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解读:《临沂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发布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近日,《临沂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正式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适应新形势下立法工作需求,固化我市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推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就。

据了解,近年来,国务院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省政府对《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分别作出修改,对规章制定的程序做作出了新规定,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市司法局组织专门人员,认真研究了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借鉴了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市政府立法工作实际,起草了《临沂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通过市政府网站、市司法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书面征求了市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召开座谈会,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和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进行了论证,对合理建议予以采纳。今年11月,市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临沂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共7章45条,分为总则,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和备案,修改、废止和解释,附则等,主要内容包括体现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明确政府规章审查主体、贯彻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要求、体现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保护特殊群体权益、完善立法后程序等方面。

体现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在总则部分,第3条明确规定“制定规章,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立项部分,第14条规定“规章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并经市委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明确政府规章审查主体。与机构改革成果相衔接,将原《规定》中的“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修改为“市司法行政部门”。

贯彻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要求。《规定》第12条、20条、29条分别规定,公众可以在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等阶段,对政府规章提出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体现优化营商环境要求,《规定》第23条明确规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公平竞争审查,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保护特殊群体权益,为体现社会公平,《规定》第24条规定,“涉及性别平等或者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法律特殊保护群体权益的,起草部门应当听取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相关权益保护组织的意见”。

完善立法后程序,对规章的清理制度作出明确规定,《规定》第41条规定“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及时开展规章清理工作”。

(临报融媒)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和临沂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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