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质量安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市场监管所,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成都高新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质量安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12月6日第三十一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4日         

(联系人:张冬雪,联系电话:85152401)      


成都高新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质量安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强化企业质量安全意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促进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高新区范围内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第四条 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成都高新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安全等级管理办法,依据法定职责,全面负责相关等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安全等级管理工作包括:建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信息档案,根据标准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划分质量安全等级,并据此对企业实施分类监管。

第二 章  等级设置

第六条 监管部门根据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遵守法规的情况,结合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产品投诉等因素,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和风险管控实施动态分级管理,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为A级(优秀)、B级(良好)、C级(一般)、D级(较差)四个质量安全管理等级。

第七条 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等级基础分为100分,实行倒扣分记分管理。依据企业涉及的经营质量管理事项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分值分为三种:11分、7分、3分。具体评分标准详见《成都高新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质量安全等级评定细则》(附件1)(以下简称《评定细则》),该《评定细则》 共38项。质量安全等级具体确定标准为:

(一)A级(优秀):评定得分90-100分(含90分);

(二)B级(良好):评定得分80-89分(含80分);

(三)C级(一般):评定得分60-79分(含60分);

(四)D级(较差):评定得分60分以下。

 

第三 章 等级评定

第八条 参评条件。本辖区内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均纳入企业质量安全等级评定范围。对新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监管部门应于发证后3个月内进行第一次量化分级监督检查,并给予等级评定。

第九条 质量安全管理等级有效期限,每两年评定一次。

第十条 评定程序

1、自评。符合参评条件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收到评定通知后,根据《评定细则》开展自评,并于一个月内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质量安全等级评定表》(附件2)报送至监管部门。

2、初评。监管部门依据企业自查情况,结合日常检查、飞行检查、专项检查和整改复查的结果提出评定意见,并将评定意见和依据告知被评定企业。

3、异议信息处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认为监管部门征集、记录、使用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在收到评定意见和依据的10日内,向监管部门要求予以更正,并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据。对企业的合理要求,评定部门应予以采纳;不采纳的,要向其说明理由。

4、等级确定。监管部门依据《评定细则》,参考初评意见、异议信息核查情况等,确定经营企业质量安全等级,并将评定结果在高新区药械安全智慧监管服务平台公布。不同质量安全等级的企业名称在监管平台用不同颜色进行区分标示。原则上,监管部门应在企业自评后三个月内给出评定结果。

 

第四 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在质量安全等级有效期内,监管部门对不同安全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

对A级企业,监管部门通过智慧监管平台公布予以表彰鼓励,同时实行低频次监管,主要进行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检查,优先推荐参加关于企业的各类评优活动及项目安排。

对B级企业,由监管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其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到位,除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检查外,实行两年1次的合规性检查。

对C级企业,由监管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其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到位,并加大对其监督检查的力度和频次,除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检查外,实行一年1次的合规性检查。

对D级企业,由监管部门发出书面告诫警示书,要求其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到位,并对其加强重点监管,除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检查外,实行不低于一年2次的合规性检查。

第十二条 监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监督管理手段,建立并实施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分类管理制度,在医疗器械市场质量安全体系建设中发挥推动、规范、监督、服务作用。

第十三条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安全等级信息档案,同时做好质量安全信息的记录、反馈、传递工作。

(一)信息档案应当包括:

1、基本信息: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经营地址、库房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其联系方式、质量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许可证编号、许可证有效期等。

2、监管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日常监管、专项整治、监督抽样等过程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行为的信息。

3、其他信息: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历年质量安全等级;各级政府部门授予的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荣誉;企业自身开展的诚信活动等信息。

(二)信息档案不包括: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调整范围之外的行为。

第十四条 等级评定过程中,监管人员必须坚持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拟定科学的评定方案,力求科学、公正、客观地评定企业经营质量安全等级,杜绝出现过失采集、记录、公示不真实信息等情况。

 

第五 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质量安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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