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实际,交通运输厅制定了《四川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四川省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一系列部署要求。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要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明确指出“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交通运输部起草了《交通运输信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已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我厅在公路水路建设市场、高速公路投资、道路运输、信息化建设等领域运用信用手段加强市场监管,以“信用交通省”建设为载体推进交通运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体统筹不够,各成体系、各自为战,存在信用工作责任划分不够清晰,信用评价标准不够统一、失信认定和惩戒措施应用不够规范,信用权益保护不够健全等问题。通过制定《办法》,与之前已出台的《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四川省高速公路投资人信用管理办法》《四川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四川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正在制定中的《四川省重点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四川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等,形成统分结合、上下协调、有效管用的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制度体系,推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实施信用监管,切实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交通运输行业治理水平。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文件,并与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信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省发改委《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征求意见稿)》等进行了衔接。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40条。第一章总则,共6条,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管理职责。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共7条,规定了信用目录、信息采集、信用归集等。第三章信用评价,共8条,对评价主体、标准制定、评价等级、评价程序作了规定。第四章信用修复,共4条,对修复主体、程序、不可修复情形作了规定。第五章结果运用,共6条,对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作了规定。第六章红黑名单管理,共4条,对红黑名单认定主体、标准、程序、有效期作了规定。第七章信用监管,共3条,对信用信息查询管理、信息保密作了规定。第八章附则,共2条,明确了解释部门和生效时限。

四、关于《办法》的几点说明

一是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厅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厅法规处牵头统筹,厅有关处室分类负责,厅属有关行业发展机构协助承担,各地属地管理。

二是实现信用评价全覆盖。明确信用管理覆盖交通运输所有领域的全体从业主体(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的所有从业活动,包括工程建设、运输服务、运营管理、材料供应等。

三是规范了信用管理程序。进一步规范了信用信息采集、归集、评价以及信用评价结果运用的程序和要求,对信用评价的标准进行了统一,要求分别用AA、A、B、C、D表示。使用积分制或记分制的要对应匹配。

四是界定了信用奖惩范围。依据有关法规界定了信用评价信息的范围,特别是对严重失信行为进行了明确,防止信用评价的不当使用或内容泛化。同时,对信用修复工作程序、主体、要求等作了规定。

五是实施“红黑名单”管理。要求进行“红黑名单”管理,“红名单”可直接评为最高信用等级,“黑名单”可降为最低信用等级。名单由交通运输厅认定,省级有关部门、市(州)交通运输局可提出建议名单。

六是探索推进联合监管。将信用信息平台与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信息系统对接,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探索推进信用信息的跨领域跨地域共享共用,逐步实现联合奖惩。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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