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转发鲁人社字〔2021〕45号文件进一步
落实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
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市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21〕14号文件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完成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转化单位可对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现金奖励,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总量限制,不作为调控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纳基数。
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指导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公示办法等;科研成果转化单位通过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提报技术合同登记申请,经市科学技术局认定后,按照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规定,进行相关人员绩效支出管理;科研成果转化单位应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当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按程序审核备案。
三、科研成果转化单位进行技术合同登记认定后,可按照《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技术转移转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济科发〔2021〕27号)有关规定,向市科学技术局申请补助。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