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县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三)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通过对国有企业的监督、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及奖惩,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科学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
(四)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监督县属国有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五)监测国有资本运营质量,监督企业财务状况;推动县属国有企业实施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
(六)负责完善县属国有企业审计监督体系,组织实施县属国有企业审计。
(七)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县属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和经营自主权,维护企业及出资人合法权益。
(八)向县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九)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主要职责: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对其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其报酬及奖惩事项。
(三)获得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润分配。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决定公司发行债券、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并报请县政府批准。
(六)依法决定增加和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报县财政局审核后报请县政府批准。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转让或质押其所持股份,报县财政局审核后报请县政府批准。
(八)授权董事会行使决定公司的主营业务、年度投资计划、对外担保事项等职权。
(九)行使股东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县属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责。
第二十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依法完善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规范国有企业法人治理。规范董事长、总经理行权行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形成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运转高效的企业运行机制。
第四章 企业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建立企业管理者选用备案制度。县属国有企业管理者选用,应当按照出资关系,资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依法任免或者建议任免。
县属国有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县属国有企业管理者选用情况应当在县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建立企业经营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企业经营者签订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对企业经营者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建立完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体系。坚持报酬与风险、责任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统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依法维护出资人、企业经营者、职工等合法权益的原则,企业负责人薪酬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第二十四条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批准,县属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企业、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批准,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兼职。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擅自领取兼职报酬。
第二十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根据现代企业人事管理制度并结合自身实际设立内部机构,建立“总额控制、因需设岗、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用工制度,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核定从业人员数额。
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统一履行企业产权管理、统计评价、改革改制审批等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重点实施统一企业章程管理、统一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统一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统一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收缴管理以及县属国有企业章程和管理者选用备案制度、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责任落实等工作,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统一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监管、产(股)权管理、产(股)权进场交易规则,建立统一的产权管理体系。
第二十八条 建立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统计评价体系,县财政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分布、变动、财务状况和营运情况等实施动态监测,通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统计分析、绩效评价等,汇总分析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情况,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重大出资权益事项管理。
第三十条 县财政局建立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国有资本收入和支出实行预算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并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监督县属国有企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入。
第三十一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和核算,有效控制资产损失。对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清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落实赔偿措施。扣除赔偿部分以后的资产损失,按规定申请核销。
第三十二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债权管理制度和年度举债计划风险评估报告制度,加强企业债权、债务管理;建立担保跟踪监测预警制度,加强担保与捐赠管理;建立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分析报告制度,加强投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出资人权利。
第三十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规定向出资人交纳资本收益。
第三十四条 除正常经营报损外,县属国有企业发生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事项,应按年度向县财政局备案,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程序。对较大资产损失的核销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局报告;100万元以上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应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二)资产评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规定的情形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要依法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经县政府或县财政局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县财政局负责核准或备案。
(三)公开交易。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各企业出售、出让的资产须采取公开转让的方式进行公开交易。确需进行非公开转让的,由县财政局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执行。国有企业及权属控股企业持有的产权进行转让时,通过产权交易市场的转让事项、无偿划转事项报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县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在做好资产管理的基础上,应当编制资产统计报表和撰写综合分析报告,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上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负责汇总各县属国有企业统计报表,做出报表汇总和分析说明,并定期书面报告县政府。
第六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是指:
(一)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利润分配方案;
(五)发行股票、债券;
(六)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
(七)企业管理者薪酬、职工工资总额;
(八)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重大事项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报县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的关联交易、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转让等重大事项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县财政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县属国有企业的章程。县属国有企业再出资设立企业的,应当将拟设立企业的章程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对再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章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
第四十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应遵循依法考核、分类考核、综合考核及激励约束的原则。经营业绩考核包括绩效考核及主要工作考核,其中绩效考核衡量企业管理层在价值创造、提质增效方面的经营业绩;主要工作考核衡量企业在改革创新、提升管理、服务社会方面的工作业绩。
第四十一条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四十二条 县财政局参照《商河县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考核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依据考核结果,经县政府决定,确定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奖惩。
第四十三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主要运用在以下方面:
(一)作为核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兑现的依据;
(二)作为企业经营班子和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作为被考核企业改进经营管理的重要参考;
(四)作为企业领导班子调整和企业负责人任免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重大政治责任事故、重大信访稳定问题、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等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对企业负责人依据其责任相应扣减经营业绩考核分数及薪酬。
第八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四十五条 县财政局依法对县属国有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第四十六条 县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完善县属国有企业资产监管制度,实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全覆盖。县审计局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加大对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力度,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实现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四十七条 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并依法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监督主体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等外部监督协同机制,确保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八条 凡涉及“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决策事项,县属国有企业均须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规定的基本程序执行,明确董事会对经理层落实董事会决议情况的监督责任。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集体研究决策的事项,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县属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权利和义务等,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金融企业、文化企业等特殊行业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投资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河县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监督管理,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实现资源有效利用、资产存量盘活、资本运营增值、资金顺畅流动,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新动能,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及《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运营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规定,由商河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以承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及提供公共服务等为主要目的的企业法人。运营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县政府授权的部门,依法对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三条 运营公司按照各自功能定位,发挥投资功能、融资功能、资源整合功能、创新创业功能,坚持市场化原则投资运营,以提高发展质量效益为中心,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努力把运营公司做强做优做大。
第四条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县政府批准股权划入运营公司的实体企业,其业务纳入运营公司管理。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五条 运营公司应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做好产权管理(登记、处置等)、资产评估、项目招投标和审计监管及信息统计评价等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 运营公司应掌握权属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以及国有产权占有、变动、注销等情况,逐级向县财政局申办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并填报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运营公司及权属控股企业持有的产权进行转让时,通过产权交易市场的转让事项、无偿划转事项报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县政府批准;运营公司内部实施资产重组有关协议转让或无偿划转事项,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运营公司应将资产处置、损失核销以及对外捐赠等情况,按年度向县财政局备案,其中对较大资产损失的核销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局报告;100万元以上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应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八条 运营公司应加强招投标和审计、评估事项监督管理,全面落实招投标制度,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服务项目采购等活动要实行招投标。完善招投标全过程监管,健全运营公司领导人员牵头和审计、法律、财务等部门参与的监督机制。运营公司发生《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规定的情形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要依法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经县政府或县财政局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县财政局负责核准或备案。国有产权转让、国有企业改制的审计、评估中介机构,除有特殊规定外,一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公开选聘。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对涉及招投标、资产审计、价值评估方面的举报线索一查到底。
第九条 运营公司在做好资产管理的基础上,应当编制资产统计报表和撰写综合分析报告,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上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负责汇总各运营公司统计报表,做出报表汇总和分析说明,并定期书面报告县政府。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条 运营公司应按《公司法》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设置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及经营管理机构,形成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
第十一条 运营公司董事会一般设置成员3—7人,在平稳过渡的前提下,逐步提高外部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的比例。建立专职外部董事制度,拓宽外部董事来源,加强外部董事人才储备,制定完善任职标准,完善选聘条件和程序,配齐配强配好董事会。建立健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逐步落实董事会业绩考核、薪酬管理和经营层选聘等职权,落实总经理经营管理职权。建立董事评价、问责制度,促进董事会成员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平等发表决策意见。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界定董事会职责边界,建立股东与董事会协调沟通机制,规范股东与董事会沟通交流程序,拓宽沟通交流渠道。
第十二条 运营公司监事会一般设置成员5—7人,职工监事不少于三分之一。健全监事会制度体系,明确职责边界和履职要求,突出监督重点,强化激励约束。完善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监事会管理、监事责任追究、监事行为规范、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编报运用等制度,促进监事认真履行职责。建立问题整改督办和公示制度,加大监事会揭示问题处理力度,汇总整理监事会揭示的问题,逐项提出处理意见,严格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领导班子由县委管理,董事长、党组织书记由县委考察提名,履行法定任免程序;其他高层管理人员按《公司法》规定任免。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与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重要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由运营公司提出任用意见,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运营公司根据现代企业人事管理制度并结合自身实际设立内部机构,建立“总额控制、因需设岗、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用工制度,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核定从业人员数额。运营公司(包括各级子公司)招聘工作人员,应拟定招聘计划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未经批准由运营公司自行招用的人员,县人社局在就业登记、劳动合同备案、社会保险增员等方面不予办理。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十五条 运营公司应强化投资管理,编制战略发展规划,提出明确的战略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明确主营业务发展方向。健全投资内控机制,严格把好用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的投资行为关,包括设立全资子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对外投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
第十六条 运营公司应规范投资决策程序,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投资项目必须经过可行性研究或组织专家论证,并由董事会作出决议。长期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各级子公司),5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股票、基金、债券等各种金融项目投资须报县财政局备案;5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先报县财政局审核,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运营公司应加强投资风险管理与控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应加强投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健全完善投资风险管理体系。
第五章 融资管理
第十八条 运营公司根据项目融资计划开展项目融资工作,开展项目融资须事前编制项目融资方案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运营公司融资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在融资方案中予以说明,其担保方式、内容报县财政局备案后在国有运营公司体系内协调解决。运营公司不得为国有企业之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条 运营公司融资协议(合同)报县财政局备案后,再由运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生效。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根据运营公司业务需要和工作特点可通过依法划拨、投入、转让、出让等方式,将相关资产归集至运营公司名下,增强运营公司融资抵押担保能力。
第二十二条 运营公司利用发行债券方式融资须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利用银行贷款、信托产品和融资租赁、上市募集、转让经营权、资产证券化、股权质押、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PPP等其他方式融资,须将融资方案报县财政局备案后,由运营公司自主选择融资方式、渠道、期限等。
第二十三条 运营公司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运营公司应积极防范债务风险,拓宽债务还款渠道,通过参与市场优质资源竞争,确保运营公司名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断增强运营公司偿还能力。
第六章 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按照《商河县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县财政局与运营公司签订国有资产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对运营公司负责人进行考核。
经营业绩考核包括绩效考核及主要工作考核,其中绩效考核衡量企业管理层在价值创造、提质增效方面的经营业绩;主要工作考核衡量企业在改革创新、提升管理、服务社会方面的工作业绩。对运营公司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更要突出所承担的各类公益性项目及自主经营项目经营业绩等重点任务。
第二十五条 运营公司应以市场化为导向建立健全企业薪酬分配制度,完善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将在岗职工人力资本增加值、人力资本投资回报率等作为定量考核的重要内容,引导企业科学用人、提高效率。推进全员绩效考核,以业绩为导向,各运营公司要科学设定专业技术岗位,对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待遇给予适当倾斜,一般工作人员工资原则上不高于我县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切实做到收入能增能减和奖惩分明,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
第二十六条 运营公司要层层建立国有资本经营激励约束机制,激发企业活力。严格执行运营公司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及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规定,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与福利性待遇管理。经县政府批准,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的运营公司及权属重要子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进行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核定企业负责人薪酬;未纳入管理的其他企业负责人,运营公司将考核结果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重大政治责任事故、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等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对企业负责人依据其责任相应扣减经营业绩考核分数及薪酬。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县财政局审核提报的各运营公司重大投融资项目,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确定。
第二十九条 凡涉及“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决策事项,运营公司均须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规定的基本程序执行,特别是应当提交运营公司董事会集体研究决策的事项,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第三十条 县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每年对各运营公司资金运行情况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在审查中发现问题的,应督促其按要求整改到位。县审计局根据《审计法》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对运营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一条 运营公司应规范财务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财务会计制度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关财务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依法依规做好权属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运营公司每年年初应围绕战略规划,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类经济资源和经营行为合理预计、测算,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运营公司应强化章程执行和关联方交易监管,严格遵守和执行章程规定,不得擅自突破或违反章程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如需调整或修改章程,须报县财政局备案,并到行政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建立关联方交易监管制度,明确关联方范围,提出关联方交易的管理、监督、回避和信息披露办法,从制度上切断利益输送的通道。
第三十三条 运营公司应健全完善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制度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关键风险点和事项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规范管理、依法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融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追究经营管理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运营公司应根据党章、《公司法》以及中央和省、市、县委有关规定,明确党组织在运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为党组织有效开展工作、发挥作用提供制度保障。探索建立党组织与运营公司治理结构职责明确、有机融合、运转协调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河县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客观公正地考核运营公司负责人的业绩,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国资发〔2018〕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公司负责人,是指实施年薪制考核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主要负责人。
运营公司除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负责人的业绩考核,由运营公司董事会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考核奖惩结果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三条 县财政局负责对运营公司负责人实施年度及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审定运营公司负责人薪酬与奖惩意见。
第四条 运营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任免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 运营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类考核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运营公司发展规律,根据运营公司功能定位、发展阶段、运营公司管理等个性化特点,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分别设置考核指标和权重,分类定责考核。
(二)对标考核原则。突出发展质量和效益,引导运营公司与同行业优秀运营公司进行业绩及薪酬对标,合理确定运营公司负责人收入水平。
(三)可持续原则。强化对运营公司负责人着眼长远发展及兼顾当期效益的考核导向,引导运营公司突出创新驱动,加大科技投入,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放大国有资本功能,不断提升公司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二章 业绩考核
第六条 运营公司主要承担政府重大专项任务、实现特定功能或经营范围内的业务。
第七条 运营公司重点考核全县重大战略专项任务完成情况、经济效益及风险控制。
第八条 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周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周期。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管理指标,所占权重分别为30%、50%、20%。
(一)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利润总额是指经审计的运营公司合并报表利润总额,扣除通过变卖核心优质资产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不含资本运营收益)。运营公司科技创新投入、引进高层次人才产生的人才专项投入成本和用于扶贫的专项投入,可视为当年实现利润。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运营公司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的余额,具体按《商河县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等有关规定计算。
(二)分类指标根据运营公司类别及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等,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确定。运营公司重点选择完成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专项任务以及风险管控水平的可量化指标,采取由县财政局核定与运营公司自主选择相结合的方式,确定3—5项指标。
(三)管理指标包括党的建设、基础管理、安全维稳等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考核,考核结果报县财政局核定。
第十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所占权重各为50%。
(一)基本指标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总资产周转率。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运营公司任期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与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
总资产周转率是指任期内运营公司三年平均营业总收入与平均资产总额的比率。
具体按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计算。
(二)分类指标由县财政局参照年度考核指标设定并实施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初期,运营公司结合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特点及本运营公司发展规划等情况,提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年度考核目标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实际完成值,任期考核目标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任期完成值。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根据运营公司负责人实际经营情况及考核目标建议值,结合全县经济增长目标要求,核定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与运营公司签订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主要内容包括:考核指标、目标值、计算方法及计分标准,责任书的变更、解除与终止和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结束后,县财政局以年终财务决算为依据,结合中介机构出具的运营公司经营业绩考核专项报告和行业管理部门考核结果,以及县财政局对管理指标的考核结果,确定运营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具体考核计分办法见附件1)。
第三章 薪酬管理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核定运营公司负责人薪酬。
第十六条 运营公司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十七条 基本年薪是指运营公司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运营公司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原则上按照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2.5倍确定。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由县人社局提供。
第十八条 绩效年薪是指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收入。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根据运营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计算确定,最高不超过2。具体为:
(一)考核分数为100分以下时: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6×(考核分数-90)/10,分布区间为0至1.6。
(二)考核分数为100分及以上时: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6+0.4×(考核分数-100)/(封顶分-100),分布区间为1.6至2。
封顶分由县财政局根据运营公司年度效益总体增长和年度考核分数分布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主要根据运营公司功能性质、利润总额和上交税收确定。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功能性质系数×运营公司规模调节系数
(一)功能性质系数
运营公司功能性质系数为1。
(二)运营公司规模调节系数
运营公司规模调节系数根据利润总额和上交税收各50%确定排名。排名1至4名的运营公司规模调节系数分别为1.1、1、0.9和0.8。
第二十一条 任期激励收入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在不超过运营公司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运营公司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为100分及以下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考核得分100分以上的,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任期激励收入:
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年薪总水平×30%×(任期考核分数-100分)/(封顶分-100分)
封顶分由县财政局根据运营公司任期效益总体增长和任期考核分数分布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运营公司负责人基本年薪由县财政局每年核定一次,按月发放,核定前暂按上年度标准支付,核定后对前期支付金额进行调整,多退少补;绩效年薪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发放;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考核后,原则上按5:5的比例分2个年度兑现。
第二十三条 运营公司主要负责人薪酬分配系数为1,副职薪酬分配系数为0.9—1,其他负责人薪酬分配系数为0.6—0.9,具体由运营公司确定。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根据运营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核定运营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薪酬,按有关程序审批。运营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薪酬确定后,运营公司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本运营公司其他负责人薪酬分配方案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后,由运营公司组织兑现。
第二十五条 运营公司负责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
第二十六条 运营公司为运营公司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标准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运营公司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运营公司应当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除国家和省发放的奖金和实物奖励、按国家规定享受的福利待遇,运营公司负责人不得在薪酬外领取其他收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在考核期内,因改制重组发生产权变动、承担政策性业务、自然灾害或会计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可适当调整考核结果;由于市场变化、价格调整或汇率税率变动等因素经营受到影响,运营公司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考核结果不予调整。
第二十九条 运营公司负责人的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运营公司负责人薪酬应计入运营公司工资总额,在运营公司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单列。运营公司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应至少保存15年。
第三十条 运营公司负责人薪酬水平、福利性收入等薪酬信息,运营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披露。
第三十一条 运营公司发生下列情况的,县财政局根据具体情节给予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或追索扣回运营公司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一)违反会计法、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虚报、瞒报财务状况,以及在监事会和财务日常监督检查、县委巡察、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发现业绩不实的。
(二)运营公司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案件等,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
(三)运营公司负责人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超发薪酬、兼职取酬、超标准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
(四)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资料或者虚构业绩多领取薪酬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实行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的运营公司高管及专业技术人员,由运营公司制定业绩考核办法,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薪酬结构和水平,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运营公司应当落实分级、分类管理职责,结合运营公司实际制定、完善所属公司其他负责人的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所属公司其他负责人薪酬审核结果及福利性待遇等情况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Word版:关于印发商河县县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的通知.doc
PDF版:关于印发商河县县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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