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财库[2020]46号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8%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监狱企业、残疾人企业均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提供证明文件,对报价给予8%的扣除,残疾人企业应提供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19】8号)的通知办理融资业务。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2)投标人应按照《宁财(采)发〔2021〕196号》文件规定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记录和税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书原件,格式及内容必须与文件规定一致,否则视为无效;(3)具备国家或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三类;具备国家或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4)信用记录:按照财政部办公厅文件要求,投标人应提供其投标主体的信用记录(以 信用中国 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如 信用中国 网站无法查询的,以 信用中国(宁夏) 网站查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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