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明确提到,要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完善监管体制,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监管模式。《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2021年6月29日,生态环境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2021年底前,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或细则。2021年10月20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出台了《山东省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现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目标,威海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威海市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二、政策依据
《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明确了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一是在计划性检查中,全面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将其作为生态环境监管活动的基本手段,一方面最大程度杜绝重复检查、随意监管、执法不公等问题出现,另一方面不断提升“以小概率抽查,产生大范围威慑”的监管效果。二是在针对性检查中,例如投诉举报、上级部门转办交办、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突发环境事件、核安全检查、数据分析或监测发现问题线索等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的重点监管内容作为补充,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提升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三是以信用监管为基础,公示公开为手段,联合其他市场领域监管部门,把企业(单位)信用信息“晒”出来,充分应用其信用评级、风险等级情况作为抽取被检查对象的依据,有效统筹监管力量,更合理配置监管资源,促进企业的自我管理、自我规范,实现以信用促监管,以监管强信用的目的。
政策解读联系人:李刚,0631-521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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