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成都市双流区大气环境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实际,特发布《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一、实施背景
近年来我区大气污染治理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目前非道路移动机械领域仍是大气污染防治的薄弱环节,排放等级较低的国Ⅱ及以下标准的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占到了46.93%,是城市大气污染的主要源头之一。因此,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成为了我区移动源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1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
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国Ⅱ及以下标准的装用柴油机的工程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打桩机、铲车、旋挖机等。”
四、实施区域
双流区全域。
五、实施时间
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六、关于违反《通告》的处罚措施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使用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解读机构
成都市双流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张少磊
联系电话:028-8581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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