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为便于领会和贯彻执行,市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桂荣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背景、主要依据和出台目的
近段时间以来,我市城区黑臭水体治理和水环境提升工程集中施工,涉及城区多条道路的占用挖掘、封闭、围挡。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没有按照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有些也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审批。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和市民出行,群众意见很大,反映较多。
按照市委主要领导同志要求,结合市委办公室调研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管理,解决城市道路随意占用、挖掘乱象,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办法制定过程
根据市委主要领导同志安排,10月30日,市委有关负责同志召集“三区”(牡丹区、市开发区、市高新区)和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市直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召开专题会议,详细了解目前城区道路临时封堵和占用、挖掘情况,研究改进措施。之后,市委办公室又分别走访了相关部门和部分群众,形成专题报告。
11月3日下午,市政府召开城区道路管理工作专题会议,听取市城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起草情况,研究解决城区道路管理的工作措施,并形成了专题纪要。
市城管局修改完善后,又征求了市委编办意见,提请市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按程序提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
三、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包括6个部分,重点围绕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监管体制、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交纳使用管理、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调整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监管体制
一是实行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一体化”审批监管。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含破除绿地开口、在城市道路上架设管线杆线、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城市道路上的设施)审批许可职责,统一由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行使。
二是实行城区道路分级管理。市城管局负责指导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级管理的城区长江路、中华路、黄河路、长城路、泰山路、广州路、人民路、牡丹路、西安路、昆明路十条城市道路管理工作。“三区”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分别负责除市级管理的十条城市道路之外的各区其他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建立城区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许可报告制度,“三区”城市道路主管部门作出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许可决定后,即时向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报告。
三是统筹抓好城区道路建设管理工作。建立城区道路建设管理统筹协商工作机制,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财政等部门和“三区”政府(管委会)、道路附属设施产权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统筹谋划城区道路新建扩建改建和大修工程,每年初统一制定年度工程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推进城区道路及地下管线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确保工程一次性建成,从源头上解决城区道路重复挖掘乱象。
城区道路新建扩建改建和大修工程综合验收机制。新建扩建改建和大修的城区道路工程竣工后,业主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验收申请,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交付城市道路管养单位养护管理。
(二)规范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事前审批
严格控制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确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须经县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市级管理的十条城市道路须经市政府批准。
原文链接:菏政办发〔2021〕30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菏政办发〔2021〕30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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