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贡市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贡市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

 
  •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就业创业培训管理,推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开展,强化培训监管,提升培训质效,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68号)《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自府办发〔2020〕9号)以及中央、省级、市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创业培训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和管理,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补贴的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就业技能培训要以提升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促进和稳定就业为目标,坚持理论与实践结合,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
创业培训要以提升创业能力、促进成功创业、推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标,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新素质培养、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
        第三条  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和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负责政策制定、计划下达、培训机构定点管理或备案审核管理、资金分配、资金审核等工作。
市、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含就业服务管理局、就业创业促进中心、高新区社会保障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农民工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就业创业培训,负责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补贴初审、资金拨付等工作。
就业创业培训组织实施机构由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职责研究确定。

第二章  培训组织

        第四条  就业创业培训主体是指经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或备案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以及经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备案认可的各类企业设立的职工培训中心(部门、实训中心、教学工厂等)。培训机构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就业创业培训。
        第五条  省内其他市(州)认定的培训机构,须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同意后开展培训;市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须经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同意后开展培训。
        第六条  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应在官方网站或采取其它有效方式,及时将就业创业定点培训机构或备案培训机构的名称、办学地址、培训项目、培训专业(工种)及等级、联系方式等信息予以公告,并及时录入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  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应对我市培训机构开展绩效评估,建立退出机制,将培训机构纳入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动态管理,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培训实施

        第八条  就业创业培训严格按照“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的基本制度组织实施(经办规程详见附件1)。
        第九条  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培训机构、企业应广泛征集培训需求,及时发布培训信息,参训对象可就近在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培训机构等线下平台或通过“四川e就业”、网上服务大厅等线上平台,根据需求自主选择培训项目报名参训。参训对象须对所填报信息真实性负责并作出承诺。
        第十条  企业职工培训可由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备案认可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自主开展或委托具备资质的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开展。
        第十  参训对象报名达到一定规模后(就业技能培训原则上不超过60人/班,创业培训不超过30人/班,网络创业培训不超过35人/班,企业组织职工参训原则上不超过200人/班),培训机构或企业提前5个工作日向培训所在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提出开班(备案)申请,提交开班申请表、培训方案、学员花名册等材料,并及时将培训相关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班。
       第十  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培训师资资质审核。从事技能培训教学的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从事创业培训教学的师资应具备《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培训讲师证书》。培训机构应加强师资培养和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教师教学水平和服务能力,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第十  培训机构或企业应在培训地对培训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培训班名称、培训专业、培训时间、课程安排表、学员名单、班级管理人员和授课教师资质、监督电话等。
培训机构或企业应加强参训学员管理,强化培训纪律,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条件成熟的区(县),实行指纹或人脸识别考勤,不具备信息化管理条件的区(县),建立实名签到考勤制度,严禁补签、代签,根据每日学员出勤、上课情况等填写班级管理日志,并将考勤管理相关信息上传管理信息系统。学员特殊原因请假的,需提前提交请假条。
培训机构或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培训方案组织实施培训,不得随意调整教学计划、师资、培训地点等,不得简化培训程序,因特殊情况需调整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的,须事前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书面报送情况说明和教学调整计划,经批准同意后实施。
       第十  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要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应对每个培训班进行巡查、抽查或专查,每次检查组成员不少于2人,每个培训班检查次数不少于3次,并如实填写《自贡市就业创业培训检查记录表》(附件2)。检查内容包括培训信息公示、教学计划执行、培训学员身份、培训学员出勤、教材使用、教师履职、班级管理等情况。每个培训班每天、每4个课时至少报送1次现场授课视频,每次视频不少于5分钟。
       第十  培训机构或企业按规定学时完成培训后,应及时组织培训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无法组织以上三类考核的职业(工种),按《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使用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自人社办发〔2021〕15号)规定组织结业考试考核,并及时将考试考核成绩、证书等上传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章  培训补贴

       第十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下同)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自然年度可享受不超过3次职业培训补贴,但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同一教学模块的创业培训课程,每人只可享受一次培训补贴)。劳动者已取得同一职业(工种)较高等级证书的不再享受同一职业(工种)较低等级的培训补贴。
        第十  就业创业培训按照“谁申报、拨付谁”的原则,采取“先垫后补”“信用支付”“先期预拨,据实结算”和项目制培训等方式实施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出台的文件规定执行。
      (一)符合条件的劳动者,个人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开班申请的定点培训机构自行缴纳培训费用的,在取得相应证书一年以内,由个人申请并拨付给个人,同时需提供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培训的相关资料。
      (二)培训费用由培训机构垫付的,由培训机构申请并拨付给培训机构。
       (三)企业直接组织职工培训并承担培训成本的,将培训补贴资金按规定直补企业,企业申请直补培训补贴资金时,无需开具培训补贴发票;企业依托其他院校机构组织培训并由院校机构垫支培训费用的,可由企业或院校机构申请培训补贴,同时需提供企业委托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培训的相关协议。   
        第十八  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受理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后,应对培训对象、培训类别、补贴标准等补贴申领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把关,采取电话抽查、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参训学员进行回访并做好记录,回访比例不低于申报补贴人数的30%。
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审核结果在官方网站和资金申报地公告栏同步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人员名单(身份证号应隐藏部分号码)、培训职业(工种)、证书编号、补贴标准等,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公示无异议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根据复核结果,将核定后的补贴拨付到参训人员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培训机构、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并将补贴拨付情况录入管理信息系统。以上培训补贴资金拨付到位后,由申领补贴的企业、培训机构提供银行进账单作为付款凭证入账。个人申请培训补贴的,需提供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第十九  脱贫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发放天数,按照实际到课课时折合后(8课时/天)计发补贴,折合后不足一天的按0.5天计发;组织培训结业考试、职业技能鉴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天数不作为发放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天数。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可先行由培训机构通过现金或打卡的方式支付给参训人员,培训结束后由机构进行统一申报。      
       第二十条  对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取得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参训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费用可由培训机构或企业先行为符合鉴定条件的参训人员垫付,鉴定合格后由培训机构或企业进行统一申报。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将政策文件、培训计划等培训资料进行归档管理。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应将开班申请、学员档案、过程管理、结业考试考核、资金补贴申报、资金审核拨付、培训证书发放、就业创业培训台账、视频影像、绩效评价等培训资料进行归档管理。培训资料保管期限不低于30年。
        第二十  培训机构和企业应按班次建立就业创业培训台账,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查,培训资料保管期限不低于30年。就业创业培训台账应记载培训开班、过程及结业审核情况、培训学员基本情况、培训专业、培训时间、考勤资料、考试考核和收费、影像资料、补贴申领等内容。培训机构应按班次建立学员就业创业情况台账,应记载培训结束后学员就业创业信息、劳动合同签订或企业招(录)用时间、就业岗位、企业联系方式、创业情况等内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 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的发展规划、业务指导。市、区(县)财政局负责就业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筹措、管理。市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负责全市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统筹管理,并指导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  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培训质量管理,完善职业培训相关制度和技术标准,针对重点问题和关键环节细化工作措施;发挥机构内部审计职能,加强风险防控;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要依托管理信息系统将各类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纳入实名制管理,加强对就业创业培训工作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提高培训工作管理水平。
        第二十  培训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各项制度,规范和优化培训职业(工种)、项目的培训课时、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须在认定和备案许可范围内,严格按照培训方案保质保量完成培训任务,各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应对就业创业培训违规违纪行为,区别不同情况予以严肃处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参训学员当年(当班次)培训补贴资格:

        1.培训期间不遵守教学安排和课堂纪律,有扰乱课堂秩序等违反培训机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行为的;
        2.连续旷课3次或参训时间不足85%的;
        3.学员结业考试作弊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班次培训补贴申领资格:
        1.培训机构未按备案审核通过的培训方案开展培训的;
        2.现场检查或视频抽看时学员参训率低于80%的(不含履行请假手续的);
        3.参训人员与申报学员身份不符的;
        4.伪造培训资料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培训机构、企业和个人退回已申领的培训补贴:
        1.经核实未参加培训、不符合补贴对象或冒用他人名义参加培训,申报取得培训补贴的;
        2.未按要求完成培训计划,伪造材料申报并取得培训补贴的;
        3.虚报培训班取得培训补贴的。
         第二十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格或备案培训机构资格,3年内不得再承担相关培训业务。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
      (二)弄虚作假,虚假培训;
      (三)套取、骗取政府各类补贴资金;
      (四)管理混乱,不认真履行教学、考核等职责,逃避监督检查;
      (五)出借、出租、伪造、变造、买卖办学资质,或将培训项目“转包”“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六)违规颁发或伪造结业、培训合格、职业资格、专项能力、技能等级等各类证书;
      (七)擅自改变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要严肃工作作风,增强纪律意识,认真履职尽责,确保培训实效。对于在培训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骗取或冒领培训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应坚持培训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培训绩效考评制度,发挥内部审计职能,加强风险防控,切实保障资金安全和使用效能。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可委托第三方对培训机构进行监管和绩效评估。
        第三十条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培训预警机制,针对培训过程中学员安全、网络舆情等做好相关部署。
  •  附 则

        第三十 各区(县)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相关表格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后使用。
        第三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国家、省、市现行政策对就业创业培训有另行规定的,一并执行。本办法实施期间,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自贡市就业创业培训经办规程
                     1-1.自贡市就业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
                     1-2.自贡市就业创业培训学员花名册
                     1-3.自贡市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1-4.自贡市就业创业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
                     1-5.自贡市就业创业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
                     2.自贡市就业创业培训检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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