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各售电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售电公司参与批发和(或)零售市场交易前,应按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规定向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提交履约保函或者履约保险等履约保障凭证,其中,对于过去12个月交易电量为零的售电公司,应按其预测年度交易电量规模提交履约保障凭证。四川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履约保函、保险单的接收、管理、退还、使用申请、执行情况记录、履约额度跟踪和通报程序,并应建立履约额度跟踪预警机制。请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尽快拟定履约保函、保险管理制度,制度经四川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备案。开展电力现货市场交易后,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履约保函或履约保险等履约保障凭证的标准另行规定。
二、建立保底售电制度。保底售电服务由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报省能源局和四川能源监管办同意后启动。保底售电具体安排另行发文确定。
三、请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在充分借鉴并利用我省前期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工作基础上,研究四川售电公司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信用评价流程,起草编制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文件。相关制度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履行有关程序后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具体评价工作另行安排。
四、各售电公司应按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加强公司运营管理,持续满足注册条件,并按期披露其资产、人员、经营场所、技术支持系统等持续满足注册条件的信息和证明材料,定期披露公司年报。省级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将对售电公司加强监管,对于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请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加强对售电公司运营的动态管理和服务,防范市场风险。
五、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和四川电力交易中心要精心组织好文件宣贯,认真落实相关要求。以往四川售电公司管理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局)。我委(局)将根据市场运行情况适时制定售电公司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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