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术经纪专业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1〕6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

现将《重庆市技术经纪专业职称申报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技术经纪专业职称申报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落实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和选拔我市技术经纪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科技部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技术经纪专业,设置初级(含员级、助理级)、中级、高级(含副高级、正高级)职称。技术经纪专业职称,根据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可分别对应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或工程技术系列职称。对应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对应工程技术系列职称,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申报人可结合实际自愿选择所申报的具体职称系列,评审委员会负责按照职称系列的侧重,进行差别化评价。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市以促进成果转化为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第三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技术经纪职称,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职业资格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专业技术人才受到政务(党纪)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三)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四章  初级职称其他申报条件

第六条 学历、学位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员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技术经纪工作;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技术经纪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二)助理工程师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技术经纪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经纪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经纪工作满4年。

(三)研究实习员

具备硕士学位,从事技术经纪工作,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技术经纪工作满1年。

第七条 能力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成果转化相关知识,具有成果转化工作的实际能力,并参与过成果转化相关项目、工作方案、规章制度或调查报告的有关工作;

(二)取得科技部火炬中心认定的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育基地颁发的初级技术经纪人资格证书。


第五章  中级职称其他申报条件

第八条 学历、学位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程师

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技术经纪工作;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经纪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经纪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经纪工作满4年。

(二)助理研究员

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技术经纪工作;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技术经纪工作满2年;或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技术经纪工作满4年。

第九条 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掌握国内外技术转移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技术转移实际操作能力;能够指导本专业初级职称人员工作;取得本专业初级职称(博士学位人员无初级职称要求)以来,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2项以上:

(一)作为参与人促成具有一定影响的技术交易1项以上;或作为参与人促成技术交易4项以上。

(二)参与撰写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技术转移领域示范项目咨询报告或实施方案1项以上;或参与撰写的技术转移领域咨询报告、实施方案、经验总结,在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转移领域专题大会上作为推广经验材料进行全文宣读;或参与撰写技术转移领域咨询报告或实施方案4项以上;或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技术转移相关学术论文;或参与撰写并出版技术转移专业著作或译著;或参与省部级技术转移领域研究课题,且课题已结题;或参与撰写的技术转移领域研究报告、专报、咨询报告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的肯定性批示或决策部门采纳;或作为参与人制定省部级以上技术转移和技术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类文件,并颁布实施。

(三)作为参与人完成省部级以上技术转移相关项目;或取得科技部火炬中心认定的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育基地颁发的中级技术经纪人资格证书。

(四)作为参与人制定技术转移领域地方标准、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且标准或规范已颁布实施。

第十条 破格条件。不满足本章学历、资历要求,但取得本专业助理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一)作为技术转移平台建设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做出突出贡献,使本单位或本单位下属的技术转移机构入选国家级或市级技术转移平台。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促成具有较大影响的技术交易不少于4项,获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

(三)满足本章业绩成果条件3项以上,经2名技术转移或相近专业领域的高级职称人员推荐,并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章  副高级职称其他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学历、学位符合下列条件:

(一)高级工程师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经纪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经纪工作满5年。

(二)副研究员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技术经纪工作满2年;或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技术经纪工作满5年。

第十二条 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良好的金融知识,掌握国内外技术转移发展趋势;具有扎实的技术转移实际操作能力;能够指导本专业中级职称人员工作; 取得本专业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2项以上: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促成具有较大影响的技术交易5项以上,获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促成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技术转移示范项目1项以上。

(二)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技术转移领域示范项目咨询报告或实施方案2项以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技术转移领域咨询报告、实施方案、经验总结2项以上,在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转移领域专题大会上作为推广经验材料进行全文宣读;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技术转移领域具有较大影响的咨询报告或实施方案3项以上,并促成项目实际转移;或作为第一或通讯作者,在行业内公认的高水平刊物上发表与技术转移相关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作为主要作者(排名前3)撰写并出版10万字以上的技术转移专业著作或译著;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技术转移领域研究课题;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撰写的技术转移领域研究报告、专报、咨询报告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的肯定性批示或决策部门采纳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制定省部级以上技术转移和技术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类文件,并颁布实施。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完成省部级以上技术转移相关项目至少1项;或取得科技部火炬中心认定的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育基地颁发的高级技术经理人资格证书。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制定技术转移领域地方标准、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并颁布实施。

第十三条 破格条件。不满足本章学历、年限要求,但取得本专业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一)作为技术转移平台建设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做出突出贡献,使本单位或本单位下属的技术转移机构入选国家级技术转移平台。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促成具有较大影响的技术交易不少于8项,获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三)满足本章业绩成果条件3项以上的,经2名技术转移或相近专业领域的正高级职称人员推荐,并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章  正高级职称其他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学历、学位符合下列条件:

(一)正高级工程师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经纪工作满5年。

(二)研究员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技术经纪工作满5年。

第十五条 精通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丰富的金融知识,掌握国内外技术转移发展趋势,具备主持完成技术转移领域省部级研究课题和平台建设的能力;具有深厚的技术转移实际操作能力;成果转化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很高的行业认可度;取得本专业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2项以上: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促成具有较大影响的技术交易10项以上,获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促成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技术转移示范项目3项以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促成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技术转移示范项目1项以上。

(二)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国家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技术转移领域示范项目咨询报告或实施方案1项以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技术转移领域示范项目咨询报告或实施方案5项以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技术转移领域咨询报告、实施方案、经验总结5项以上,在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转移领域专题大会上作为推广经验材料进行全文宣读;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技术转移领域具有较大影响的咨询报告或实施方案5项以上,并促成项目实际转移,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行业内公认的高水平刊物上发表与技术转移相关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作为主要作者(排名前2)撰写并出版20万字以上的技术转移专业著作或译著;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完成省部级以上技术转移领域研究课题项目至少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撰写的技术转移领域研究报告、专报、咨询报告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的肯定性批示或决策部门采纳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制定省部级以上技术转移和技术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类文件,并颁布实施。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完成省部级以上技术转移相关项目至少1项。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制定省部级以上技术转移领域地方标准、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并颁布实施。

第十六条 破格条件。不满足本章学历、资历要求,但取得本专业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一)主持技术转移平台建设(排名第1),做出突出贡献,使本单位或本单位下属的技术转移机构入选国家级技术转移平台。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促成具有较大影响的技术交易不少于15项,获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三)满足本章业绩成果条件3项以上的,经2名技术转移或相近专业领域的正高级职称人员推荐,并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有关条款说明:

(一)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二)本条件中的业绩要求,均指取得现职称以后取得的。

(三)国家级技术转移平台由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情况出具国家级技术转移平台清单。

(四)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第十八条 本条件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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