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21年7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明确成都市等9所城市为全国试点城市,明确要求“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同年9月27日,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重申“严格重新审核登记”,明确“分类制定体育类、文化艺术类、科技类等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指导标准,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体育、文广旅、科技部门要分别制定体育类、文化艺术类、科技类培训机构标准,并负责行业监管”“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于2021年底前由所在地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移交管理权限、教育审批部门直接变更主管部门并换发办学许可证”。
为贯彻落实以上文件精神,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出台了《成都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设置指导标准》),明确了开办资金最低限额、场地设施基本要求和从业人员入职条件等准入条件,完善了法人治理机制和培训教材编写选用机制等内部运行机制,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工作提供标准。
二、制定依据
《设置指导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参照《成都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成教办〔2021〕11号),结合成都实际起草。
三、起草过程
市科技局经两次书面征求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以及各区(市)县科技、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意见,同时征求了成都市教育学会等3家协会、成都市温江区纬度乐培科技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等10家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反复修订成稿。
四、主要内容及说明
(一)主要内容
《设置指导标准》主要分为三部分(共12条)。
第一部分总则共两条规定,明确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等。
第二部分具体标准共9条规定,分别从举办者、名称、开办资金、场地设施、章程制度、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培训项目、班额等方面予以规范。
第三部分其他事宜共一条规定,明确实施部门、解释部门、生效日期和有效期等。
(二)相关说明
1. 关于现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
本《设置指导标准》出台以前取得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的,在有效期届满前,由各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年检结果续期或根据《设置指导标准》重新认定。
2. 关于新设置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
本《设置指导标准》出台以后,新设置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需由各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设置指导标准》要求进行。不再受理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3. 其他说明
区(市)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9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做好从业人员和培训材料管理工作。
解读机构:成都市科技局社会发展与农村科技处(科技普及处)
解读人:马跃洲
联系方式:028-61881741
点击查看:成都市科学技术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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