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济政办发〔2020〕27号)的政策解读

为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高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智能化水平,市政府办公厅出台了《济南市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济政办发〔2020〕27号),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是实现企业精准监管的有效路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明确要求,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今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先后将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列入“重点工作攻坚年”、差异化监管流程再造、优化营商环境的重点改革事项。出台《济南市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提高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智能化水平,有利于促进新型信用监管机制的建立完善,有利于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和营商环境。

二、主要内容

《济南市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共六章,二十二条,构建了我市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制度框架,符合济南实际,体现济南特色。

第一章总则,包括办法制订的目的、依据、原则和监管主体等,明确根据公共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运用大数据、机器学习等先进技术,对企业进行公共信用等级评价,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体系。

第二章信息归集与等级划分,明确以企业信用信息归集为基础,坚持定量分析与定性判定结合原则,从诚信经营、遵纪守法、荣誉奖励、社会责任四个维度,确定企业公共信用指标体系及权重,将企业信用状况划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很差五类,市信用平台自动对企业进行公共信用等级评价。

第三章信用协同监管,对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在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中的应用进行了规定,明确各部门应当依据评价等级结果对企业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落实差异化监管措施,提升事中事后监管能力。

第四章 权益保护,从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角度,明确了企业对自身公共信用等级评价的知情权、异议权、修复权等。。

第五章为附则,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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