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泰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1年12月3日经泰安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2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就《规定》实施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重大决策的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强化决策执行、评估、监督。2019年4月20日,国务院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首次从国家法规层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作出系统性制度安排。2020年11月12日,省政府制定出台《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为适应国家、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新理念、新制度、新要求,有必要重新修订我市2016年12月12日公布的《泰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泰政发〔2016〕21号),并上升为政府规章,用法治和制度为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为高质量推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规定》出台的依据

1.《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9年10月3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2.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

3.省政府《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6号)

三、《规定》出台的目的

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为重要抓手,强化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让约束权力的“制度笼子”扎得更加牢固,有效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可行性、稳定性。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更好地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四、《规定》出台的意义

有效解决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五、《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十章六十九条,包括总则、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决策执行和调整、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为:

(一)突出党的全面领导原则。《规定》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根本性要求,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要求决策事项目录须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二)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规定》通过“列举加排除”方式来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草案列举了包括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重要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以及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等7类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同时,将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政府内部事务管理决策等排除在《规定》适用范围之外。

(三)优化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规定》详细规定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五大法定程序,从相关内容、方式方法和时间期限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决策启动阶段,明确了研究论证、分析预测、合法性初审等程序。决策形成阶段,明确要求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增加了实地走访和民意调查等方式;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并形成专家论证情况报告;决策实施可能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决策草案形成后,需要依法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

(四)明确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制度。为提高专家论证质量,《规定》明确规定市、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规范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健全完善专家遴选、使用、考核、退出等机制。同时,《规定》还对入库专家条件、专家选择、论证专家数量、论证程序、论证内容等进行了细化。

(五)创新建立探索性改革事项容错机制。《规定》明确规定对按照本规定进行决策的探索性改革事项,即使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规定程序决策、执行,且尽职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减轻或者免除相关责任,这有利于激发广大干部的工作热情和活力,让广大干部真正敢想、敢做、敢为。

(六)强化实施监督和责任追究。在实施监督方面,《规定》确立了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公众监督等多元监督制度,规定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决策执行情况纳入本级政府督查工作范围,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等。在责任追究方面,《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建立了严格的追责制度,并对决策过程中的各类主体,包括决策机关、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专家组织等,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强化了决策程序制度的刚性约束。

六、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做好媒体宣传、政策解读等工作。市司法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多渠道深入宣传、解读;二是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清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方面的制度规定,做好本地区、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规定的立改废工作;三是加快配套制度建设。进一步细化相关制度,推动《规定》的贯彻落实。

解读人:梁立元 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

联系科室:市司法局立法和备案审查科,联系电话:6991030


  相关文件:泰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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