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城市道路挖掘频次明显增加,对道路交通和群众日常出行造成一定影响。目前,我市相应的管理规范相对欠缺,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道路挖掘行为,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和通畅,有必要制定我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挖掘的政策文件。
二、决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鲁建城字〔2021〕17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出台目的
为塑造高品质的城市环境、保障畅通的城市交通,要进一步加强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行为的统一组织、统筹管理、有序实施。切实规范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行为,改变我市道路挖掘项目,频繁开挖,反复设立围挡的“马路拉链”现象,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和通畅。规范道路挖掘修复费缴纳,改变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既缴纳修复费又需要自行修复的不合理现象,进一步理顺挖掘、收费、修复三者之间的关系,减轻企业负担,服务企业发展,营造我市良好的营商环境。
四、重要举措
《管理办法》共5章24条,从适用范围、管理体制、计划申报、修复主体、监督管理等方面对中心城区道路挖掘、修复及管理、道路挖掘修复费缴纳等各类主体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确定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等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适用本办法。城市建设计划进行道路改建、扩建,养护和维修造成城市道路的挖掘行为,不适用本办法。任何城市道路挖掘单位和个人,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鲁建城字〔2021〕17号)规定的标准,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对于小微企业投资的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有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复,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
(二)理顺管理体制。本办法明确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城市道路的挖掘与修复管理工作;市、区行政审批部门是城市道路挖掘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的道路挖掘行政许可工作。涉及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需要挖掘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三)实施计划申报。本办法明确在上一年度的8月底,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各道路挖掘单位提报下一年度的道路挖掘计划,并制定实施细则,严格控制工期。每年6月份,结合1-6月份挖掘计划实施情况,对因客观因素未提前提报的,进行补报。各道路挖掘单位在提报下一年度的道路挖掘计划时,应包含拟挖掘的路段、长度、宽度、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提报的施工进度计划进行严格监管。
(四)明确修复主体。道路挖掘单位负责除沥青层敷设(车行道)、面层铺装(人行道)以外所有工程沟槽的回填工作,沟槽回填质保期为2年,沟槽回填完成后,道路挖掘单位应立即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在5日内组织工程沟槽回填验收,验收合格后15日内组织完成路面修复工作。挖掘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交通安全设施恢复的验收。
(五)落实监督管理。明确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标准围挡、交通导向标志、施工告示及路障警示灯;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护临近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障施工安全。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挖掘、修复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并对在开工准备、沟槽挖掘、回填验收及路面修复过程中,实行定期巡查,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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