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涉及7个类别184项具体事项,分别为基层党建25项、城乡建设(城市管理)21项、经济发展(农业农村)35项、村(社区)建设11项、综合治理(综合执法)52项、公共服务26项、综合保障14项〕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责任主体 | 备注 |
一、基层党建(25项) | ||||||
1 | 负责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 | 职责任务相对清晰,不再明确职责划分。 | 《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订)第三十二条:“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 承办机构: 党建工作办公室 责任人: 周启童 咨询电话: 75870963 | 法定职责 | |
2 | 负责加强街道(镇)党(工)委自身建设和村(社区)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街道(镇)党(工)委的党组织建设;指导落实党的工作制度和组织生活制度。 | 区(县):党委要发挥“一线指挥部”作用,坚持抓乡促村,抓好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部门指导街道(镇)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等基本制度。确定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制定帮扶措施;加强对各街道(镇)整顿工作督导。 街道(镇):推进基层党的建设,提升工作水平。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和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等基本制度,推动党的组织生活常态化制度化。严格落实党关于村级组织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履行直接责任。负责监督指导村级党组织落实党的工作制度和组织生活制度。制定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整顿工作计划,落实帮扶措施,推动整顿转化。 |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订)第十八条:“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第九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四)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乡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第四十二条:“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应当坚持抓乡促村,持续加强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基本阵地、基本制度、基本保障建设,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整体推进、整县提升。乡镇党委应当全面落实抓村级组织建设的直接责任。”3.《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 |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2019年印发)第三部分第(一)条:“街道党(工)委抓好社区党建,统筹协调辖区内各领域党建工作。” | 承办机构: 党建工作办公室 责任人: 周启童 咨询电话: 75870963 | 法定职责 |
3 | 负责决定或依据授权决定下级党组织成立撤销事项;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 区(县):组织部门对基层党组织的成立、撤销进行批复和备案。 街道(镇):对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进行批复和报备;对党组织负责人调整进行任命和报备。 |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订)第十三条:“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第五条:“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下设若干党支部;村党的委员会受乡镇党委领导。” 3.《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2018年施行)第六条:“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街道(镇)或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第七条:“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 | 承办机构: 党建工作办公室 责任人: 周启童 咨询电话: 75870963 | 法定职责 | |
4 | 负责落实党代会代表任期制。 | 区(县):指导街道(镇)落实党代会代表任期制。 街道(镇):落实党代会代表任期制,做好代表联络服务工作。 |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规定》(2019年印发)第三十二条:“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参照本规定执行。” | 承办机构: 党建工作办公室 责任人: 周启童 咨询电话: 75870963 | 法定职责 | |
5 | 负责党员队伍建设和党员发展,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 | 区(县):组织部门指导基层党员队伍建设和党员发展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健全党员积分量化管理和基层党组织评星定级制度,深化党员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并指导党员教育培训。 街道(镇):负责基层发展党员工作,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督指导村级发展党员工作,督促党员履行义务,壮大基层党员队伍。落实党员积分量化管理和基层党组织评星定级制度;开展党员集中培训、日常教育管理等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为生活困难党员提供帮助。 |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订)第三十二条:“(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第二条:“乡镇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村指行政村)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全面领导乡镇、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地位不动摇。”第九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四)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乡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条:“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关心关爱因公殉职、牺牲党员的家庭和因公伤残党员。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为生活困难党员提供帮助。” | 承办机构: 党建工作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全程代办服务中心) 责任人: 周启童 咨询电话: 75870963 | 法定职责 | |
6 | 负责统筹推进区域化党建工作,加强与驻区单位党建联建、共建共治;负责指导农村经济组织和“两新”组织、楼宇商圈市场等党建工作,扩大新兴领域党建有效覆盖。 | 区(县):组织部门指导农村经济组织、“两新”组织党建工作。 街道(镇):统筹抓好辖区内农村经济组织、“两新”组织党建工作。 |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第七条:“农村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具备单独成立党组织条件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组织,一般由所在村党组织或者乡镇党委领导。”第十四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因地制宜推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协调利益关系,组织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合理开发,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2012年印发)第二部分第3条规定:“非公有制企业相对集中的各类开发区(园区),应设立企业党委或综合党委,负责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对大量分散的规模以下企业,要充分发挥街道(镇)、村(社区)党组织作用,实行区域化、网格化管理。对专业性、行业性较强的企业,可依托相关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党组织,实行归口管理。” 2.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2019年印发)第三部分第(一)条规定:“街道党(工)委抓好社区党建,统筹协调辖区内各领域党建工作……社区党组织落实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各项任务,兜底管理辖区内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 承办机构: 党建工作办公室 责任人: 周启童 咨询电话: 75870963 | 法定职责 |
7 | 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党组织换届工作,指导下级党组织换届工作。 | 区(县):组织部门负责加强对乡镇、村(社区)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统筹领导;督促乡镇党委按期换届,就乡镇党委换届选举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批复。 街道(镇):组织实施乡镇党组织换届工作;指导开展村(社区)党组织换届工作。 | 1.《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2020年施行)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第二十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第三十五条:“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换届工作纪律要求,强化制度意识、严格制度执行、维护制度权威,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证选举工作平稳有序。”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第四条:“乡镇应当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乡镇党委每届任期5年,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2018年施行)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 承办机构: 党建工作办公室 责任人: 周启童 咨询电话: 75870963 | 法定职责 | |
8 | 负责党建阵地建设。 | 区(县):组织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足额拨付党支部运转经费、党员活动经费、服务群众专项经费等财政专项资金和党费补助。 街道(镇):加强阵地建设,优化党群服务中心功能,优化线上线下党群服务中心设置,落实制度“下墙成册”。 |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第四十二条:“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应当坚持抓乡促村,持续加强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基本阵地、基本制度、基本保障建设。乡镇党委应当全面落实抓村级组织建设的直接责任。乡镇党委书记和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包村联户,经常沉下去摸情况、查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2019年印发)第四部分第(四)条:“重点依托街道、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好街道、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站点)。” | 承办机构: 党建工作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全程代办服务中心) 责任人: 王志强 周启童 咨询电话: 75870917 75870963 | 法定职责 |
9 | 负责开展人才政策宣传、培育引进、服务保障、人才信息化建设以及人才资源统计等工作。 | 区(县):组织部门负责履行牵头抓总职责,指导街道(镇)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街道(镇)人才工作考核。 街道(镇):根据上级人才工作总体安排,细化实施方案,抓实人才工作。 |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意见》(2012年印发):“6.发挥组织部门牵头抓总作用。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在党委领导下,切实担负起人才工作牵头抓总的责任,当好参谋,创新实践,整合资源,示范引领。14.统筹兼顾,推动人才资源整体开发。各级党委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发展,围绕中心工作制定人才工作目标和措施。以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统筹城乡、区域人才资源开发,大力支持农村基层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人才培养开发,积极引导人才向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流动。统筹国内国际两种资源,坚持自主培养开发人才与引进海外人才和智力并举。” | 承办机构: 党建工作办公室 责任人: 周启童 咨询电话: 75870963 | 承办任务 | |
10 | 负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 职责任务相对清晰,不再明确职责划分。 |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订)第四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第二十四条:“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坚持实事求是,不准虚假浮夸;坚持依法办事,不准违法乱纪;坚持艰苦奋斗,不准奢侈浪费;坚持说服教育,不准强迫命令;坚持廉洁奉公,不准以权谋私。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农村基层干部管理监督,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厉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 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9年施行)第四条:“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 承办机构: 汶源街道纪工委、派出监察室 责任人: 王玉顺 咨询电话: 75870969 | 法定职责 | |
11 | 负责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涉嫌违纪问题。 | 职责任务相对清晰,不再明确职责划分。 | 1.《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9年施行)第四条:“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2.《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年通过)第二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修订)第九条:“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 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2019年施行)第七条:“基层纪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涉嫌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 承办机构: 汶源街道纪工委、派出监察室 责任人: 王玉顺 咨询电话: 75870969 | 法定职责 | |
12 | 负责党组织和党员以及监察对象的举报受理、申诉受理,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 区(县):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和指导街道(镇)受理举报、申诉、依法依规开展处置工作,对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 街道(镇):负责接收党(工)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信访举报;负责接收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务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对于受理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并及时将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移交上级部门。 |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订)第四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通过)第三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 承办机构: 汶源街道纪工委、派出监察室 责任人: 王玉顺 咨询电话: 75870969 | 法定职责 | |
13 | 负责根据授权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 区(县):监察机关领导和指导街道(镇)根据授权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街道(镇):根据授权,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上报线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通过)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第十三条:“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 承办机构: 汶源街道纪工委、派出监察室 责任人: 王玉顺 咨询电话: 75870969 | 法定职责 | |
14 | 负责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 | 区(县):党委负责将思想政治、理论学习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纳入监督执纪问责范围。各级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 街道(镇):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开展全局性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各类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工)委书记落实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责任,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 |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订)第三十二条:“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2.《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的通知》(2017年印发):“各级党委(党组)对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 | 承办机构: 党建工作办公室 责任人: 王志强 咨询电话: 75870917 | 法定职责 | |
15 | 负责加强意识形态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 职责任务相对清晰,不再明确职责划分。 | 内容涉密,不再明确法律法规依据。 | 内容涉密,不再明确政策文件依据。 | 承办机构: 党建工作办公室 责任人: 王志强 咨询电话: 75870917 | 法定职责 |
16 | 负责开展理论宣讲、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宣传教育群众,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职责任务相对清晰,不再明确职责划分。 | 内容涉密,不再明确法律法规依据。 | 内容涉密,不再明确政策文件依据。 | 承办机构: 党建工作办公室 责任人: 王志强 咨询电话: 75870917 | 法定职责 |
17 | 负责公民道德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文明城市创建、志愿服务等工作。 | 区(县):宣传部门负责牵头创建文明城市,实施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工程,负责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申报、复查工作;制定志愿服务方案,指导街道(镇)志愿服务工作。 街道(镇):加强基层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积极组织申报文明村镇、文明社区等工作;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制定志愿服务活动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 1.中共中央 国务院《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2019年实施):“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担负起公民道德建设的领导责任,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局工作谋划推进,有机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在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2.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文明委〔2003〕9号)第四条:“(三)创建活动蓬勃开展,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创建文明城市活动得到广大人民群众普遍认同和热情参与,文明城区、文明社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家庭、军民共建、拥军优属等各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普遍开展,持续推进。” | 承办机构: 党建工作办公室、公共文化服务中心 责任人: 王志强 咨询电话: 75870917 | 承办任务 | |
18 | 负责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工作。 | 区(县):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承担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队伍建设、项目管理、活动开展等工作,落实工作调度、活动调研、考核评估等新时代文明实践工作任务,组织和指导各街道(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建设工作。 街道(镇):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所,成立文明实践志愿服务队,开展各项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活动。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8年印发)第二条:“以县域为主体,城乡统筹推进,以区(县)、街道(镇)、村(社区)三级为单元,大力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在县一级成立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由区(县)党委书记或专职副书记担任中心主任,中心办公室设在区(县)党委宣传部,宣传部部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在乡镇一级成立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由乡镇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所长。在行政村设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由村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站长。 2.省委宣传部《山东省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试点工作方案》(2018年印发):“三、主要任务1.建立组织。区(县)成立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负责文明实践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指导街道(镇)、村(社区)开展工作,做好工作规划、教材编写、人员培训、活动组织等工作,做好志愿者的组织引导、登记注册、表彰嘉许、权益保障工作,依托各种平台组织志愿者开展文明实践活动。……街道(镇)成立新时代文明实践分中心,发挥承上启下作用,按照统一规划部署,推动村(社区)文明实践活动常态化。街道(镇)党(工)委书记担任分中心主任。” | 承办机构: 党建工作办公室 责任人: 王志强 咨询电话: 75870917 | 承办任务 | |
19 | 负责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联系党外代表人士,做好服务保障;开展党外知识分子和无党派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等统一战线工作。 | 区(县):统战部门统筹协调指导统一战线工作,组织协调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指导街道(镇)开展党外知识分子和无党派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等统一战线工作。 街道(镇):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职责。把党外知识分子思想政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好党外代表人士的联系培养、意见收集、活动联谊事宜,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加强与党外知识分子和无党派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等沟通、联络交流。 | 1.《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2020年修订)第八条:“地方党委对本地区统一战线工作负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第十条:“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有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其中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明确专人负责。”第三十三条:“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所在街道、社区、园区、企业等的党组织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职责,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9年修正)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归侨、侨眷就业给予照顾,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3.《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年颁布)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相关人员,依托社区服务网络,综合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做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和服务工作。”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归侨、侨眷、华侨以各种形式投资兴办产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政策咨询、技术扶持等方面的引导和服务工作。”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归侨、侨眷、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 |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2012年印发):“第三,切实抓好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储备。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广泛物色发现党外代表人士。…… 第四,全面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教育培养。……第七,加强与党外代表人士的联谊交友。……党员领导干部和统战干部要带头做好联谊交友工作,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 承办机构: 党建工作办公室 责任人: 王志强 咨询电话: 75870917 | 法定职责 |
20 | 负责组织开展乡镇人大代表换届,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开展工作监督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组织人大代表选举,联系各级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 | 区(县):人大机关负责指导乡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工作。领导乡镇选举委员会,指导乡镇人大换届工作。指导督促街道(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 街道(镇):组织开展具体换届工作。负责组织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按照要求开展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组织开展人大代表视察、调研工作。办理或督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20年修订)第三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第四十九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修订)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第十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第十五条:“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 承办机构: 人大常委会汶源街道工作委员会 责任人: 王志强 咨询电话: 75870917 | 法定职责 | |
21 | 负责推进协商民主建设,建立健全协商联动机制;参与所在区(县)政协换届工作,做好委员人选的推选工作;加强政协委员联络机构建设,联络服务政协委员,组织开展政协委员视察、调研、考察以及就基层社会治理重要事项进行民主协商等活动;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 区(县):政协机关负责推进街道(镇)协商民主建设,提高街道(镇)指导村(社区)协商活动的能力和水平。 街道(镇):建立健全街道(镇)协商与村(社区)协商的联动机制,推动协商工作深入开展。参与所在区(县)政协换届工作,做好委员人选的推选工作;办理或督促办理政协委员提案。巩固健全政协委员联络室,做好委员联络服务,组织开展政协委员视察、调研等活动。 |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2018年修订)第十一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委员视察、考察和调查,了解情况,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建议案、提案、社情民意信息和其他形式向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提出建议和批评。” 2.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2019年印发):“二十六、为委员履职尽责创造良好环境。各级政协组织要把引导委员强化责任担当作为政治任务,尊重和支持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为委员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担当责任提供保障。建立健全委员联络机构,完善多层次联络服务委员制度。”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2013年发布)全文。 4.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若干措施》(2021年印发):“建立健全政协委员联络机构,巩固健全街道(镇)政协委员联络室,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完善多层次联络服务委员制度。” | 承办机构: 汶源街道政协委员联络室 责任人: 王志强 咨询电话: 75870917 | 承办任务 | |
22 | 负责工会建设,领导辖区内有隶属关系的各类基层工会组织;做好“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和工人先锋号”“齐鲁工匠”等培育、推荐和服务工作,开展困难劳模和职工的帮扶救助。 | 区(县):工会机关负责加强县级工会自身建设,制订组织建设任务,指导街道(镇)、村(社区)、企业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开展“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和工人先锋号”“齐鲁工匠”评选等活动;建立困难劳模和职工档案,督促帮扶救助措施落实。 街道(镇):推动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广泛吸收职工入会;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引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指导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健全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建设“职工之家”;按照上级要求评选“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和工人先锋号”“齐鲁工匠”等并向上级推荐;开展困难劳模和职工帮扶救助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修正)第九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2.《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6年通过)第五条:“地方各级总工会、街道(镇)工会、产业工会依法对职工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指导,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 1.《中国工会章程》(2018年通过)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2.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街道(镇)工会建设的若干意见》(总工办发〔2019〕24号):“二、主要工作职责。街道(镇)工会在同级党(工)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主要是:积极推动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广泛吸收职工入会;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引领;深化劳动和技能竞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指导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协调劳动关系机制;推动落实职工福利待遇,开展困难职工帮扶,建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 承办机构: 党建工作办公室 责任人: 吕斗昌 咨询电话: 75870931 | 法定职责 |
23 | 负责基层团组织建设、团员教育管理以及青年权益维护、服务等工作。 | 区(县):团委机关负责指导街道(镇)基层团组织建设、团员教育管理、青年权益维护及服务工作。 街道(镇):负责团组织建设,指导村(社区)团组织教育管理工作,维护青年权益,开展服务青年工作。 | 1.《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2018年通过)第二十四条:“了解和反映团员与青年的思想、要求,维护他们的权益,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生活和休息,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2.《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青发〔2019〕8号)第六条:“团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在征得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后,向上级团委或所在街道(镇)团(工)委提出申请;上级团委或所在街道(镇)团(工)委研究决定并批复……”第三十一条:“各级团委应当经常对团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增加先进团支部,提升中间团支部,整顿后进团支部,创新发展新型团支部。加强团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第三十三条:“各级团组织应当积极推动党建带团建机制落实,为团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经费保障。加强村、社区和园区等领域基层团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推动党团、群团活动阵地共建共享,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办公议事、开展活动、服务青年等综合功能。”3.共青团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乡镇、街道团的组织格局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中青发〔2011〕3号):“二、明确乡镇、街道团组织的主要工作内容:1.推动团的基层组织建设;2.开展服务青年工作;3.了解青年思想动态;4.反映青年普遍诉求。” 4.《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暂行规定》(中青发〔2020〕12号)全文。 5.《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试行)》(中青发〔2020〕13号)全文。 | 承办机构: 党建工作办公室 责任人: 王志强 咨询电话: 75870917 | 承办任务 | |
24 | 负责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 | 区(县):残联机关加强对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领导,建立基层残疾人工作的长效机制。 街道(镇):建立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召开残疾人代表大会,为残疾人服务。加大对村(社区)残疾人组织建设、人员队伍培训和残疾人工作的经费投入。为基层残疾人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建设残疾人之家,切实发挥基层残疾人组织的作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订)第八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 1.《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2018年印发)第十九条:“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立中国残联各级地方组织。”第二十一条:“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负责日常工作。” 2. 国务院办公厅《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改革方案》(国办发〔2018〕84号):“二、改革措施……指导基层残联依托街道(镇)、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残疾人之家,建好管好用好各类残疾人服务设施。推动将县、街道(镇)残联干部纳入干部队伍建设整体规划。” 3.中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残联发〔2009〕13号):“六、切实加强对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人员队伍培训和基层残疾人工作的经费投入,进一步改善基层残疾人组织的工作条件,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业务和信息交流,确保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健康持续发展,全面提高基层残疾人组织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 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办公室(平安建设办公室) 责任人: 段萍 咨询电话: 75870961 | 法定职责 |
25 | 负责基层妇联组织建设,促进妇女发展,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开展服务妇女儿童工作。 | 区(县):妇联机关指导建立健全各级妇联和基层妇女组织,广泛联系团体会员,指导基层妇女组织按照章程做好妇女思想政治引领、促进妇女发展、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开展妇女儿童阵地建设等工作。 街道(镇):贯彻执行上级妇联及同级妇女代表大会决议,指导所辖村(社区)妇女组织开展妇女工作,履行引领服务联系妇女职能,组织开展妇女思想政治引领、促进妇女发展、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开展妇女儿童阵地建设等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施行)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2.《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0年修订)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区(县)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2019年施行)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工作规划,提供经费保障。” | 1.《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2018年修订)第四条:“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倾听妇女意见,反映妇女诉求,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有关建议,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为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帮助。”第二十六条:“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第三十七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应成为培养和输送女干部的重要基地……”第三十八条:“乡镇、街道妇女联合会主要负责人可列席同级党委有关会议。” 2.《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21年修订)第四条:“乡镇妇联、村妇联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联合会双重领导, 其他在农村灵活设置的各类妇女组织接受同级党组织和批准其成立的妇女联合会双重领导。”第九条:“乡镇妇联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妇联组织及同级妇女代表大会决议;(二)讨论决定本乡镇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指导所辖农村妇代会开展妇女工作;(三)加强与乡镇内单位及其妇女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培育以妇女为主体会员的协会、联谊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基层群众组织,推进乡镇妇女工作的社会化;(四)加强乡镇妇联自身建设和村级妇女组织建设,提高妇联干部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 3.《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21年修订)第四、五、九、十、二十条。 | 承办机构: 党建工作办公室 责任人: 王志强 咨询电话: 75870917 | 法定职责 |
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21项) | ||||||
26 | 负责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 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镇规划审查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指导乡镇编制乡规划、镇规划;对涉及街道的城乡规划征求街道意见。 街道(镇):乡镇负责组织编制乡镇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街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第七条:“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各类开发区的城乡规划工作,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第十条:“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3.《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2020年施行)第二十九条:“街道办事处履行职责和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处理涉及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可以参照执行本条例规定的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任务交办批准、联动响应和委托执法、服务管理事项下放、优化和保障公共服务以及考核等制度。” 4.《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条:“本市实行集中统一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 |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2019年印发):“(三)分级分类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国家、省、市县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各地结合实际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四)各地可因地制宜,将市县与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合并编制,也可以几个乡镇为单元编制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六)在市县及以下编制详细规划。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批。” 2.省委 省政府《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通知》(2019年印发):“二、加快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一)建立全省“四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与行政管理体制相适应,构建省、市、县(市)、乡镇“四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三类”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二)明确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主体和审批权限。位于城市开发边界内的乡镇,应当纳入 | 承办机构: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城市管理办公室、乡村振兴办公室) 责任人: 杨士庆 咨询电话: 75870951 | 法定职责 |
26 | 负责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 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镇规划审查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指导乡镇编制乡规划、镇规划;对涉及街道的城乡规划征求街道意见。 街道(镇):乡镇负责组织编制乡镇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街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 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镇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协助做好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市、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 中心城区统筹规划。位于城市开发边界外的乡镇,单独或合并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报市、县(市)政府审批。(四)实现详细规划应编尽编。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在明确县域村庄分类和布局的基础上,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各地应在村庄规划中预留一定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需求。村庄规划要充分听取村民意见,报批前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 承办机构: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城市管理办公室、乡村振兴办公室) 责任人: 杨士庆 咨询电话: 75870951 | 法定职责 |
27 | 负责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乡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涉及街道的城乡规划征求街道意见。 街道(镇):乡镇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街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 1.《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年住建部令第7号)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2.《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2010年省政府令第228号)第四条:“城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 承办机构: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城市管理办公室、乡村振兴办公室) 责任人: 杨士庆 咨询电话: 75870951 | 法定职责 | |
28 | 负责审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区(县):城乡规划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街道(镇):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依法审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街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村(社区):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建设规划,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第十四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2014年省政府令第280号修订)第二十三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出租、转让。”第二十四条:“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必须办理延期使用手续。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 | 承办机构: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城市管理办公室、乡村振兴办公室) 责任人: 齐 睿 咨询电话: 75870900 | 法定职责 | |
29 | 负责审核批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 区(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规划布局、管理服务等工作。 街道(镇):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承办机构: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城市管理办公室、乡村振兴办公室) 责任人: 杨士庆 咨询电话: 75870951 | 法定职责 | |
30 | 负责对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农村居民个人自建住宅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和服务。 |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指导街道(镇)对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和技术指导。 街道(镇):负责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整改要求,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配合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 1.《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省政府令第301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配合做好限额以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第二十五条:“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对巡查、抽查过程中发现的影响建设工程质量或者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整改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2.《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2017年施行)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负责本辖区农村居民个人自建住宅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地震、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建设工程抗震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震、抗震意识和能力。”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广实行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服务协议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的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通用设计图集,进行抗震设防技术指导……” | 承办机构: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城市管理办公室、乡村振兴办公室) 责任人: 齐 睿 咨询电话: 75870900 | 法定职责 | |
31 | 负责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的编制、养护、绿化及相关工作。 | 区(县):交通运输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乡道、村道建设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街道(镇):镇负责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的编制、建设工作,街道(镇)做好乡道、村道养护及公路绿化等相关工作。 | 1.《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交通部令第4号)第五条:“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县道建设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2018年施行)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工作,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相关工作。”第八条:“农村公路规划包括县道规划、乡道规划和村道规划。乡道规划、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县道的小修和日常养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村道的小修和日常养护工作。”第三十一条:“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村公路绿化规划,组织实施公路绿化。”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资金保障机制,将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建设和日常养护。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建设和日常养护。” 3.《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2014年施行)第六条:“区(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第七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区(县)农村公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第二十一条:“县道的日常养护由区(县)农村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村道日常养护工作。” |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20〕34号):“二、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二)落实区县政府主体责任。相关区县政府要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有序推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制定相关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三)强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养职责。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三、提升农村公路治理能力。(二)强化养护工程管理。相关区县政府要围绕养护工程任务目标,合理编制养护工程计划。县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区县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经区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备案;乡、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县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指导下编制,并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 承办机构: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城市管理办公室、乡村振兴办公室) 责任人: 林卫俊 咨询电话: 75870900 | 法定职责 |
32 | 负责城镇容貌、环境卫生管理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投放、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 | 区(县):城管部门指导和监督街道(镇)开展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生态环境部门等分工负责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指导、监督工作。 街道(镇):负责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划定责任区,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义务。建立和完善城乡环卫一体化管理体系,加强生活垃圾日常管理,组织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 1.《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0年省政府令第218号)第五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义务。”第七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区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划分:……(二)街巷、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专业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责任区划定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责任区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并与相关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2.《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7年施行)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一)不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清扫保洁责任的;……”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的,处以十元以下罚款……”。 3.《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2021年施行)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管理能力建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投放、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督促村居民、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活动。” |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宣传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的意见》(2014年印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和完善城乡环卫一体化管理体系,负责保洁队伍建设和垃圾转运站的日常维护管理,建立实施保洁和垃圾收运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 | 承办机构: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城市管理办公室、乡村振兴办公室) 责任人: 齐 睿 咨询电话: 75870900 | 法定职责 |
33 | 负责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 |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街道(镇):负责辖区内的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工作,实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建立纠纷调处机制,及时化解租赁矛盾纠纷。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七、加强住房租赁监管(十七)落实地方责任。城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负总责,要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体制,明确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作用,推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加快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 2.住建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六、妥善化解住房租赁矛盾纠纷。街道办事处、社区充分发挥基层网格管理人员作用,督促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协助排查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住房租赁企业情况。” 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73号):“(二十四)创新监管机制。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尤其是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将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的重心下移,实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并建立纠纷调处机制,及时化解租赁矛盾纠纷。” | 承办机构: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城市管理办公室、乡村振兴办公室) 责任人: 齐 睿 咨询电话: 75870900 | 承办任务 | |
34 | 负责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 区(县):水务部门主管水土保持工作。发展改革、工信、财政、生态环境、园林、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旅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保持工作。 街道(镇):负责组织实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2.《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7年修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林业、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保持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乡镇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水土流失防治任务。” 3.《济南市水土保持条例》(2017年施行)第七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镇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排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 承办机构: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责任人: 林卫俊 咨询电话: 75870900 | 法定职责 | |
35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配合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监管,协助做好供水设施维护。 |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与农村供水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配合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监管,协助供水管理单位做好供水设施维护等。 |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省政府令第212号):“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 省水利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水规字〔2019〕8号):“县级政府统筹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落实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主体和经费,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和部门管理职责分工,做好水源保护区清理整治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监管,协助供水管理单位做好辖区内供水设施维护等。” | 承办机构: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责任人: 林卫俊 咨询电话: 75870900 | 法定职责 |
36 | 配合做好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的住房安全保障工作。 |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审核批准街道(镇)提交的危房改造申请,财政、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街道(镇):负责危房入户审核、信息核查等相关工作,做好危房改造的组织实施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指导村级做好评议、公示工作。 | 住建部等八部门《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中住房安全未保障的,可由农户本人向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按照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工作程序,对经鉴定或评定住房确属C级或D级或无房户予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负总责,市(地、州)区(县)乡(镇)抓落实的责任机制。” | 承办机构: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城市管理办公室、乡村振兴办公室) 责任人: 齐 睿 咨询电话: 75870900 | 承办任务 | |
37 | 配合做好对商铺和流动摊点占道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 区(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负责对商铺和流动摊点无证无照经营、城市规划区内对商铺和流动摊点占道经营、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等行为进行查处。 街道(镇):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经营时段,并对食品摊点进行备案;对商铺和流动摊点经营情况进行日常巡查,与临街单位签订“门前五包”责任书,发现违规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制止和上报。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0年省政府令第218号)第七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区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划分:(七)临街商户、各种摊点周围由经营者负责。责任区划定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责任区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并与相关责任人签订责任书。”第十七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镇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部门编制城镇道路摊点设置导则,按照合理布局、疏堵并举、方便市民、整洁有序、规范管理的原则,在广泛听取居民意见的基础上,对允许设置摊点的道路路段、摊点种类、经营时间、保洁要求等作出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施行。” |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临街单位“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21〕13号)第六条:“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本辖区‘门前五包’责任制具体落实,积极倡导社区(村)参与‘门前五包’工作。”第八条:“倡导临街单位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市城管部门指导下签订‘门前五包’协议书,积极落实‘门前五包’工作。” | 承办机构: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 责任人: 齐 睿 咨询电话: 75870900 | 法定职责 |
38 | 配合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 区(县):自然资源、房屋征收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听取所在街道(镇)、村(社区)意见建议。 街道(镇):组织调查摸底、入户和做群众工作;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和补偿等相关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3.《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0年修正)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 承办机构: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城市管理办公室、乡村振兴办公室) 责任人: 杨士庆 咨询电话: 75870951 | 法定职责 | |
39 | 配合做好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建设,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加强环境保护隐患排查和治理。 |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导各街道(镇)完善环境监管体系建设。 街道(镇):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加强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报告。 | 1.《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2.《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报告。”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环境基础设施规划,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环境基础设施,建立环境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制度,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 承办机构: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 责任人: 刘业宏 咨询电话: 75870926 | 法定职责 | |
40 | 配合做好河道、水库、饮用水源地、大气、噪声、危废固废、土壤、畜禽养殖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工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监督管理。 街道(镇):配合做好河道、水库、饮用水源地、大气、噪声、危废固废、土壤、畜禽养殖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污染,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施行)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防止土壤污染。”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施行)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第五十六条:“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施行)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 承办机构: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 责任人: 刘业宏 咨询电话: 75870926 | 法定职责 | |
40 | 配合做好河道、水库、饮用水源地、大气、噪声、危废固废、土壤、畜禽养殖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工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监督管理。 街道(镇):配合做好河道、水库、饮用水源地、大气、噪声、危废固废、土壤、畜禽养殖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污染,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 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并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和颁布地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7.《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报告。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8.《山东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2018年省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河道水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河道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 9.《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10.《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机制和分工明确、统筹协调的网格化监管体系,保障资金投入,强化污染防治措施。” 11.《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施行)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 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等相关工作。” 12.《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土壤生态保护、农业投入品及其废弃物的监督管理等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土壤保护和土壤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的土壤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 承办机构: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 责任人: 刘业宏 咨询电话: 75870926 | 法定职责 | |
41 | 配合做好环保设施运行监督管理。 | 区(县):有关部门、园区管理机构建立环境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制度,配套完善环保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街道(镇):对各类环境基础设施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环保设施运行管理问题及时解决,按时上报。 |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报告。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环境基础设施规划,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环境基础设施,建立环境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制度,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 承办机构: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 责任人: 刘业宏 咨询电话: 75870926 | 法定职责 | |
42 | 配合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 区(县):林业、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对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核实认定,登记造册,统一编号,建立古树名木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 街道(镇):配合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 《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2018年省政府令第316号)第三条:“古树名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保护,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定期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核实认定,登记造册,统一编号,建立古树名木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单位和个人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古树名木资源信息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核实登记。” | 承办机构: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责任人: 林卫俊 咨询电话: 75870900 | 法定职责 | |
43 | 配合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及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管理工作。 | 区(县):文化和旅游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牵头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街道(镇):配合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协助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管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施行)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2.《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风景名胜区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协助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3.《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5年9月24日公布)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领导,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协调机制,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民族、宗教、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旅游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 承办机构: 公共文化服务中心 责任人: 王志强 咨询电话: 75870917 | 法定职责 | |
44 | 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街道(镇):协助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20年施行)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设区的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 承办机构: 公共文化服务中心 责任人: 王志强 咨询电话: 75870917 | 法定职责 | |
45 | 配合做好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 区(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牵头负责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 街道(镇):引导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 | 1.《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0〕13号):“二、重点任务。(一)加快推进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2.加快既有居民区设施改造。电网企业要根据全市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及推广应用情况,按适度超前原则,积极推进现有居民区(含老旧小区、高压自管小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确保满足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需求。3.有效发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作用。各区县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莱芜高新区管委会,下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委《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中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的要求,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支持充电设施建设改造。” 2.《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20〕21号):“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修订居民小区供电户表改造政策,完善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 承办机构: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城市管理办公室、乡村振兴办公室) 责任人: 齐 睿 咨询电话: 75870900 | 承办任务 | |
46 | 负责养犬管理工作 | 区(县):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养犬管理纳入市域社会治理。 街道(镇):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组织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做好犬只免疫工作,协助做好犬只登记等工作。 | 《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2021年施行)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养犬管理纳入市域社会治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养犬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登记管理、犬只扰民伤人事件处置、犬只收容等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因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等违法行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和疫情监测,实施犬只诊疗、防疫监督管理,指导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犬伤处置、狂犬病人救治、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及卫生宣传教育等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发展和改革、教育、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绿化、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第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养犬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组织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做好犬只免疫工作,协助做好犬只登记等工作。” | 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办公室(平安建设办公室)、公安派出所 责任人: 王志强 王福诚 咨询电话: 75870917 78967808 | 法定职责 | |
三、经济发展(农业农村)(35项) | ||||||
47 | 负责做好转变经济发展职能相关工作。 | 区(县):加强对街道(镇)经济职能转变的指导,加强赋权增能减负,取消对乡镇的“双招双引”考核,取消街道招商引资、协税护税等工作任务。 街道(镇):乡镇经济工作重心转到做好发展规划、推进产业升级、营造良好营商和人居环境上来,促进错位发展、城乡结构调整和农民持续增收;街道工作重心转到公共服务、社会管理上来。 |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修订)第六十一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工作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二条:“党的农村组织应当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 1.省委办公厅《关于推广经济发达镇改革试点经验深入推进街道(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2018年施行):“(二)转变经济发展职能。适应新旧动能转换和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合理确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发展职能。把乡镇经济工作重心转到做好发展规划、推进产业升级、营造良好营商和人居环境上来,促进错位发展、城乡结构调整和农民持续增收。逐步淡化街道的经济发展职能,把街道工作重心转到公共服务、社会管理上来。” 2.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全省城市基层党建全域提升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20年施行):“2.推进街道赋权增能减负。以市为单位明确取消街道招商引资、协税护税等工作任务的时间表,力争2022年底前全面取消。” 3.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济办发电〔2020〕64号):“七、取消街道招商引资、协税护税等工作任务。按照深化街道管理体制改革有关要求,取消街道承担的招商引资、协税护税等工作任务。” | 承办机构: 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办公室) 责任人: 吕斗昌 咨询电话: 75870931 | 法定职责 |
48 | 负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 区(县):制定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依托市级政务服务平台,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体系信息化、综合审批平台和“互联网+”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政策解读,指导政策宣传,发布政策信息。开展企业服务工作。 街道(镇):落实上级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举措,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企业用工、用能、资金等工作,设立便民服务中心,实行政务服务事项综合受理、集中办理,负责在权限范围内做好政务服务事项咨询、初审、办理及相关帮办代办工作。配合做好惠企政策宣传和企业服务相关工作。 |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1年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统一的政务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便民服务中心,实行政务服务事项综合受理、集中办理、现场服务、限时服务,为市场主体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村、社区设立便民服务站点,提供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延伸服务。”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第二十条:“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围绕市场主体需求,研究推出更多务实管用的改革举措……”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2018年印发)全文。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全文。 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3号):“各级、各部门要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更好服务市场主体、促进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采取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办法,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抓好落实,形成推进工作的强大合力。” | 承办机构: 便民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全程代办服务中心) 责任人: 王志强 咨询电话: 75870917 | 法定职责 |
49 | 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并做好组织实施。 | 职责任务相对清晰,不再明确职责划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年施行)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2018年通过)第十二条:“各地区各部门要编制乡村振兴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或方案。加强各类规划的统筹管理和系统衔接,形成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多规合一的规划体系。” 2.中共中央 国务院《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第三十六章:“强化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主体责任,推动各级干部主动担当作为。落实党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工作要求。”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2020年通过)第二十一条:“做好领导体制衔接。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执行有力的乡村振兴领导体制,层层压实责任。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建立统一高效的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议事协调工作机制。” | 承办机构: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城市管理办公室、乡村振兴办公室) 责任人: 林卫俊 咨询电话: 75870900 | 法定职责 |
50 | 负责落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做好指导、监督工作。 街道(镇):负责落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和监督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年印发):“(十六)强化组织领导。要建立省级全面负责、县级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地方各级党委书记特别是县乡党委书记要亲自挂帅,承担领导责任。各地要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工作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创造保障条件,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对于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切实加以解决,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的,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58号):“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书记特别是县、乡党委书记要亲自挂帅,做到亲自部署重要工作、研究重大问题、协调重要事项。建立健全‘省级全面负责、市级协调指导、县级组织实施’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推进机制。” | 承办机构: 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办公室) 责任人: 林卫俊 咨询电话: 75870900 | 承办任务 | |
51 | 负责组织和指导村务公开工作。 | 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村务公开工作中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村务公开工作。 街道(镇):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中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司法行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村务公开工作。”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2004年印发):“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县、乡党委和政府是关键。要建立党政领导责任制,把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作为基层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不断完善考核评价办法。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申诉,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农村稳定。” | 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办公室(平安建设办公室) 责任人: 段萍 咨询电话: 75870961 | 法定职责 |
52 | 负责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审核和监督管理。 | 区(县):乡镇企业业务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批准,办理登记并核发证照。 街道(镇):负责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初审,并做好日常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工作。 |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由乡(含镇,下同)村(含村民小组,下同)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不适用本条例。”第十二条:“国务院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地方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第十四条:“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企业的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 | 承办机构: 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办公室) 责任人: 刘业宏 咨询电话: 75870926 | 法定职责 | |
53 | 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等工作。 |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监督。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水利、民政、教育体育、科技、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农村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 街道(镇):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监督,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进行备案管理,审计农村集体经济。 | 1.《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9年施行)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土地、水利、林业、畜牧、渔业、农机和民政、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变更或者终止集体资产所有权,其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须经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在集体资产所有权取得、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款规定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具体数额,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2.《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1995年施行)第三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工作,其日常业务由区(县)、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承担。乡镇办企业的审计监督,由县级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乡镇人民政府也可以直接审计。农村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 | 承办机构: 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办公室) 责任人: 林卫俊 咨询电话: 75870900 | 法定职责 | |
54 | 负责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的管理。 |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承包合同的管理制度;检查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审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街道(镇):负责指导承包合同的签订、鉴证、审核、调解以及承包合同的档案管理。 | 《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99年施行)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的管理。”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主管部门在管辖范围内履行以下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承包合同的签订、鉴证、审核、调解以及承包合同的档案管理。” | 承办机构: 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办公室) 责任人: 林卫俊 咨询电话: 75870900 | 法定职责 | |
55 | 负责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监督管理农业资金分配、使用。审计机关加强对用于农业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 街道(镇):负责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对村级使用农业资金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和信贷等资金的审计监督。” | 承办机构: 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办公室) 责任人: 林卫俊 咨询电话: 75870900 | 法定职责 | |
56 | 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开展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 街道(镇):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工作,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核发、变更等进行初审,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鉴证工作;开展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10年施行)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第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农业部令第33号)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八条:“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7号)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 承办机构: 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办公室) 责任人: 林卫俊 咨询电话: 75870900 | 法定职责 | |
57 | 负责指导、扶持和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 |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街道(镇):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指导和服务。 |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2020年修订)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指导和服务。”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土地整理、国土绿化、中低产田改造、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农业产业化等建设项目,可以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 承办机构: 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办公室) 责任人: 林卫俊 咨询电话: 75870900 | 法定职责 | |
58 | 负责处理土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 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土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案件的处理工作,并由人民政府依据职权范围对争议做出裁决。 街道(镇):受理和处理职权范围内的土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争议案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 承办机构: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城市管理办公室、乡村振兴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 责任人: 杨士庆 咨询电话: 75870951 | 法定职责 | |
59 | 负责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 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街道(镇):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对非法占用、破坏耕地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上报,协助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十九条:“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第三十四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3.《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2年修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 承办机构: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责任人: 杨士庆 咨询电话: 75870951 | 法定职责 | |
60 | 负责农民负担和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 |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民负担和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检查有关农民负担执行情况。 街道(镇):负责农民负担和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村上报的筹资筹劳方案进行初审;责令改正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行为,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修正)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2.《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92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第四条:“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协助有关机关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培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第七条:“村干部报酬实行定额补助和误工补贴两种形式。具体定额补助人数、标准和误工补贴办法,由乡人民政府根据村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37号)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 承办机构: 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办公室) 责任人: 林卫俊 咨询电话: 75870900 | 法定职责 |
61 | 负责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推广工作,做好农村能源开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科技、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工作。 街道(镇):负责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配合做好农村能源开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2020年修订)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科技、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工作。”第十六条:“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农村村镇规划、生态农业建设、农村改厕防疫等工作,在适宜地区推广农村户用沼气。” | 承办机构: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城市管理办公室、乡村振兴办公室) 责任人: 齐 睿 咨询电话: 75870900 | 法定职责 | |
62 | 负责指导监督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 区(县):党委、政府班子成员贯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自然资源和规划、渔业、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商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工作。 街道(镇):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班子成员贯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负责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健全农产品质量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实行网格化监管,建立日常巡查制度,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对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及时上报。 | 1.《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1年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健全乡镇或者区域性农产品质量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和消费者依法维权能力。” 2.《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4年省政府令277号)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负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培训、技术推广、日常巡查等工作,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第二十三条:“设区的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农村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协助做好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监督。” |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2019年印发)第二十条:“街道(镇)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2.省委 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2019年印发):“(四)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街道(镇)划片包联、责任到人制度,发挥村(社区)党组织作用,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 | 承办机构: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责任人: 林卫俊 咨询电话: 75870900 | 法定职责 |
63 | 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 区(县):水务、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畜牧兽医等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收集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并做好处理和溯源工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处理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外动物,并做好处理和溯源工作。 街道(镇):组织收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并做好处理和溯源工作。对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以及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及时进行上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八条:“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集、处理。” 2.《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条:“在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水利、环境保护、卫生和计划生育、兽医等部门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三、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 | 承办机构: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责任人: 林卫俊 咨询电话: 75870900 | 法定职责 |
64 | 负责做好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 区(县):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指导街道(镇)做好流浪犬、猫及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街道(镇):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条:“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 承办机构: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责任人: 林卫俊 咨询电话: 75870900 | 法定职责 | |
65 | 负责做好农业机械管理和服务。 | 区(县):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业农业机械的管理工作。 街道(镇):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农业机械管理和服务工作。 |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对农业机械事业的投入,鼓励开展农业机械科学技术研究,发展农业机械教育事业,完善农业机械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农业机械化。”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科研单位和生产企业引进及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筹集建立的农业技术推广资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农业机械科研和推广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持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稳定。”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提供农业机械示范推广、实用技术培训、维修、信息、中介等社会化服务。”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兴办各项农业机械服务业,建立服务网点,为农民提供各项农业机械服务。”第二十八条:“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自愿原则,组织本地农业机械所有者,开展以机耕、机播、排灌、植保、收割、运输等为主要内容的农业机械服务。” | 承办机构: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责任人: 林卫俊 咨询电话: 75870900 | 法定职责 | |
66 |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村庄改厕工作。 | 区(县):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村庄改厕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指导和监督村庄改厕工作。 街道(镇):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村庄改厕工作。 |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改厕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5〕50号):“区(县)人民政府是农村改厕工作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年度计划,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乡镇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村庄改厕工作。” | 承办机构: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城市管理办公室、乡村振兴办公室) 责任人: 齐 睿 咨询电话: 75870900 | 承办任务 | |
67 | 负责组织实施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土地调查等工作。 | 区(县):统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根据职责分别制定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土地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街道(镇)开展普查工作。 街道(镇):组织实施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土地调查指导监督村级开展普查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2.《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6号)第三条:“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702号修订)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当地的经济普查工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4.《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3号)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5.《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8号)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作。” | 承办机构: 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办公室) 责任人: 刘业宏 咨询电话: 75870926 | 法定职责 | |
68 | 负责实施乡村旅游规划,完善配套设施建设,支持和发展各类乡村旅游。 | 区(县):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乡村旅游规划,协调争取相关扶持政策资金。 街道(镇):参与编制乡村旅游规划并贯彻实施,完善乡村旅游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监管维护。 | 《山东省旅游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利用农村特色资源发展乡村旅游;鼓励依托民间艺术、手工艺、建筑、婚俗、传统节日等资源开展民俗旅游;支持企业利用自身特色和优势发展工业旅游。”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突出乡村特点和农民主体,组织实施乡村旅游规划,完善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相关休闲配套设施建设,改善环境卫生条件,推动乡村旅游健康有序发展。” | 承办机构: 公共文化服务中心 责任人: 王志强 咨询电话: 75870917 | 法定职责 | |
69 | 配合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 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指导和监督。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将街道(镇)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项目信息录入省备案系统。 街道(镇):做好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备案、监督实施及信息汇交等工作,定期对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经营和用地协议履行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对日常巡查发现的非法占用、破坏设施农业用地问题进行上报。 | 1.《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第四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2.省自然资源厅等三部门《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鲁自然资规〔2020〕1号)第三条:“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管理。”第十二条:“乡镇政府做好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备案、监督实施及信息汇交等工作,定期对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经营和用地协议履行等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承办机构: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城市管理办公室、乡村振兴办公室)、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责任人: 林卫俊 咨询电话: 75870900 | 承办任务 | |
70 | 配合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 |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信息核定上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分配下达资金,并督促银行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街道(镇):配合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汇总审核基本信息、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信息,做好相关信息公示工作。 | 1.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鲁财农〔2015〕26号):“结合我省补贴工作情况,我省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根据中央要求,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三)着力加强资金监管。各级要明确部门管理职责,逐步建立管理责任体系,财政部门要加快资金拨付进度,严格执行财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农业部门要重点做好基础数据分析、组织发放等工作,严格落实补贴发放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2.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鲁财基〔2019〕2号):“(二)村初核……(三)乡镇审核……(四)乡村两级公示……(五)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复核……(六)县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 承办机构: 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办公室) 责任人: 林卫俊 咨询电话: 75870900 | 承办任务 | |
71 | 配合做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 | 区(县):水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街道(镇):协助做好农田水利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 1.《农田水利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9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 2.《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农田水利资金投入,强化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发展长效机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田水利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价格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农田水利建设、管护、使用等方面的任务和措施,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 承办机构: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责任人: 林卫俊 咨询电话: 75870900 | 法定职责 | |
72 | 实施秸秆禁烧工作,配合开展秸秆综合利用。 | 区(县):负责公布秸秆禁烧区及禁烧区乡镇名单,将秸秆禁烧作为村务公开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指导,监督秸秆禁烧工作。 街道(镇):实施秸秆禁烧工作,开展现场巡查、及时制止和查处焚烧秸秆违法行为;加强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指导,监督秸秆禁烧工作,推广秸秆发酵沼气、秸秆气化、秸秆固化等技术。 | 1.《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2020年修订)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指导,有计划地示范推广秸秆发酵沼气、秸秆气化、秸秆固化等技术。”2.《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并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统筹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问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引导社区居民、村民自觉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大气污染防治活动。” | 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18〕122号):“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巡查执法,健全完善‘省市督导、县区组织、乡镇落实、村居参与’的禁烧工作网络,部门联合执法与镇村现场巡查要配套联动、互为补充,形成全覆盖、无缝隙的昼夜巡查体系,确保及时制止和查处焚烧秸秆违法行为。” | 承办机构: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责任人: 刘业宏 林卫俊 咨询电话: 75870926 75780900 | 法定职责 |
73 | 配合做好农业保险实施工作。 |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镇):配合做好农业保险实施工作,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 《农业保险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9号修订)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 承办机构: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责任人: 林卫俊 咨询电话: 75870900 | 法定职责 | |
74 | 配合做好农药、肥料的监督管理及农药包装、肥料包装及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 |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药、化肥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农药、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农药、肥料使用指导、服务工作,指导街道(镇)做好相关工作。 街道(镇):配合做好农药、肥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日常巡查发现的农药、肥料质量问题及时上报。配合做好辖区内农药包装、肥料包装及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 | 1.《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7号修订)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林业、粮食、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技术指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 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农业部第8号令修订)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 3.《山东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鲁农法字〔2019〕3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应当将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指导、服务工作。” 4.《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20年第4号)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农用薄膜污染防治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用薄膜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 承办机构: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责任人: 林卫俊 咨询电话: 75870900 | 法定职责 | |
75 | 配合做好对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管理。 | 区(县):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职责权限做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的执法和监督,指导街道(镇)做好相关工作。 街道(镇):配合做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的监管管理工作,对日常巡查发现的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质量问题及时上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 承办机构: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责任人: 林卫俊 咨询电话: 75870900 | 法定职责 | |
76 | 配合做好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 区(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科学技术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充实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街道(镇):配合做好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修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水平,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第九条:“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的有关工作。”第十二条:“根据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以及县域农业特色、森林资源、水系和水利设施分布等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县、乡镇或者区域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实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为主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业务指导的体制,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吸引人才,充实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 承办机构: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责任人: 林卫俊 咨询电话: 75870900 | 法定职责 | |
77 | 配合做好动植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 区(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按职责权限指导和监督动植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街道(镇):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组织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配合做好森林病虫害监测调查上报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 2.《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1号)第三条:“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3.《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46号)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和制度,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第五条:“区、乡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区、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第十五条:“发生暴发性或危险性的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临时指挥机构,负责制定紧急除治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2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宣传、动员、组织等工作。” | 承办机构: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责任人: 林卫俊 咨询电话: 75870900 | 法定职责 | |
78 | 配合做好渔业养殖与增殖的相关管理工作。 | 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渔业养殖与增殖的相关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承担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街道(镇):协助做好渔业养殖与增殖的相关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日常巡查发现的渔业污染事故及时上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订)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2.《山东省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渔业养殖与增殖的相关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水利、畜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渔业养殖与增殖的相关工作。” | 承办机构: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责任人: 林卫俊 咨询电话: 75870900 | 法定职责 | |
79 | 协助做好水资源管理工作,配合做好节约用水以及水生态保护等工作。 | 区(县):水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节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街道(镇):协助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破坏水资源、水质以及水生态环境的违法线索及时上报。 | 1.《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8年施行)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2.《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2018年省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四条:“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经贸、建设、质量监督检验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水的有关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工作的领导,加大节水资金的投入,建立科学的水价调控机制和节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等活动,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涵养水源,防止水体污染和水源枯竭,加大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力度,提高水资源的可利用率,逐步实现城市污水资源化。”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节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节水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处理。” 3.《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条:“区县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 承办机构: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 责任人: 林卫俊 咨询电话: 75780900 | 法定职责 | |
80 | 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协调本行政区内的统计工作。 | 区(县):统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统计调查工作和规范统计基础工作;审核和管理公布统计资料。 街道(镇):配备统计人员,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内的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网络,执行综合统计职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8月施行)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履行统计职责,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 3.《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备统计人员,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内的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网络,执行综合统计职能。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统计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43号):“一、配齐配强基层统计力量。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等省级园区要明确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指定综合统计负责人,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已设立独立统计机构的街道(镇),要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没有设立的,要明确承担统计任务的机构并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村居(社区)要明确负责统计工作的人员,企业要指定统计负责人并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统计基层基础工作。” | 承办机构: 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办公室) 责任人: 刘业宏 咨询电话: 75870926 | 法定职责 |
81 | 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征缴组织相关工作。 | 区(县):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具体征缴,指导街道(镇)开展征缴组织工作。 街道(镇):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组织征缴,为居民缴费提供咨询指引服务,同时确定村居代办人员,做好征缴任务传达落实等工作。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2.省税务局等四部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机关征收……”。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济政字〔2019〕90号):“镇(街道)、村(社区)便民服务机构具体承担居民参保缴费、信息采集和政策宣传等工作……”。 | 承办机构: 便民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全程代办服务中心) 责任人: 王志强 咨询电话: 75870917 | 承办任务 | |
四、村(社区)建设(11项) | ||||||
82 | 负责对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 职责任务相对清晰,不再明确职责划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二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 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办公室(平安建设办公室) 责任人: 段萍 咨询电话: 75870961 | 法定职责 | |
83 | 负责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 区(县):组织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民政、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街道(镇):负责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公布审计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做好村和城市社区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工作的通知》(鲁农经字〔2020〕18号)第四条:“组织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农业农村、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乡镇(街道)作为村(城市社区)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组织单位,要配备专门审计人员,充实审计力量,安排专项经费,为审计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 承办机构: 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办公室) 责任人: 林卫俊 咨询电话: 75870900 | 法定职责 |
84 | 负责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备案。 | 职责任务相对清晰,不再明确职责划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018年修正)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十五条:“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 | 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办公室(平安建设办公室) 责任人: 段萍 咨询电话: 75870961 | 法定职责 | |
85 | 负责提出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意见。 | 区(县):批准村民(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 街道(镇):提出、上报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方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改)第六条:“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 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办公室(平安建设办公室) 责任人: 段萍 咨询电话: 75870961 | 法定职责 | |
86 | 负责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指导。 | 区(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对达到登记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民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街道(镇):负责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指导。 |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2016年印发)第三部分:“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鼓励在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等社会组织相关审批事项划转至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实施。 | 承办机构: 民生保障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责任人: 段萍 咨询电话: 75870961 | 承办任务 | |
87 | 负责指导、监督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 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指导街道(镇)开展村(居)委会选举。 街道(镇):负责指导、监督村(居)委会选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2.《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1年修订)第四条:“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 3.《山东省实施办法》(2012年修订)第八条:“换届选举时,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指导下,主持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4.《山东省实施办法》(1993年施行) 第二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和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和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在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由居民会议推选的选举领导小组组织进行。” | 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办公室(平安建设办公室) 责任人: 段萍 咨询电话: 75870961 | 法定职责 | |
88 | 负责村级组织保障资金预算执行监督。 | 区(县):组织、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对村级组织保障资金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加强调度督促,及时通报情况。推行村级审计工作,强化对村级组织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 街道(镇):加强对村级组织保障资金预算执行监督,从严把关审核。 | 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山东省财政补助村级组织运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农改〔2017〕1号)第二十四条:“各级组织、财政、农业等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定期对村级组织保障资金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加强调度督促,及时通报情况。大力推行村级审计工作,强化对村级组织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村级组织保障资金预算执行监督,从严把关审核,确保资金依法合规、安全有效使用。” | 承办机构: 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办公室) 责任人: 林卫俊 咨询电话: 75870900 | 承办任务 | |
89 | 负责推进安全社区建设。 | 区(县):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指导健全完善镇街、村(社区)救灾物资储备网络体系,开展安全社区等示范创建工作。 街道(镇):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推进安全社区建设。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推进安全社区建设。” | 承办机构: 应急管理办公室 责任人: 刘业宏 咨询电话: 75870926 | 法定职责 | |
90 | 负责指导成立业主大会,对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履职,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 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对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 街道(镇):按职责指导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履职,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 1.《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2.《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 承办机构: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城市管理办公室、乡村振兴办公室) 责任人: 齐 睿 咨询电话: 75870961 | 法定职责 | |
91 | 负责推进移风易俗相关工作。 | 区(县):牵头移风易俗工作,制定基础方案,强化日常监管、督导。 街道(镇):宣传移风易俗政策,推动政策落地。 |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十一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39号):“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功能和组织优势,把推动革除婚丧陋习、抵制天价彩礼、解决孝道式微等问题列为重要工作内容,加强组织推动,深入教育宣传和发动群众,扎实做好落实工作。” | 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办公室(平安建设办公室) 责任人: 段萍 咨询电话: 75870961 | 承办任务 | |
92 | 配合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 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建立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地名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街道(镇):配合做好地名管理工作,提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名称和自然村、社区等居民地名称的命名、更名申请。 | 《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1998年省政府令第90号修订)第七条:“(六)自然村和村民委员会名称,城镇居民委员会名称,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基础上,研究拟定,报县、区地名委员会审查,由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抄报上一级地名委员会和民政部门。”第十一条:“城镇街道,集镇、村庄,交通要道、叉路口,以及其他有必要设置地名标志的地理实体,均应设置地名标志。地名标志由市(地)、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统一组织设置。” | 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办公室(平安建设办公室) 责任人: 段萍 咨询电话: 75870961 | 法定职责 | |
五、综合治理(综合执法)(52项) | ||||||
93 | 负责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做好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等工作。 | 职责任务相对清晰,不再明确职责划分。 |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通过):“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 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办公室(平安建设办公室) 责任人: 王志强 咨询电话: 75870917 | 法定职责 | |
94 | 负责建设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网络,组织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及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 | 区(县):政法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设县、乡、村三级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组织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及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指导和监督街道(镇)组织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及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等工作。 街道(镇):加强社会治安防控网和治安保卫组织建设,制定、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划,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根据需要建立群防群治队伍,加强联防和巡逻守护,维护治安秩序。 | 《山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1992年施行)第四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与维护社会治安任务相适应的群众性的自防自治组织或内部保卫组织,各项治安保卫工作都要严格依法办事。”第八条:“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相应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第三十条:“区(县)、乡(镇、街道)、村(居)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的建设,由同级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民兵参加维护社会治安的组织工作,由人民武装部门负责;群众性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2015年印发)全文 | 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办公室(平安建设办公室) 责任人: 王志强 咨询电话: 75870917 | 法定 职责 |
95 | 负责社会矛盾和纠纷排查化解、风险预警、源头管控工作。 | 区(县):政法委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指导街道(镇)排查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开展敏感时段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排查预警和信访重点人员疏导教育、稳控工作。 街道(镇):排查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开展敏感时段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排查预警和信访重点人员疏导教育、稳控工作。 |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2019年施行)第十一条:“街道(镇)党组织配备政法委员,在街道(镇)党组织领导和县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第十二条:“党委政法委员会在党委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应当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带头依法依规办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主要职责任务是……(四)了解掌握和分析研判社会稳定形势、政法工作情况动态,创新完善多部门参与的平安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推动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社会矛盾和风险,协调应对和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协调指导政法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反邪教、反暴恐工作。” | 承办机构: 党政办公室(信访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平安建设办公室) 责任人: 王志强 咨询电话: 75870917 | 法定职责 | |
96 | 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 | 区(县):政法委负责协调推动网格化平台建设,指导、协调街道(镇)和相关部门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街道(镇):承担汇集研判信息、分流交办任务、报告及反馈办理结果、开展系统维护等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指导村(社区)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工作,做好网格员考核管理等。配合推动网格化平台建设。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2015年印发):“(五)加强街道(镇)和村(社区)治安防控网建设。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推动社会治安防控力量下沉。把网格化管理列入城乡规划,将人、地、物、事、组织等基本治安要素纳入网格管理范畴,做到信息掌握到位、矛盾化解到位、治安防控到位、便民服务到位。” | 承办机构: 综合治理服务中心(网格服务中心) 责任人: 王志强 咨询电话: 75870917 | 承办 任务 | |
97 | 负责受理、办理信访事项,配合处置集体上访和其他涉访突发事件等。 | 区(县):信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街道(镇)履行属地管理和信访稳定责任;及时受理、办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处置集体上访和其他涉访突发事件。 街道(镇):负责畅通信访渠道,对本辖区存在的矛盾纠纷、不稳定因素和风险隐患进行排查,做好预警、上报和妥善处置工作;及时受理、办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接待群众来访,参与处置越级上访和其他涉访突发事件;指导督促村(社区)履行信访稳定职责。 | 1.《信访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2.《山东省信访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职责分工,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领导体制机制,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和网络投诉,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处理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第七条:“省、设区的市、区(县)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动、检查督导,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协调处理涉及两个以上地区、部门、行业的复杂、疑难信访事项。” | 承办机构: 党政办公室(信访办公室) 责任人: 王志强 咨询电话:75870917 | 法定职责 | |
98 | 负责依法做好民族宗教事务工作,协调处理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问题,维护各族群众及宗教界的合法权益。 | 区(县):民族宗教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街道(镇)依法做好民族宗教事务工作。对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 街道(镇):依法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街道(镇)、村(社区)两级责任制。做好民族工作,维护各族人民合法权益。在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对信教公民在指定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 | 1.《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六条:“加强基层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责任制,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宗教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委应当有领导干部分管宗教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 2.《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3.《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2020年修订)第六条:“县级以上民族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民族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明确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并做好本辖区内的民族工作。” 4.《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年修订)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5.《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受理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后,对拟同意的,应当征求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 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办公室(平安建设办公室) 责任人: 王志强 咨询电话: 75870917 | 法定职责 | |
99 | 负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 区(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研究解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街道(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 《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2017年施行)第六条:“县级以上全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研究解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全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 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办公室(平安建设办公室)、汶源司法所 责任人: 段萍 李晓丽 咨询电话: 75870961 76840148 | 法定职责 | |
100 | 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工作。 | 区(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不含功能区),指导、监督行政应诉工作。 街道(镇):负责涉及街道(镇)的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工作和涉及街道(镇)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修订)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订)第三条:“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 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办公室(平安建设办公室)、汶源司法所 责任人: 段萍 李晓丽 咨询电话: 75870961 76840148 | 法定 职责 | |
101 | 负责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 区(县):司法行政部门指导街道(镇)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街道(镇):可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指导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1年施行)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且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3.《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司法部令第75号)第九条:“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乡镇、街道司法所(科)负责。”第十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采用下列形式设立:(二)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 承办机构: 汶源司法所、社会事务办公室(平安建设办公室) 责任人: 李晓丽 段萍 咨询电话: 76840148 75870961 | 法定 职责 | |
102 | 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指导,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 区(县):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街道(镇):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对社会面吸毒人员进行风险分类评估管理。负责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施行)第三十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第三十九条:“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2.《戒毒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 |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办法》(禁毒办通〔2018〕37号)第十一条:“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禁毒、综治工作机构牵头组织,公安派出所会同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禁毒社会组织、村(居)委员会等具体实施。” | 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办公室(平安建设办公室) 责任人: 王志强 咨询电话: 75870917 | 法定 职责 |
103 | 负责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 | 职责任务相对清晰,不再明确职责划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施行)第十九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 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办公室(平安建设办公室) 责任人: 王志强 咨询电话: 75870917 | 法定职责 | |
104 | 负责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 区(县):党委、政府组织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指导、协调、考核等工作。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安置帮教人员衔接安置、档案管理,指导和监督街道(镇)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街道(镇):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组织落实刑满释放人员衔接管控、安置帮教各项工作措施,提供基础保障服务,帮助思想教育和就业技能培训。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2010年印发):“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各项措施。 (16)……县、乡两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辖区内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和办事机构,充实工作力量,完善工作制度,切实做到有人抓、有人管。(17)……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把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各级安帮办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综治委(办)具体指导下,组织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管控、安置帮教工作措施…… (18)……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经费,包括各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机构工作经费、刑释解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经费、安置帮教志愿者工作经费等……(19)……街道(镇)党政组织要承担起组织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责任。街道(镇)综治委(办)要协助党委、政府,通过综治工作中心平台和工作机制,加大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指导协调力度。村(社区)党组织和司法所、公安派出所要建立刑释解教人员帮教责任制,把安置帮教工作成效与村(社区)负责人和民警工作实绩考核、晋级晋职和奖惩挂钩。” | 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办公室(平安建设办公室) 责任人: 王志强 咨询电话: 75870917 | 承办 任务 | |
105 | 负责做好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 区(县):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机构加强对街道(镇)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将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指派或委托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工作。 街道(镇):设立本级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2020年施行)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 承办机构: 汶源司法所、 社会事务办公室(平安建设办公室) 责任人: 李晓丽 咨询电话: 76840148 | 法定 职责 | |
106 | 负责反邪教工作,配合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 区(县):负责邪教组织、恐怖主义活动的查处。 街道(镇):负责邪教组织、恐怖主义活动的巡查和信息上报,协助查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6年施行)第八条:“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2.《全国人大常委会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1999年通过):“二、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在依法处理邪教组织的工作中,要把不明真相参与邪教活动的人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对受蒙骗的群众不予追究。对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四、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认真落实责任制,把严防邪教组织的滋生和蔓延,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长期坚持下去,维护社会稳定。” | 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办公室(平安建设办公室) 责任人: 王志强 咨询电话: 75870917 | 法定职责 | |
107 | 负责扫黑除恶斗争相关工作。 | 职责任务相对清晰,不再明确职责划分。 | 内容涉密,不再明确法律法规依据。 | 内容涉密,不再明确政策文件依据。 | 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办公室(平安建设办公室) 责任人: 王志强 咨询电话: 75870917 | 法定 职责 |
108 | 负责河湖长制建设。 | 职责任务相对清晰,不再明确职责划分。 |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2019年施行)第十九条:“市、区县、镇街、村居四级设立河长……各级河长负责组织协调相应河道的治理、管理、保护等工作,开展河道巡查、督促解决河道管理保护中的问题。” |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2016年印发):“(三)组织形式。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各河湖所在市、县、乡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县级及以上河长设置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具体组成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 2.《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水河湖函〔2021〕72号)第十一条:“乡级河长湖长开展河湖经常性巡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相关上级河长湖长或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组织开展河湖日常清漂、保洁等,配合上级河长湖长、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河湖问题清理整治或执法行动;完成上级河长湖长交办的任务。” 3.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2017年发布):“二、组织体系(一)河长设置1.组织形式。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省级重要河湖所涉及市、区(县)、街道(镇)领导分别担任相应河湖河长。” 4.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在湖泊实施湖长制工作方案》(2018年发布):“湖长体系设置与各级河长设置充分结合,全面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湖长体系。其他的湖泊湖长设置由市、县、乡、村分别确定,其中跨行政区域的湖泊,原则上由上一级负责同志担任湖长。各类湖泊所在市、区(县)、街道(镇)、村按照行政区域分级设立湖长,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湖泊所有水域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 | 承办机构: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 责任人: 林卫俊 咨询电话: 75870900 | 承办任务 |
109 | 负责未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的小型水库安全生产监管。 | 区(县):水务部门负责督导街道(镇)履行行使管理权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职责。 街道(镇):依法履行行使管理权的小型水库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职责。组织所属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开展水库日常巡查,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或隐患,及时组织进行整改,排除隐患,并上报有关部门。根据防汛抢险和安全管理要求组织、编制水库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 《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4年省政府令第280号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型水库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设区的市、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隶属关系,对每座小型水库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小型水库的安全由水库管理单位直接负责;未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的,其安全由行使管理权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个人)直接负责。小型水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管理水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个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汛前、汛后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在汛期,水库管理单位或者安全管理员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开展水库调度运行,加强水库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防汛抢险和安全管理要求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 承办机构: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责任人: 刘业宏 咨询电话: 75870900 | 法定职责 | |
110 | 负责组织开展防洪防汛抗旱工作。 | 区(县):应急管理、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监督街道(镇)防洪防汛抗旱工作。 街道(镇):负责组织做好辖区内防汛抗旱隐患排查检查整治、预案编制、物质储备、防汛抢险队伍建设,小水库、塘坝、河道等工程巡查值守,群众转移避险,洪涝险情处置与报告,灾情统计、灾后救助与恢复等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施行)第四条:“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第三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 | 承办机构: 应急管理办公室、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责任人: 刘业宏 林卫俊 咨询电话: 75870926、 75870900 | 法定 职责 | |
110 | 负责组织开展防洪防汛抗旱工作。 | 区(县):应急管理、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监督街道(镇)防洪防汛抗旱工作。 街道(镇):负责组织做好辖区内防汛抗旱隐患排查检查整治、预案编制、物质储备、防汛抢险队伍建设,小水库、塘坝、河道等工程巡查值守,群众转移避险,洪涝险情处置与报告,灾情统计、灾后救助与恢复等工作。 |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四条:“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第十七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第二十一条:“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资……”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汛前应当向有关单位和当地驻军介绍防御洪水方案,组织交流防汛抢险经验。有关方面汛期应当及时通报水情。”第三十四条:“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4.《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2号修订)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加强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抗旱服务组织的扶持。”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 | 承办机构: 应急管理办公室、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责任人: 刘业宏 林卫俊 咨询电话: 75870926、 75870900 | 法定 职责 | |
111 | 负责内河交通安全管理。 | 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街道(镇)落实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街道(镇):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依法履行内河交通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和进行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1.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发(1987)98号):“二、各地人民政府要在整顿和检查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的安全情况,制定出相应的管理措施,进一步明确县、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责任和权限,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在辖区内设立水上安全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和进行安全检查。” 2.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交水规〔2020〕13号):“(九)推动落实渡口渡船安全属地责任。严格按照……推动落实渡口渡船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推动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职责;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强化信息联动,及时发布影响渡运安全的水文、气象等信息;推动县乡人民政府通过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方式,保障农村渡工待遇,稳定渡工队伍。” | 承办机构: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城市管理办公室、乡村振兴办公室) 责任人: 刘业宏 咨询电话: 75870926 | 法定 职责 |
112 | 负责林长制建设,开展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工作。 | 区(县):负责落实林长制工作要求,承担森林等资源保护管理等工作,指导街道(镇)林长制建设及相关工作。林业等主管部门开展护林巡护、病虫害调查监测、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工作,组织病虫害防治和大规模突发性火情扑救等工作。 街道(镇):负责落实林长制建设,开展植树造林活动,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巡护森林,发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协助开展火灾扑灭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承担林业相关工作。”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护林设施,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督促相关组织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用护林员,其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发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向当地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2.《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46号)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和制度,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基地。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对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进行产地和调运检疫;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应当及时采取严密封锁、扑灭措施,不得将危险性病虫害传出。” 3.《山东省实施办法》(2014年施行)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责任规定,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2020年印发):“(三)组织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市、县、乡等各级林长。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承担林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林长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131号):“全面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制体系,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障有力的保护管理新机制。(一)分级设立林长。乡(镇、街道)、村(居、社区)设立林长和副林长。” | 承办机构: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责任人: 林卫俊 咨询电话: 75870900 | 法定 职责 |
113 | 负责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做好24小时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配合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风险防范等工作。 | 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有关灾害事故类突发事件预案体系建设的指导协调等相关工作。 街道(镇):负责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建立基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及时、就近开展应急救援。做好24小时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施行)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第二十二条:“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2.《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2021年施行)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相关机构和人员,履行本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职责。”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意识和能力。”第三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居民、村民,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及时、就近开展应急救援。” | 承办机构: 应急管理办公室 责任人: 刘业宏 咨询电话: 75870926 | 法定 职责 | |
114 | 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态及安全生产非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区(县):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区安委会各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街道(镇):制定街道(镇)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安全生产非法行为的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限期改正,排除事故隐患;督促和指导企业、村(社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 1.《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3.《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2015年省政府令第293号)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对本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承办机构: 应急管理办公室 责任人: 刘业宏 咨询电话: 75870926 | 法定 职责 | |
115 | 负责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 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街道(镇):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协助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监督管理。 |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6年施行)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协助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监督管理职责。” | 承办机构: 应急管理办公室 责任人: 刘业宏 咨询电话: 75870926 | 法定 职责 | |
116 | 负责做好产品质量相关工作。 | 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街道(镇):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对日常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及时上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 承办机构: 汶源市场监管所、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 责任人: 刘业宏 魏如晶 咨询电话: 75870926 76842331 | 法定职责 | |
117 | 负责文物保护工作。 | 区(县):文物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公安、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街道(镇):加强文物安全巡视巡查,发现或收到问题线索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协助进行日常维护及管理,有文物分布的街道(镇)建立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8〕5号):“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 | 承办机构: 公共文化服务中心 责任人: 王志强 咨询电话: 75870917 | 法定 职责 |
118 | 负责做好民兵工作,完成兵役工作任务,抓好全民国防教育。 | 区(县):党委、人武部门负责民兵政治工作,组织开展国防教育。人民武装部主要负责指导街道(镇)做好民兵工作,完成兵役工作任务,组织实施民兵训练。 街道(镇):领导本区域、本单位民兵政治工作,抓好国防教育。基层人民武装部主要负责做好民兵工作,完成兵役工作任务,组织民兵训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修正)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第三十九条:“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01年修订)第五条:“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3.《民兵工作条例》(2011年修订)第五条:“军区按照上级赋予的任务,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军分区(含警备区,下同)、县(含市、市辖区,下同)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工作,按规定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4.《民兵政治工作规定》(2011年修订)全文。 | 1.《基层人民武装部建设要则(试行)》(2020年施行)全文。 2.《民兵战备工作规定》第四条:“军区、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军分区(含警备区,下同)、人民武装部和乡(含民族乡、镇,下同)及街道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负责本区域或本单位的民兵战备工作。” 3.《民兵军事训练大纲》(2018年施行)全文。 | 承办机构: 汶源街道武装部 责任人: 李恩庆 咨询电话: 75870900 | 法定 职责 |
119 | 负责统筹、组织、协调综合执法工作,根据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 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各执法部门负责落实执法力量下沉,完善基层执法体制。 街道(镇):统筹综合执法工作,负责行使街道(镇)现有执法职责以及上级职能部门授权、委托或下放的执法职责,组织协调公安、交通、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消防等部门派驻执法机构及自身工作力量开展联合执法。 |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 1.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2015年印发)第二条第(二)项:“建立健全基层执法体系。统筹区(县)和街道(镇)执法管理工作,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完善基层执法体制。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街道(镇)设置派出执法机构,承担相关领域综合执法工作。街道(镇)规模较小、执法任务不重的,可按区域设置派出机构。派出执法机构要接受街道(镇)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统一指导和协调,日常执法活动以街道(镇)管理为主。建立街道(镇)综合执法平台,完善执法联动机制,由街道(镇)统筹辖区内派驻机构和基层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 2.省委组织部等七部门《全省城市基层党建全域提升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20年印发):“加强街道党工委对区级职能部门派驻机构的统一指挥,整合公安、交通、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消防等力量,2021年底前全面做实街道综合执法办公室,实行1+6+N联合执法。” | 承办机构: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 责任人: 齐睿 咨询电话: 75870900 | 法定 职责 |
120 | 负责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 | 区(县):相关执法部门负责对街道(镇)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对相关执法人员进行培训。 街道(镇):开展日常巡查,依法依规做出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承办机构: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 责任人: 齐睿 咨询电话: 75870900 | 法定 职责 | |
121 | 负责责令停止、拆除乡镇、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 | 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以及相关执法部门负责对街道(镇)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执法。 街道(镇):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组织拆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承办机构: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 责任人: 齐睿 咨询电话: 75870900 | 法定职责 | |
122 | 负责责令退回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占用的土地。 | 区(县):相关执法部门负责对街道(镇)执法工作进行指导。 街道(镇):开展日常巡查,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占用土地的责令退回。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承办机构: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 责任人: 杨士庆 咨询电话: 75870951 | 法定职责 | |
123 | 负责查处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违规建住宅的行为。 | 区(县):相关执法部门负责对街道(镇)执法工作进行指导。 街道(镇):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等的各类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做出行政处罚。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二、依法落实基层政府属地责任。建立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县乡政府承担属地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具体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担。” | 承办机构: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 责任人: 齐睿 咨询电话: 75870900 | 法定 职责 |
124 | 负责查处损坏村庄、集镇房屋、公共设施及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 区(县):相关执法部门负责对街道(镇)执法工作进行指导。 街道(镇):开展日常巡查,依法依规做出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 承办机构: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 责任人: 齐睿 咨询电话: 75870900 | 法定职责 | |
125 | 负责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 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街道(镇):加强领导和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订)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承办机构: 汶源市场监管所、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 责任人: 刘业宏 魏如晶 咨询电话: 75870926 76842331 | 法定职责 | |
126 | 配合做好消防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 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消防救援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九小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街道(镇):配合做好消防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或明确相关机构承担消防安全工作;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开展日常巡查,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按时上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2.《山东省消防条例》(2015年修正)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消防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督促辖区内单位做好消防工作,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第八条:“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承办机构: 应急管理办公室 责任人: 刘业宏 咨询电话: 75870926 | 法定 职责 |
126 | 配合做好消防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 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消防救援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九小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街道(镇):配合做好消防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或明确相关机构承担消防安全工作;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开展日常巡查,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按时上报。 |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一)、(四)、(五)、(六)、(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3.《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2018年省政府令第313号)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一)明确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按照规定组织编制并实施消防规划;(三)按照规定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有关消防工作经费;(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车辆和装备器材;(五)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六)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第八条:“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承办机构: 应急管理办公室 责任人: 刘业宏 咨询电话: 75870926 | 法定 职责 |
127 | 配合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相关监督管理与服务,做好食品摊点备案工作。 | 区(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街道(镇):配合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 |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相关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第二十八条:“食品摊点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提供身份证明、住址、经营品种、健康证明和联系方式。” | 承办机构: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 责任人: 刘业宏 咨询电话: 75870926 | 法定 职责 | |
128 | 配合开展“扫黄打非”各项专项行动。 | 区(县):组织开展“扫黄打非”专项行动。 街道(镇):协助开展“扫黄打非”专项行动,宣传“扫黄打非”工作,按照要求定期对打印社、图书售卖点等文化场所进行排查。 | 内容涉密,不再明确法律法规依据。 | 内容涉密,不再明确政策文件依据。 | 承办机构: 公共文化服务中心 责任人: 王志强 咨询电话:75870917 | 法定职责 |
129 | 配合做好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开展舆情处置、引导。 | 区(县):网信部门牵头负责开展网络信息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开展舆情监控,指导街道(镇)做好舆情处置工作。 街道(镇):配合做好网络信息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开展舆情处置、引导工作。 |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9年修正):“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在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和网络技术的普及过程中,重视和支持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增强网络的安全防护能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施行)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第二条:“各级政务新媒体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宣传、网信部门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 承办机构: 党建工作办公室 责任人: 王志强 咨询电话: 75870917 | 法定 职责 |
130 | 配合开展非法采矿行为的监管执法,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 区(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采矿活动进行巡查和监督管理。 街道(镇):配合对矿产资源开展日常巡查;对发现和收到的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劝告制止及上报;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负责维护辖区内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等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 | 承办机构: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 责任人: 杨士庆 咨询电话: 75870951 | 法定职责 | |
131 | 配合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 区(县):水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河道采砂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批;负责对采砂活动进行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或移交相关执法机构查处。 街道(镇):负责对河道采砂活动进行日常巡查;对发现或收到的非法采砂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劝告制止及上报。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2016年印发):“(三)组织形式。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总河长,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河湖所在市、县、乡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县级及以上河长设置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具体组成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十)加强执法监管……” 2.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二、以河长制湖长制为平台,落实采砂管理责任。……各级河长湖长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各河段河长是相应河湖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组织对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各地要根据中央要求,落实河长湖长的河湖管理保护责任,将采砂管理成效纳入河长制湖长制考核体系。” | 承办机构: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 责任人: 杨士庆 咨询电话: 75870951 | 法定 职责 |
132 | 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开展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巡查、做好校车安全监督管理、履行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的相关责任。 | 区(县):教育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公安、卫生健康、消防等部门(单位)按分工做好学校安全、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校车安全监管、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等工作。 街道(镇):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支持、帮助学校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依托网格化管理体系,做好培训市场的日常巡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校车安全监督管理;履行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的相关责任。 | 1.《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9年施行)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第五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调解工作机制,支持、帮助学校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 2.《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省政府令第295号)第十四条:“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以及学校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校园周边道路合理设置校车停车泊位,在学校门前道路安装减速设施,设立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警示牌,完善校园周边道路基础设施建设。” 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承担本辖区内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的相关责任。”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 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49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网格化管理体系,做好培训市场的日常巡查工作。” 2.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18〕68号)“完善市级统筹、以县为主、县镇(街道)共管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各级要建立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相关工作”。 | 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办公室(平安建设办公室) 责任人: 段萍 咨询电话: 75870961 | 法定 职责 |
133 | 配合做好食品安全领域监管工作。 | 区(县):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线索及时上报,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监管执法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改)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21号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协助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承办机构: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 责任人: 段萍 咨询电话: 75870961 | 法定 职责 | |
134 | 配合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 区(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指导服务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街道(镇):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后,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开展事故调查、救治和处置工作。督促村居和食品协管员收集食品安全信息和线索,协助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卫生部令第70号)第十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预案实施细则,按照职能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第十九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及时做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依法处置,并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承办机构: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 责任人: 段萍 咨询电话: 75870961 | 法定职责 | |
135 | 配合做好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 区(县):相关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镇):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1.《山东省实施办法》(2002年修正)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业的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责任。”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施行)第三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3.《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17年省政府令第309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危险化学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 承办机构: 应急管理办公室 责任人: 刘业宏 咨询电话: 75870926 | 法定 职责 | |
136 | 配合做好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管理。 | 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联合相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联合执法等相关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铁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镇):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摸排道路交通相关基础数据,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排查上报各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隐患消除和保障铁路安全的相关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2.《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年施行)第四条:“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铁路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护路联防责任制,完善铁路沿线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开展铁路安全宣传教育,协调解决铁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相关工作。” 3.《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2018年省政府令第315号)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开展下列工作:(一)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文明交通宣讲、劝导活动;(二)配合有关部门排查无牌、无证、脱检漏检车辆,发现上道路行驶的报废车辆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三)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道路交通文明列入乡规民约,宣传普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基本知识;(四)依法整治占用道路经营、晒粮以及机动车违法载人等行为。” |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十七)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落实乡镇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调整优化交警警力布局,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发挥农村派出所、农机监理站以及驾驶人协会、村委会的作用,建立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扩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覆盖面。” | 承办机构: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城市管理办公室、乡村振兴办公室) 责任人: 林卫俊 咨询电话: 75870900 | 法定 职责 |
137 | 配合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督促电力企业履行电力设施保护主体责任。 街道(镇):协助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为电力企业巡线、排查电力设施隐患、排查反窃电和违约用电提供必要帮助;开展日常巡查,发现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隐患,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第六条:“省、设区的市的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价格等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相关工作。” | 承办机构: 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办公室) 责任人: 杨士庆 咨询电话: 75870951 | 法定 职责 | |
138 | 配合做好油气管道监管工作。 | 区(县):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以及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街道(镇):协助做好油气管道日常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配合开展执法工作。支持管道企业的事故抢修和应急处置工作。 |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19年施行)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道保护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以及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做好管辖区域内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二十二条:“管道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管道企业的日常巡护、检测、维修保养和事故抢修等作业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三十六条:“发生管道事故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启动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和扩大。管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管道企业的事故抢修和应急处置工作。” | 承办机构: 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办公室) 责任人: 刘业宏 咨询电话: 75870926 | 法定职责 | |
139 | 配合开展非法集资防范处置和传销行为查处。 | 区(县):地方金融监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传销工作。指导街道(镇)做好相关工作。 街道(镇):按照上级部署要求,开展防范非法集资、传销宣传教育、监测预警、配合处置及维护稳定等工作。 | 1.《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37号)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运用大数据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运用各类媒介或者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第二十八条:“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当给予支持、配合。”第二十九条:“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2.《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4号)第十二条:“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 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办公室(平安建设办公室) 责任人: 吕斗昌 咨询电话: 75870961 | 法定 职责 | |
140 | 配合做好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 | 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劳动保障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镇):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巡查辖区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问题隐患,协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查处违法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2号)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及相关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在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危害的蔓延并消除事故危害,并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工作。” | 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办公室(平安建设办公室) 责任人: 段萍 咨询电话: 75870961 | 法定 职责 | |
141 | 配合做好社区流动人口管理。 | 区(县):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街道(镇):指导社区做好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加强流出人员的教育、培训。 | 1.《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63号)第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2.《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省政府令第306号)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健全完善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和充实流动人口协管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接受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集中为流动人口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教育等公共服务。” 第二十九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流出人员的教育、培训,保护留守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 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办公室(平安建设办公室) 责任人: 段萍 咨询电话: 75870961 | 法定职责 | |
142 | 配合做好信用信息归集,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街道(镇):配合做好信用信息归集等相关工作;建立健全政务公开承诺制度,加大政务、财务等事项公开力度。 |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2020年施行)第四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承诺制度,加大政务、财务等事项公开力度,优化公共服务职能,确保各项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 | 1.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十八)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将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中,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七)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 承办机构: 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信访办公室) 责任人: 李恩庆 吕斗昌 咨询电话: 75870900 75870931 | 承办任务 |
143 | 配合做好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 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环境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具体执法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街道(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报告。 | 1.《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2.《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环境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具体执法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报告。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施行)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渔业、卫生等部门和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等相关工作。” 4.《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施行)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5.《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第六条 :“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土壤生态保护、农业投入品及其废弃物的监督管理等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 承办机构: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 责任人: 刘业宏 咨询电话: 75870926 | 法定职责 | |
144 | 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 区(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水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供水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镇):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 《济南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2017年第257号)第四条:“市、县区(含济南高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供水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执法)、住房保障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 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办公室(平安建设办公室) 责任人: 段萍 咨询电话: 75870961 | 承接任务 | |
六、公共服务(26项) | ||||||
145 | 负责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监督管理。 | 区(县):教育部门建立监管机制,指导监督乡镇做好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街道(镇):建立健全防止与控制学生辍学和动员辍学学生复学机制,依法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其解决困难,防止辍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订)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2.《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2010年施行)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相关的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第十五条:“区(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其解决困难,防止辍学。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工作。区(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防止与控制学生辍学和动员辍学学生复学制度。”第五十七条:“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措资金,对本行政区域的义务教育给予支持。”第七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按时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 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办公室(平安建设办公室) 责任人: 段萍 咨询电话: 75870961 | 法定职责 | |
146 | 配合做好社区教育、老年教育工作。 | 区(县):党委领导、政府统筹,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推进社区教育工作。办好区(县)级老年大学,积极向街道(镇)、村(居)、企业、养老机构等延伸办学。 街道(镇):做好社区教育、老年教育工作。利用现有教育资源,依托党群服务中心(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场所,完善社区老年教育网络,开展老年教育活动。鼓励、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设立老年课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一条:“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第七十二条:“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2.《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5年施行)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加大对老年教育的投入,支持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鼓励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发展老年教育。” 3.《济南市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若干规定》(1999年施行)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人教育列入成人教育发展规划。鼓励社会兴办各类老年人学校,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 1.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教育发展的意见》(教职成〔2016〕4号):“民政部门要把社区教育作为街道管理创新、乡镇服务型政府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老年教育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8〕7号):“重视城乡社区老年教育体系建设。依托各类院校建立完善省、市、区(县)、街道(镇)、村(居)五级老年教育工作网络,鼓励街道(镇)社区教育中心学校、村(居)社区教育学校举办老年教育,满足老年人就近入学需求。” | 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办公室(平安建设办公室) 责任人: 段萍 咨询电话: 75870961 | 法定职责 |
147 | 负责做好全民健身有关工作,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 | 区(县):体育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动全民健身事业发展。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民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街道(镇):明确负责全民健身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整合公共文化服务资源,协调体育设施的开放和利用;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经常性的全民健身活动,建设体育生活化社区;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修正)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扶助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城市应当发挥居民委员会等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组织居民开展体育活动。农村应当发挥村民委员会、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的作用,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活动。”第四十四条:“乡、民族乡、镇应当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建设和完善体育设施。” 2.《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2017年施行)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整合公共文化服务资源,明确负责全民健身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协调辖区内体育设施的开放和利用;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经常性的全民健身活动,建设体育生活化社区。”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全民健身月加强全民健身宣传,集中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展演、展示、竞赛、指导、咨询等主题活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全民健身月组织职工、村民、居民集中开展健身活动。”第四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协调辖区内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3.《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2018年施行)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纳入基层公共服务体系,整合公共服务资源,协调辖区内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和利用;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学生体质健康促进相关活动。” | 承办机构: 公共文化服务中心 责任人: 王志强 咨询电话: 75870917 | 法定职责 | |
148 | 负责组织开展传染病预防监控、群防群治工作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 | 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街道(镇):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2.《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施行)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和防治措施的卫生健康教育。”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6号)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第四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 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办公室(平安建设办公室) 责任人: 段萍 咨询电话: 75870961 | 法定职责 | |
149 | 负责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 区(县):卫生健康、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医疗保障等部门分工负责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等相关精神卫生工作。 街道(镇):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服务、精神障碍患者康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等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修正)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2.《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2019年施行)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服务、精神障碍患者康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等工作。”第十二条:“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村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宣传教育。” | 承办机构: 民生保障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责任人: 段萍 咨询电话: 75870961 | 法定职责 | |
150 | 负责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 区(县):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计划,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组织指导街道(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街道(镇):组织开展各项爱国卫生运动日常工作。 | 《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2010年修正)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爱国卫生组织,负责本辖区爱国卫生的日常工作。”第十五条:“乡(镇)、村应当开展以普及科学卫生知识、改善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修建卫生厕所、整治环境和除害防病为重点的创建卫生乡(镇)、卫生村活动。” | 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发〔2020〕15号):“(十六)强化社会动员。推动组建居民健康管理互助小组,提高基层公共卫生工作能力水平。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推广周末大扫除、卫生清洁日活动及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有效经验,推动爱国卫生运动融入群众日常生活。” | 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办公室(平安建设办公室) 责任人: 段萍 咨询电话: 75870961 | 法定职责 |
151 | 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 区(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落实,建立和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街道(镇):负责做好计划生育关系管理,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特殊家庭扶助等审核上报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修正)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八条:“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第二十六条:“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其他员工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 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办公室(平安建设办公室) 责任人: 段萍 咨询电话: 75870961 | 法定职责 | |
152 | 负责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配合做好农村妇女“两癌”免费筛查。 | 区(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和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街道(镇):对村(社区)上报的免费手术统计表进行初审并上报,对符合实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两癌”筛查条件的妇女进行摸底调查、登记、动员、宣传。 |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第九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二)取出宫内节育器;(三)输卵(精)管结扎术;(四)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 2.《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通过)第十二条:“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一)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3.《山东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省政府令第173号)第二十四条:“政府免费向已婚育龄人员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服务人员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计划生育专职人员负责发放,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 4.《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服务费用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办公室(平安建设办公室) 责任人: 段萍 咨询电话: 75870961 | 法定职责 | |
153 | 负责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建设,会员、志愿者队伍建设;配合做好人口政策宣传教育,开展好生殖健康咨询服务、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 | 区(县):计划生育协会机关指导、督促辖区计划生育协会工作,建立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的长效机制。 街道(镇):完善基层组织建设,会员、志愿者队伍建设,配合做好人口政策宣传,开展好生殖健康咨询服务、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 | 内容涉密,不再明确法律法规依据。 | 内容涉密,不再明确政策文件依据。 | 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办公室(平安建设办公室) 责任人: 段萍 咨询电话: 75870961 | 法定职责 |
154 | 负责组织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落实老年人福利政策。 | 区(县):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制定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和优待老年人的政策措施。涉及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的,对需要进行能力评估的老年人,由民政部门负责委托具备评估资质和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评估,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结果。 街道(镇):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统计上报、受理与审批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七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2014年修订)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 承办机构: 民生保障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责任人: 段萍 咨询电话:75870961 | 法定职责 | |
155 | 负责养老服务工作。 | 区(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医养结合和老年人健康服务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工作,做好养老机构监督管理。 街道(镇):负责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完善优惠扶持措施,支持建设互助幸福院、养老院、养老周转房等养老服务设施,因地制宜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养老服务。加强特殊老年人关爱服务。改善敬老院设施和环境条件。 | 1.《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2020年施行)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优惠扶持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社会力量建设互助幸福院、养老院、养老周转房等养老服务设施,因地制宜为农村老年人提供互助养老、日间照料、托养居住、配餐送餐等多样化养老服务。”第四十一条:“区(县)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敬老院等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的设施和环境条件,确保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农村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应养尽养。” 2.《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2014年修订)第二十八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抚养能力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 1.《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各地要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提供养老服务。” “地方政府要支持建立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要支持社区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 2.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4.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健全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立以养老服务企业和组织为主体、信息化为纽带,覆盖城乡、高效便捷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便捷服务;加快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老年助餐点等养老设施建设,提升社区综合养老服务功能;支持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举办、运营养老机构,不断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 | 承办机构: 民生保障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责任人: 段萍 咨询电话: 75870961 | 法定职责 |
156 | 负责开展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临时救助对象、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 区(县):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负责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社会救助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程序授权街道(镇)依法履行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 街道(镇):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流浪未成年人等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工作,协助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第七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第十八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2020年印发):“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街道(镇),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组织重要工作内容。” 2.《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3.《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 承办机构: 民生保障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责任人: 段萍 咨询电话: 75870961 | 法定职责 |
156 | 负责开展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临时救助对象、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 区(县):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负责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社会救助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程序授权街道(镇)依法履行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 街道(镇):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流浪未成年人等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工作,协助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 3.《实施细则》(2003年民政部第24号令)第十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提供的有关情况,及时与受助人员的亲属以及受助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该地的公安、民政部门取得联系,核实情况。” 4.《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 4.《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19〕54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民政部门)是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是受理和审核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经区(县)人民政府授权,县级民政部门可将低保审批权委托下放到乡镇、街道实施。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应当协助做好低保相关工作。” 5.《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济政发 〔2017〕24号)第三条:“市、县区(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下同)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县区民政部门以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审核工作,村(居)委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 承办机构: 民生保障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责任人: 段萍 咨询电话: 75870961 | 法定职责 |
157 | 负责办理未成年人保护等相关事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等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受理、查验审核,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动态管理、关爱服务工作。 | 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落实、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人社部门做好孤儿成年后就业保障工作。 街道(镇):负责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委会、村委会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信息台账,并动态管理;负责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等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受理、查验审核。做好孤儿成年后住房保障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省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第八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 1.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一)构建县(市、区、旗)、街道(镇)、村(居)三级工作网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机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畅通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和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的联系,并依托上述部门(组织)在街道(镇)的办事(派出)机构,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 2.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 承办机构: 民生保障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责任人: 段萍 咨询电话: 75870961 | 法定职责 |
157 | 负责办理未成年人保护等相关事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等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受理、查验审核,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动态管理、关爱服务工作。 | 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落实、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人社部门做好孤儿成年后就业保障工作。 街道(镇):负责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委会、村委会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信息台账,并动态管理;负责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等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受理、查验审核。做好孤儿成年后住房保障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省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第八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 161号):“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保障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 5.民政部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 62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 承办机构: 民生保障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责任人: 段萍 咨询电话: 75870961 | 法定职责 |
158 | 负责审核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乡镇殡葬服务站。 | 区(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对农村公益性墓地设置进行审批。 街道(镇):负责农村公益性墓地、乡镇殡葬服务站设置的受理审核上报。 | 1.《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八条:“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第四条:“(二)建立乡镇殡葬服务站,为农村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含骨灰堂,下同),应经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1.省民政厅等九部门《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鲁民〔2018〕32号)第三十条:“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建立公益性公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经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的《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二)村(居)民委员会填写的《公益性公墓审批表》;(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的意见;(四)被占用土地权属证书;(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公益性公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公墓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在本地建设公益性公墓的意见;(二)《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三)《公益性公墓审批表》;(四)被占用土地权属证书;(五)区(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涉及林地的由林业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新建和扩建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等相关审批事项划转至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实施。 | 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办公室(平安建设办公室) 责任人: 段萍 咨询电话: 75870961 | 法定职责 |
159 | 负责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受灾生活救助、自然灾害受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等工作。 | 区(县):应急管理等部门负责自然灾害风险防治组织协调等相关工作;对因灾损毁居民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核定、登记,建立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台账,及时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 街道(镇):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进行审核上报。依法落实自然灾害风险防治相关职责,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自然灾害风险防治相关工作。 |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第二十条:“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第二十二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第二十五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3.《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2017年省政府令第310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自救、灾后救助等工作的具体实施。”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自然灾害遇难人员亲属给予慰藉、帮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4.《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2020年省政府令第330号)第四条:“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落实自然灾害风险防治相关职责,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自然灾害风险防治相关工作。” | 承办机构: 应急管理办公室 责任人: 刘业宏 咨询电话: 75870926 | 法定职责 | |
160 | 负责城乡居民、企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管理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衔接、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社会保障卡的管理服务、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并对街道(镇)养老保险办理进行指导、审核、监督。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推动和协调工作。 街道(镇):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资格、基本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保险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系统,配合做好待遇领取资格确认、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工作,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按职责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村(社区)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 1.中央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2003年施行):“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2019年印发):“地方党委和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做好党组织关系转移接收,……人事档案实行属地集中管理……”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街道(镇)事务所(中心、站)、行政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务适用本规程。”第四条:“区(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衔接……街道(镇)事务所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人社厅发〔2018〕107号)第二条:“社保经办机构定期将待核实人员名单按居住地进行分类,下发至居住地基层服务组织进行信息核实。” 5.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37号):“一、城镇各类企业(含不在城镇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均应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也要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 承办机构: 便民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全程代办服务中心)、民生保障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责任人: 王志强 咨询电话: 75870917 | 承办任务 | |
161 | 负责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岗位补贴审核、就业援助等工作。 |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和监督街道(镇)做好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工作,负责岗位补贴的审核和发放。 街道(镇):负责对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人员进行认定,对符合享受岗位补贴资格人员建档立卡,汇总结果信息及时反馈上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修订)第三十一条:“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第四十四条:“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 3.《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2021年省政府令第340号修订)第五十五条:“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经登记、核实后,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按照规定享受职业介绍、技能培训、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就业援助服务和扶持政策。” | 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办公室(平安建设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全程代办服务中心) 责任人: 王志强 咨询电话: 75870917 | 法定职责 | |
162 | 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相关工作。 | 区(县):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审核街道(镇)医疗保险经办工作。 街道(镇):负责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职工和城乡居民参保缴费信息查询、异地就医备案、医疗费手工报销等工作。 |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2020年印发):“(二十四)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构建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大力推进服务下沉,实现省、市、县、街道(镇)、村(社区)全覆盖。加强经办服务队伍建设……加强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能力配置……” 2.省委 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2020年印发):“22.加强医保经办服务能力建设。依托基层便民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及医疗机构等搭建医保服务平台,配备工作设施,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2022年医保便民服务站点覆盖所有的村(社区)。” 3.省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二、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在省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可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承办机构: 便民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全程代办服务中心) 责任人: 王志强 咨询电话: 75870917 | 承办任务 | |
163 | 负责医疗救助申请和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受理、调查审核。 | 区(县):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收取医疗救助申请材料,对提报的材料进行审批办理。 街道(镇):负责收取医疗救助申请材料,初步审核公示。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 承办机构: 便民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全程代办服务中心) 责任人: 王志强 咨询电话: 75870917 | 法定职责 | |
164 | 负责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复员军人身份认定初审和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受理审核。 | 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复员军人身份认定的受理申请、材料复核和上报审批,负责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审批。 街道(镇):负责受理申请和材料初审,及时上报。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四)会审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 | 承办机构: 民生保障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责任人: 杨士庆 咨询电话: 75870951 | 承办任务 | |
165 | 负责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走访慰问、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做好双拥工作,给予抚恤优待对象精神抚慰。 | 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导和监督街道(镇)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走访慰问、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权益维护和双拥等工作。 街道(镇):发挥退役军人服务站作用,加强与退役军人联系沟通,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走访慰问、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权益维护和双拥等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1年施行)第八条:“国家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能力提供支持……”第六十五条:“国家加强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农村和城市社区设立退役军人服务站点,提升退役军人服务保障能力。”第六十六条:“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服务站点等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退役军人联系沟通,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3.《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6年省政府令299号)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采取走访、慰问、座谈等形式,给予抚恤优待对象精神抚慰。” |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和〈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的通知》(国拥〔2019〕3号):“把双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队建设的规划方案,纳入党政军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双拥办实行军地合署办公,乡镇、街道、社区和村等基层单位有人负责双拥工作,双拥办工作制度健全,协调展开工作有力。” | 承办机构: 民生保障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责任人: 杨士庆 咨询电话: 75870951 | 法定职责 |
166 | 负责残疾人权益保障服务工作。 | 区(县):残联机关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民政部门要履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主管部门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有机衔接。” 街道(镇):负责残疾人权益保障,受理、审核、审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提供教育、就业、残疾预防、社区康复、照护、托养、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无障碍建设等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对无障碍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和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2018年施行)第十条:“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残疾人证申办受理、发放等工作下放到街道(镇)残联。” 3.《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8年修订)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 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2号文件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7号):“三、申请和发放程序(一)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申请。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被委托人可代为申请,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二)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 承办机构: 民生保障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责任人: 段萍 咨询电话: 75870961 | 法定职责 |
166 | 负责残疾人权益保障服务工作。 | 区(县):残联机关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民政部门要履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主管部门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有机衔接。” 街道(镇):负责残疾人权益保障,受理、审核、审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提供教育、就业、残疾预防、社区康复、照护、托养、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无障碍建设等服务。 | 4.《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5.《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应当包括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逐步提高残疾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比例。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普通幼儿园创造条件招收残疾幼儿;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和具备办学条件的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实施学前教育。” | 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2号文件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7号):“三、申请和发放程序(一)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申请。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被委托人可代为申请,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二)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 承办机构: 民生保障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责任人: 段萍 咨询电话: 75870961 | 法定职责 |
167 | 负责宣传红十字精神,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 区(县):红十字会机关指导、监督基层红十字会工作。 街道(镇):建立基层组织、发展会员、志愿者,宣传普及红十字知识,开展人道主义的救助活动,举办应急救护培训、群众性健康知识普及及其他符合红十字宗旨的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17年修订)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2002年施行)第三条:“县级以上按照行政区域建立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全省性行业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乡(镇)、街道、机关、学校、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 | 1.《中国红十字会章程》(2019年通过)第四十一条:“基层组织,城市街道(社区 )、农村乡镇(村、组)、企业和事业单位、学校、医疗机构和其他组织中建立的红十字会为基层组织。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发展会员、志愿者,宣传普及红十字知识,开展人道主义的救助活动,举办应急救护培训、群众性健康知识普及及其他符合红十字宗旨的活动。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应充分发挥红十字社区服务站、红十字救护站、博爱家园、博爱学校、博爱卫生院(站)等红十字基层阵地的作用,开展具有红十字特色的活动,参与基层治理,广泛联系和服务基层群众。” | 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办公室(平安建设办公室) 责任人: 段萍 咨询电话: 75870961 | 法定职责 |
168 | 负责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工作。 | 区(县):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街道(镇):加强街道(镇)、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和经常性维护管理工作,探索打造新型城乡公共文化空间,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数字化和网络建设,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7年实施)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新建、改建、扩建、合建、租赁、利用现有公共设施等多种方式,加强街道(镇)、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推动基层有关公共设施的统一管理、综合利用,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第二十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置和更新必需的服务内容和设备,加强公共文化设施经常性维护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数字化和网络建设,提高数字化和网络服务能力。” |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旅公共发〔2021〕21号):“(四)完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以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制为抓手,优化布局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合理布局分馆建设,鼓励将若干人口集中,工作基础好的街道(镇)的综合文化站建设为覆盖周边街道(镇)的区域分中心。(十一)加强乡村文化治理……深入开展乡镇综合文化站专项治理。结合实际,适当拓展乡村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旅游、电商、就业辅导等功能。” | 承办机构: 公共文化服务中心 责任人: 王志强 咨询电话: 75870917 | 法定职责 |
169 | 负责审核住房保障申请工作。 |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家庭审核认定工作。 街道(镇):负责受理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公示并报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62号)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第十八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第二十四条:“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1.《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63号):“各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中的相关事项证明、公示及收入审核等工作。” 2.《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31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市政府筹集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住宅和非住宅(公共用房、经营性用房、车库车位及其他设施设备等)。” | 承办机构: 便民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全程代办服务中心) 责任人: 齐 睿 咨询电话: 75870961 | 法定职责 |
170 | 配合做好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 | 区(县):教育部门负责学前教育工作,具体负责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街道(镇):配合做好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 |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2020年施行)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承担辖区内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的相关责任。”第十八条:“每个乡镇应当至少举办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二)坚持政府主导。落实各级政府在学前教育规划、投入、教师队伍建设、监管等方面的责任,完善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二十一)幼儿园所在街道(乡镇)、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监管工作。(三十一)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积极支持办好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幼儿园。” | 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办公室(平安建设办公室) 责任人: 段萍 咨询电话: 75870961 | 法定职责 |
七、综合保障(14项) | ||||||
171 | 负责公文处理、信息宣传、综合性文稿起草审核、调查研究、信息公开和保密工作。 | 区(县):负责街道(镇)公文处理、信息宣传、信息公开、保密等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街道(镇):负责本机关的公文处理,信息宣传,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审核、签发,调查研究等工作。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负责本机关保密工作,开展保密培训教育,做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保密设备配备和管理等工作。 | 1.《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2012年印发)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第十九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第二十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3.《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修订)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委信息工作的意见》(2012年印发):“信息是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重要依据,开展信息工作是党委办公厅(室)的一项重要职能。下级党委必须向上级党委报送信息……”2.《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鲁政办发〔2010〕70号)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依照《保密法》《条例》《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防止保密审查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脱节。” | 承办机构: 党政办公室(信访办公室) 责任人: 李恩庆 咨询电话: 75870900 | 法定职责 |
172 | 负责督查检查考核工作。 | 区(县):建立完善督查检查考核工作领导体制,加强对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计划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 街道(镇):做好街道(镇)、社区(村)两级日常工作检查和考核工作。 |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33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开展综合督查、专项督察、事件调查、日常督办、线索核查等督查工作。” | 省委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全省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具体措施》(2018年发布):“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严格控制总量,坚持以上率下,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注重工作实绩,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增强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切实为基层‘松绑减负’……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建立完善督查检查考核工作领导体制,建立党委(党组)办公室(厅)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统筹协调机制,不断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计划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 | 承办机构: 党政办公室(信访办公室) 责任人: 李恩庆 咨询电话: 75870900 | 法定职责 |
173 | 负责办公用房管理、公共机构节能、公务接待、会务管理、公务用车和机关安全保卫、应急值守工作。 | 区(县):有关部门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共机构节能、公务用车管理、办公用房管理等工作。 街道(镇):加强节能管理、机关办公用房、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标准。加强会务管理,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负责本级公车的统一调度、使用管理及监督等工作,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工作,指定专人负责24小时值班值守,发现突发事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处理。 |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2017年印发)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年印发)第四条:“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4.财政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15〕1号)第三条:“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第五条:“各地区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共同使用,执行统一的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相同的协议价格。” 5.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2014年印发)第四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 | 承办机构: 党政办公室(信访办公室) 责任人: 李恩庆 咨询电话: 75870900 | 法定职责 |
173 | 负责办公用房管理、公共机构节能、公务接待、会务管理、公务用车和机关安全保卫、应急值守工作。 | 区(县):有关部门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共机构节能、公务用车管理、办公用房管理等工作。 街道(镇):加强节能管理、机关办公用房、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标准。加强会务管理,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负责本级公车的统一调度、使用管理及监督等工作,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工作,指定专人负责24小时值班值守,发现突发事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处理。 |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 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6.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18年印发)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统一处置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第二十四条:“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7.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2018年印发)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 8.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0号)第四条:设区的市、区(县)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结合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和所辖乡(镇)公共机构。 | 承办机构: 党政办公室(信访办公室) 责任人: 李恩庆 咨询电话: 75870900 | 法定职责 |
174 | 负责12345政务服务热线转办事项办理工作。 | 区(县):热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热线事项办理工作机制,指导、评价、通报热线事项办理工作。 街道(镇):负责办理12345政务服务热线转办事项,及时反馈。 | 《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条例》(2018年印发)第四条:“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以及其他承担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事业、企业等单位是热线事项承办单位,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热线工作。”第十二条:“县、区热线工作机构主要职责:(一)负责本辖区的热线工作,建立热线工作制度;(二)对市热线工作机构转办的热线事项进行办理或者转交办理;(三)协调、督促县、区政府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镇和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企业单位的热线工作。” | 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政务服务热线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9〕211号)第五条:“各级应明确负责政务服务热线工作的机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具有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为政务服务热线的承办单位。”第十三条:“承办单位应在接到热线事项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回复来电人、反馈热线工作机构。对于特别复杂的热线事项,可申请延长办理期限,延期时限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转办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回退并注明回退原因。”第二十条:“各级政务服务热线工作机构应定期对本级及下级承办单位热线事项办理情况进行评价及通报,并定期公开事项办理情况。”第二十四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政务服务热线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热线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 承办机构: 党政办公室(信访办公室) 责任人: 王志强 咨询电话: 75870917 | 法定职责 |
175 | 负责档案收集管理、移交和档案信息化工作,监督指导所属单位、村(社区)档案工作。 | 区(县):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对街道(镇)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档案馆按程序接收档案。 街道(镇):负责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提供利用档案,开展档案信息化工作,按程序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监督和指导所属单位、村(社区)档案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2.《机关档案工作条例》(1983年印发)第三条:“各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均由本机关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第七条:“各级机关档案部门的业务工作受同级和上级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与检查。”第十三条:“机关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一般应在第二年上半年向档案部门移交档案,交接双方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签字手续。” 3.《山东省档案条例》(2004年施行)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4.《村级档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档案局令第12号)第五条:“村级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农业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5.《济南市档案管理若干规定》(2000年通过)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做好档案保护、抢救、收集等工作,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档案事业发展。 | 承办机构: 党政办公室(信访办公室) 责任人: 段萍 咨询电话: 75870961 | 法定职责 | |
176 | 负责按权限做好机构编制管理、干部任免聘用、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竞聘、人事手续办理、聘用人员岗位及薪资管理工作。 | 区(县):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街道(镇)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干部任免、审核审批聘用岗位管理事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人员进出手续办理、岗位设置、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街道(镇):负责根据相应权限做好机构编制管理、干部任免聘用等工作;严格机构编制人员管理程序,负责人员变动信息填写提报工作,办理人员进出手续;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竞聘上岗工作;为有关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履行审核、公示、上报等程序;做好本街道(镇)岗位管理事项的动议和请示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条:“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第一百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第一百零四条:“机关依据本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2号)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 承办机构: 党建工作办公室 责任人: 周启童 咨询电话: 75870963 | 法定职责 | |
177 | 负责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教育和服务管理。 | 区(县):老干部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指导街道(镇)做好离退休干部日常服务管理。 街道(镇):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落实好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指导督促村(社区)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 |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3号):“加强和创新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各级党委(党组)要把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党的建设总体布局,……进一步落实组织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党建工作责任。” 2.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8〕10号):“(十七)利用街道、社区资源为离休干部搞好服务。在保持原有管理关系、服务关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的作用,让离休干部就近学习、就近活动、就近得到关心照顾、就近发挥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单位、街道、社区、养老机构、家庭相结合的离休干部医疗保健、生活服务体系,为离休干部提供医疗服务、学习活动服务和精神慰藉服务。对居住在农村的离休干部,乡(镇)、村两级党组织要多渠道、多方面给予关心照顾。(二十)做好退休干部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移交到街道、社区的,由所在街道、社区负责。坚持因地制宜,研究切合实际的退休干部管理形式,不断改进和完善退休干部管理办法。” | 承办机构: 党建工作办公室 责任人: 周启童 咨询电话: 75870963 | 承办任务 | |
178 | 负责预(决)算编制、预算执行、会计核算、财务收支审核工作。 | 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汇总乡镇财政预(决)算,监督乡镇预算工作执行。指导和监督街道(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 街道(镇):负责编制财政收支预算,组织实施财政预算收支计划,编制并公开年度决算报告。审核原始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财务报告,做好财政财务档案的管理、归档、保管和移交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修订)第十二条:“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3.《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29号修订)第五条:“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的具体办法,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规定。”第八十九条:“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第九十二条:“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 承办机构: 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办公室) 责任人: 吕斗昌 咨询电话: 75870961 | 法定职责 | |
179 | 负责工资、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政府采购相关工作。 | 区(县):财政等部门指导和监督街道(镇)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等工作,审计部门指导监督街道(镇)内部审计工作。 街道(镇):负责单位人员工资核算、调整,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工资发放和差旅费等财务报销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登记、保管、内部调拨、维修、报废等工作,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开展内部审计、依法开展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相关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财政部令第100号)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3.《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审计署令第11号)第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 1.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01〕119号)第九条:“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2.市政府《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济政发〔2005〕29号)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者,负责具体管理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 承办机构: 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办公室) 责任人: 吕斗昌 咨询电话: 75870961 | 法定职责 |
180 | 负责统一代理村级财务会计的记帐和核算工作,对村级财务会计进行监督检查。 | 区(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负责指导街道(镇)做好代理村组财务会计的记账和核算工作,监督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 街道(镇):指导监督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统一代理村级财务会计的记帐和核算工作。 |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3号):“(十一)健全乡村财务管理。要逐步建立乡村债务动态监控制度,及时、全面地掌握乡村债务变化情况,建立健全债务控制和化债工作规章制度。乡镇财政既要尊重村级组织资金安排使用的自主权,也要加强对村级组织财务的管理,积极探索村账乡代管等管理方式。要对上级部门补助村级组织的专项工作经费进行专账核算。要加强对乡村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乡村资产购建、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管理制度,做到资产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统一。” | 承办机构: 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办公室) 责任人: 林卫俊 咨询电话: 75870900 | 法定职责 | |
181 | 配合做好党史、地方志及地情文献资料等收集、整理及编撰编修工作。 | 区(县):党史研究部门负责指导党史学习宣传教育,加强党史遗址保护指导工作。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拟订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街道(镇):组织街道(镇)党史学习宣传教育,加强党史遗址保护。开展年鉴及地情文献资料收集、整理、编撰报送以及史志资料收集并协助编修工作。 | 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史工作的意见》全文。 2.《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 3.《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2005年施行)第九条:“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征集有关地方史志资料,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为其提供便利。地方史志编纂机构可以对资料内容进行查阅、摘抄、复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第十二条:“承担省、设区的市、区(县)三级志书编写任务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地方史志工作规划,明确相关编写单位或者编写人员,拟定编写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批准后实施。” | 承办机构: 党政办公室(信访办公室)、党建工作办公室 责任人: 段萍 咨询电话: 75870961 | 法定职责 | |
182 | 配合做好干部教育培训、考核评价、出国(境)管理等工作。 | 区(县):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干部培训计划和考核评价方案,督查指导乡镇开展干部培训和考核评价工作。指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负责审批出国(境)手续。 街道(镇):落实干部培训和考核评价工作。严格落实出国(境)报告制度,做好出国(境)登记备案、申报等工作。 |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15年修订)第七条:“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干部教育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 公安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其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本地区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数据管理。”第八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中,应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制定责任制度和保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第九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对本单位已申领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要求出国(境)人员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 承办机构: 党建工作办公室 责任人: 周启童 咨询电话: 75870963 | 法定职责 |
183 | 负责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 区(县):审核街道(镇)的举债申请,逐级上报省政府代为举债债务。指导和监督街道(镇)政府债务管理工作。 街道(镇):负责本级政府债务的举借、支出与偿还,监督债务资金使用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修订)第六十七条:“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地方各级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四)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第七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七)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29号修订)第四十五条:“接受转贷并向下级政府转贷的政府应当将转贷债务纳入本级预算管理。使用转贷并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政府,应当将转贷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地区政府债务”。第五十一条:“预算执行中,政府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五)统一管理政府债务的举借、支出与偿还,监督债务资金使用情况”。 |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 | 承办机构: 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办公室) 责任人: 吕斗昌 咨询电话: 75870961 | 法定职责 |
184 | 负责承办上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与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做好衔接。 | 区(县):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的规定承担工作任务,不得以属地管理为名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交由街道(镇)承担。对未列入责任清单,确需由街道(镇)承办的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任务,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本级政府批准。县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人员支持、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 街道(镇):街道(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办理本辖区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事项。对无权独立处理的服务管理事项,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处理请求,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解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修订)第六十一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承办机构: 党政办公室(信访办公室)、党建工作办公室 责任人: 李恩庆 周启童 咨询电话: 75870900、 75870963 | 法定职责 |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