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行业:券商重资产业务迎来新机遇

   事项:

  为落实《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2022年1月7日,证监会起草了《证券公司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做市规定》)。

  平安观点:

  通过试点方式在科创板引入做市商机制,科创板制度建设持续完善。《做市规定》共十七条,主要包括做市商准入条件与程序、事中事后监管等六个方面的内容。关于准入条件,初期参与试点证券公司除具备完善的业务方案、专业人员、技术系统等条件外,还需满足资本实力、合规风控能力方面的两项条件:1)最近12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100亿元;2)最近三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含)以上。截止2021年底,连续三年分类评级A级以上券商共28家,2020年净资本不低于100亿的券商共45家,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券商共有26家。

  引入做市商交易机制有助于增加市场活跃度、平抑市场波动。对于关注度较低的公司,做市商可通过主动做市,保障交易的进行,增加市场流动性。对于交投不活跃的股票,对突然变化的成交量可能出现股价暴涨暴跌时,做市商可以参与做市并遏制市场投机,降低市场波动。《做市规定》指出券商可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作为做市券源,但集中大量买入会对个股价格产生扰动,甚至会对市场运行产生影响,且在二级市场买入还受到法律法规有关持股比例的限制。为丰富做市券源,《做市规定》明确可使用自有股票、从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入的股票或其他有权处分的股票。

  科创板开启做市试点对券商提供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提出更高要求。纳斯达克、香港交易所等成熟市场均实施做市商制度,虽然我国新三板、股票期权等市场已引进做市商制度,但相比海外成熟市场仍处于初期阶段。随着我国注册制试点的不断推进,以科创板为契机,做市商制度得以进一步发展。我国券商的重资产业务结构也有望发生重大变化,从过去以自营为主转向以做市商和代客业务为主,提升业绩确定性。做市制度对券商资本实力和询价定价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一方面,做市商需以自有资金和证券参与交易,要求券商具备一定的资本实力和证券库存;另一方面,做市商报价的价格形成机制要求券商具备较强的询价和定价实力。

  投资建议:受益于资本市场改革不断推进,券商业务范围扩容、业务结构优化,在资本市场中将发挥更专业、更重要的作用。做市业务对券商的资本实力、定价、内控合规等能力亦提出更高要求,综合实力更强的龙头券商或将更具竞争优势,建议关注中信证券、中金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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