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加大惩治畜禽恶意注水、使用瘦肉精等,明确定罪处罚

南都讯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赚取黑心钱,给进入屠宰相关环节的生猪等畜禽恶意注水注药,造成相当大的食品安全风险。对此,12月31日,两高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对畜禽屠宰相关环节注水注药行为的定罪处罚的标准。

最高法刑一庭庭长何莉。

最高法刑一庭庭长何莉介绍,《解释》明确畜禽屠宰相关环节注水、注药案件的定性和处罚标准,充分考虑不同种类药物的差异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适用不同罪名打击此类犯罪。

最高法刑一庭副庭长安翱。

最高法刑一庭副庭长安翱介绍,有些不法分子为了增加保水效果,在注水的同时还注入药物,进一步增加了食品安全风险。实践中,不法分子还不断翻新药物配方,既有“瘦肉精”类的禁用药物,也有兽药、人用药,还有不法分子自己配制的化学物质。

对此,安翱称,《解释》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惩治力度,对畜禽屠宰相关环节注水注药行为的定罪处罚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对于使用兽药的,如果肉品中兽药残留量超标,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可按照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对于肉品中兽药残留量虽然不超标,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安翱表示,根据《解释》相关条款,仅查明有注水行为的,对于那些注入污水,造成肉品微生物等污染物超标的,可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对于肉品污染物虽然不超标,但肉品含水量超标,且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对于肉品污染物和含水量都不超标,不能认定为犯罪的,可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安翱在会上还提到,实践中,畜禽注药后,由于药物代谢原因,往往难以从肉品中检出药物残留,进而造成取证难、鉴定难、定性难的问题。根据《解释》规定,在屠宰相关环节只要证明有注药行为,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即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此外,对畜禽注水注药违法犯罪通常发生在私屠滥宰窝点,对此,《解释》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可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见习记者郭若梅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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