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崂山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设施稳定运行,根据省、市相关要求,结合崂山区实际,制定了《崂山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
二、文件出台目的
规范和加强崂山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实现“设施完好、运行正常、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
三、文件依据
1.《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全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运行监管的通知》(鲁环函〔2020〕73号)
2.《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指导意见》(鲁环函〔2020〕498号)
3.《关于加强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运行监管工作的通知》(青生态振兴专办〔2020〕5号)
4.《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工作的通知》(青环委办发〔2021〕50号)
5.《关于做好青岛市疑是入河湖排污(水)口溯源整治及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青环委办发〔2021〕33号)
6.《关于开展新一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巩固提升工作的通知》(鲁环字〔2021〕37号)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标准
本文件的执行范围为崂山区沙子口、北宅、王哥庄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政府投资建设的用于收集和处理农村社区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
五、核心或重要内容、重要举措解读
《办法》含总则、各部门职责、运行管护机制、运行维护的主要内容、故障报告制度、考核、附则等七章28条,从管理职责、高效管护、资金支持、考核监督等方面就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1. 区农业农村局是全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城市管理局是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是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
2. 街道办事处应因地制宜制定设施升级改造年度计划、设施运维工作制度、台账制度、问题报告制度、故障响应机制和检查考核机制。
3. 生态环境部门应定期对日处理20吨及以上的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开展监督性检测。对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适当增加监督性检测频次。
4. 运行维护管理的主要标准:已经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村庄,村内无污水横流、乱排乱放、黑臭水体现象。
六、关键词解释
崂山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包括户外公共污水收集管网、污水处理终端以及相关的构筑物、机电设备及附属设施等。
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
七、文件的实施时间
《办法》自2022年1月5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八、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崂山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王妮妮
政策咨询电话:0532-88993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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