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制定印发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医发〔2021〕18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我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制定印发《山东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鲁卫医〔2021〕1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试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除亲属间活体捐献外,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是当前移植器官的唯一来源。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及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出台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均未对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及财务管理做出明确的规定。

为进一步促进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规范收费财务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于2021年6月联合出台了《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试行)》,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确定建立以成本补偿为基础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标准形成机制,对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的获取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做出了规定。办法要求人体器官获取组织(以下简称OPO)运行应当坚持公益性,以非营利为原则,收费标准制定应当以成本补偿为基础,统筹考虑获取过程中的资源消耗、技术劳务价值和群众可承受程度,明确了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成本由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构成办法规定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实施细则,制定全省统一的捐献器官获取收费目录及收费标准。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试行)》共六章三十八条,主要包括总则、获取成本、获取收费、财务收支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按照《办法》要求,《实施细则(试行)》立足于人体捐献与移植事业发展,对捐献器官获取成本构成、规范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使用收费标准管理、财务收支管理等方面予以明确,进一步维护人体器官捐献公益性,持续提升人体器官移植服务可及性。

三、捐献器官获取成本构成

捐献器官获取成本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包括器官捐献者相关的成本、器官获取相关的成本、器官捐献者家属相关的成本等。其中,器官捐献者相关的成本主要包括捐献者医学支持成本、样本留存成本、遗体修复及善后成本和器官捐献管理成本等。器官获取相关的成本主要包括器官获取手术成本、器官医学支持成本和器官转运成本等。器官捐献者家属相关成本主要包括器官捐献者家属在依法办理器官捐献事宜期间的交通、食宿、误工补贴等成本。间接成本为OPO运行和管理成本。

四、财务收支管理有关要求

《实施细则(试行)》明确要求各OPO应设立单独银行账户或依托OPO所在医院银行账户进行独立核算、管理。OPO所在医疗机构财务管理部门,要对捐献器官获取收费进行统一收支管理和账目管理,不得交由其他临床科室、个人进行管理。移植医院应当指定财务或收费管理部门,负责统一收取患者缴纳的捐献器官获取费用,全部纳入本院财务管理,禁止账外流转,其他任何部门、科室和个人不得私自收费。移植医院代收捐献器官获取费用后,应当及时通过医院银行账户向分配捐献器官的OPO支付代收的捐献器官获取费用。OPO在收到捐献器官获取费用后,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试行)》中确定的规则向捐献医院、红十字会等相关服务主体和捐献者家属等支付各类获取相关成本费用。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