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9日,山东省卫生健康委、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现就《通知》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是国家针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三级以上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经本人申请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核后,由政府发放的扶助资金,是国家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二)女方年满49周岁;(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的必要性
我国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广大群众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目前,一些家庭由于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死亡,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一些特殊困难。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各级政府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缓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面临的实际困难,是省委、省政府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具体体现。
三、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调整的标准
(一)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特别扶助金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00元。
(二)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特别扶助金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7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50元。
四、保障措施
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按照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各地卫生健康、财政部门要落实地方应负担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五、施行日期
本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按本通知的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该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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