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订,将原来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补助资金由前补助形式改为后补助,通过绩效考核的方式对运行质量好、孵化成效显著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认定奖励补助。为适应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要求,相应提高了市级孵化器认定标准,并对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进行了界定。
一、新增加认定条件二条
1、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备案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30%以上;
2、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数不少于 3 家。
二、提高认定标准三条
1、种子资金。已投资至少2家在孵企业,投资总额不少于20万元(原条款:已投资至少 1 家在孵企业);
2、在孵企业知识产权。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 10%(原条款:已申请专利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项目)不少于 3 个);
3、创业导师。每名创业导师每年至少指导服务在孵企业2次。(原条款对此无要求)
三、增加了补助资金的相关内容
1、新通过市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20万元认定奖励补助;
2、绩效评价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30万元奖励补助,良好的15万元;
3、绩效评价每两年一个周期。绩效评价优秀的,次年不参加绩效评价,第三年参加绩效评价时,需提供两年的运行情况;绩效评价良好的,次年绩效评价获得的补助资金仅补助差额部分;
4、同时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运营机构,若同一年度都获得了绩效评价奖励,则只就高给予补助。
四、对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进行了界定
主要用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改善创业条件、提升创业服务能力、举办创业活动等。如仪器设备购置、场地维修改造、免费提供给创业者使用的场地房租的支付、宽带接入、创业服务公共软件购置、线上服务内容开发、创业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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