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12698888319M/2014-0527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县政府文件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14-12-30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做好2014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4〕8号)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济政发〔2014〕1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接收安置对象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安排退出现役的。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积极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推进以扶持自主就业为主,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并扎实做好退役士兵思想政治工作,确保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开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1〕23号)和《济南市民政局、人社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城乡一体化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济民发〔2011〕56号)精神,按照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城乡一体、免费培训的基本要求,将开展退役士兵技能培训作为安置工作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现有公共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退役士兵尽快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能力。要深入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实现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政策知晓率达到100%。逐步推行退役士兵订单式计划、定向式培训、定位式推荐岗位的“一条龙”服务模式,研究探索政府购买、委托社会公益组织或中介服务机构承办培训具体事务,确保有教育培训意愿的退役士兵都能得到必要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强就业创业能力,提高就业率和创业成功率。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预算,合理分配和使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使用效益。
(二)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77号)及《济南市民政局、人社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城乡一体化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济民发〔2011〕56号)规定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方面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其中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为,对符合规定条件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按每人每年4000元执行,最高可上浮50%;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按每人每年8000元执行,最高可上浮20%。
(三)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就业。今年,我县接收符合安置条件的2013年冬季城镇复员士官9人,2014年春季转业士官1人。人社、民政等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拟定安置计划。根据济政发〔2014〕13号文件精神,机关事业单位安置计划不少于10%。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选择进机关事业单位的退役士兵,按照省、市、县下达的安置计划,继续采取文化考试、档案考核的办法,依照考试、考核累计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公开选岗并确定聘用人员;经考试、考核后未能被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由安置部门在省、市、县下达的企业单位安置计划内统一调剂安置。不服从调剂安置的,视为自愿放弃安置资格,政府不再进行二次安置。
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均要严格按照《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规定,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完成接收安置任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县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规定,依法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四)落实退役士兵安置相关政策待遇。用人单位应切实承担安置退役士兵的主体责任,按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保证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享受同等待遇,服现役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按照不低于最低生活标准的原则,发放生活补助费。退役士兵军龄及待安置期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待安置期从到安置部门报到之日起计算,原则上不超过1年。退役士兵不服从安置或由于个人原因不按时到接收单位上岗的,其待岗期间不视为待安置期。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到地方后自愿申请自谋职业,不要求政府安排工作的)后,又由人社部门介绍就业或自行找到工作的,其军龄应合并为连续工龄,并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五)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民政部门要对2013年冬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时登记造册,认真测算所需经费,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纳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及时核算所需经费,确保按时发放。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安置方式的,其自主就业一次性补助金加上部队发放的一次性退役金低于当年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基本标准的,按照当地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基本标准补发差额部分。2013年冬季退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基本标准为:义务兵4.5万元,复员士官在4.5万元标准的基础上每多服役1年增加1000元;转业士官7.5万元。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完善机制,确保接收安置工作顺利推进。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工作措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切实保障相关工作落实到位。民政部门要积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建立与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用人计划等信息共享、协调机制,加强沟通联系和工作指导。要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政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享受相应安置待遇;要强化督导检查,妥善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安置任务和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商河县2014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分配表
商河县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0日
附件:
商河县2014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分配表
单位人数
1、事业单位(自收自支) 2人
公路局 1人
中医院 1人
2、企业单位 8人
齐鲁宏业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4人
济南今朝酒业有限公司 1人
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 3人
合计 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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