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教育和体育局,国家级开发区社会工作部,南海新区公共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49号)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双减”工作的部署要求,规范中小学生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市体育
局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威海市中小学生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体育局
2021年12月1日
威海市中小学生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所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从事面向义务阶段中小学生为服务对象的,在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审批登记的机构。
二、机构设置
(一)举办者。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也可以联合举办。中小学校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1. 社会组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个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联合举办者:两个以上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联合举办的,应当签订合作培训协议,明确培训宗旨、培训目标以及各自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和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培训机构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及相应比例。
(二)机构名称。培训机构名称应与其培训内容、登记注册的的相关法律法规相符合。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
(三)注册资金。举办者应当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按时足额缴存注册资金,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培训活动的开展。举办者以自有房产、培训器材设施和土地使用权等与培训有关的财物作为培训出资的,需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过户到培训机构名下。
培训机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20万元,并按照培训机构资金监管要求,接受资金监管。
(四)党组织建设。培训机构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联系业务主管部门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培训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支持党组织的活动。
(五)决策机构。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已设立党组织的培训机构,党组织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或理事会。
(六)监督机构。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建立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已设立党组织的机构,监事会成员还应当包含党组织成员。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有犯罪记录、有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任职。
(七)法定代表人。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应当由培训机构董事长(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担任。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行政负责人(校长)。培训机构行政负责人应为专职,依法行使教学和行政管理权,可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具有相关教学、培训管理经验。
三、章程和管理制度
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举办者根据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培训和管理活动。
(一)章程应载明:名称、地址、法人属性;法定代表人; 培训宗旨、业务范围;机构注册资金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党组织建设的相关内容;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的处置办法以及章程修改程序;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培训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要求和章程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教学、安全、收退费、资产、财务、人事、档案、信息公开等各项配套管理制度。
四、培训场地
(一)培训机构应当拥有相对独立的且避开影响学员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员人身安全的固定培训场所(含办公用房、训练用房/场地和其他必备场地),并取得合法的产权证明材料;不得使用居民住宅、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作为开办培训场所;以租用场所开办培训机构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 年。
(二)培训场地面积应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建筑面积不得少于 200 平方米,教学用房面积不得少于建筑面积的 2/3,团体类体育培训项目同一培训时段内人均面积不低于 3 平方米,预留安全距离,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三)培训场地的楼层应设在5层及以下,不得与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其它经营场所共用同一个场所。
(四)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要按照国家关于采光和照明的相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其中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类培训项目,培训机构应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并配备基本医疗用品。培训场所存在噪音污染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
(五)培训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证明材料,接受相关部门或机构的监督检查。场所的出入通道及用于培训、学员活动、招生咨询等重要场所应安装监控设备,视频保存时间不少于 1 个月。
五、从业人员
(一)管理人员。培训机构应当配备数量相当的管理人员。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配备相应的安保人员。机构与所聘人员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教练员。培训机构应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练队伍,一般不得少于2人。其中签订1年以上任职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教练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统一监管平台备案。
教练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培训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具备与所开展体育培训运动项目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培训能力,无犯罪记录。
2. 具有体育学科教师资格证或体育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能力证明)之一: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印发、体育行政部门授权机构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
(3)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者经授权的省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教练员等级证书;
(4)取得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一级以上社会体育指导等级证书;
(5)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五年及以上体育专业学习经历且一年及以上从事相关运动项目培训经历。
3. 聘任在境内的外籍教练,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关部门的准入和资格认定手续证明材料,严禁聘任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六、培训内容
培训机构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体育方针,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体育培训活动。培训课程内容的难度进度应与培训对象年龄、身体状况和运动能力等相匹配,采用有效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运动伤害。严禁开展学科类项目培训。
(一)制定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不得超出培训对象所处年龄阶段的课程标准。
(二)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器材,所采购的器材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设置固定的检修、维护、更换时间,并在场所内明显位置公示。
(三)开展培训的内容、班次、培训对象、收费标准、培训时间等应在场所内明显位置公示。
(四)培训教材可选用正式出版物或自编教材,并制订与课程和教材相配套的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教材及相配套的资料库、视频等培训材料应报主管部门备案。采用正式出版物作为培训材料的,应与其培训项目内容相匹配,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予以公示。采用自编教材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教材的内部审核。
(五)培训材料应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七、其他事项
(一)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滑雪、潜水、攀岩)培训的机构,应提前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开放标准要求。
(二)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正式试行。国家和省关于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三)本标准由威海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威海市体育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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