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印发《省“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落实方案汇编》的通知民生保障方面第三十五条:2021年1月起,优化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政策,集中支持社会急需护理型床位建设,省级财政分区域对各市每张新建护理型床位分别补助8000元、9000元和10000元,对省财政直管县每张新建护理型床位分别补助10000元、11000元和12000元。
1、工作任务:待省政策实施后,及时指导区县组织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进行申报。
完成情况:正在推进。区民政局根据省级文件要求,组织养老机构完成申报工作,委托第三方对养老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完成审批工作。目前已向区财政申请拨款,等待资金发放。
2、工作任务:依据《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认定》(DB37/T3587-2019)等标准,委托专业的第三方对新建护理型养老机构床位进行认定。
完成情况:已完成。区民政局严格按照《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认定》(DB37/T3587-2019)等标准,委托山东安养养老服务促进中心完成新建护理型养老机构床位认定工作。
(二)关于印发《省“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落实方案汇编》的通知民生保障方面第三十六条:2021年1月起,优化民办和委托运营养老机构奖补政策,重点对收住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给予运营奖补,按照实际收住人数,省级财政分别按照每人每年2400元、3600元的标准,根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实行80-120%差异化运营补助。
1、工作任务:依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2018-37276)标准,委托专业的第三方对全市养老机构进行等级评定。
完成情况:已完成。区民政局严格按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2018-37276)标准,委托山东安养养老服务促进中心完成对全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
2、工作任务:待省政策实施后,及时指导区县组织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进行申报。
完成情况:正在推进。区民政局根据省级文件精神,及时指导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进行申报,委托第三方对养老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完成审批工作。目前已向区财政申请拨款,等待资金发放。
3、工作任务:指导区县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符合条件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身体状况进行评估,确定失能等级。
完成情况:已完成。区民政局委托山东安养养老服务促进中心完成辖区内符合条件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身体状况评估工作,确定失能等级。
(三)关于印发《省“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落实方案汇编》的通知民生保障方面第三十七条:2021年1月起,优化农村幸福院、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补助政策,将建设和开办补助调整为运营奖补,省级财政每年分别给予最高6000元、12000元的奖补,并根据等级评定结果给予差异化补助。
1、工作任务:依据《农村幸福院院等级划分与评定》(DB37/T3774-2020)、《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划分》(DB37/T 2722-2015)标准,委托专业的第三方对全市农村幸福院、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进行等级评定。
完成情况:已完成。区民政局严格按照《农村幸福院院等级划分与评定 》(DB37/T3774-2020)、《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划分》(DB37/T 2722-2015)标准,委托山东安养养老服务促进中心对全市农村幸福院、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进行等级评定,目前已完成评估,并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位。
2、工作任务:待省政策实施后,及时指导区县组织符合条件的农村幸福院、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进行申报。
完成情况:已完成。区民政局根据省级文件精神,及时指导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农村幸福院、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进行申报,并按照要求完成评估、材料审批等工作。目前资金已发放到位。
(四)关于印发《省“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落实方案汇编》的通知民生保障方面第四十二条: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各设区市(不含青岛市)改造老旧小区57.8万户,2021年较2020年增加10.3万户。
工作任务:统筹各类资源,提升改造标准。以大片区统筹改造模式为突破口,将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基础改造与配套建设相融合,在保障基础设施改造同时,辐射范围上向周边延伸,改造内容上向服务延展。在资源的整合使用上,统筹各专业经营单位及教育、公安、民政、体育等相关部门资源,合力推进老旧小区工作。
完成情况:已完成。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及时出具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区服务用房配建标准、要求,合力推进老旧小区工作。
(五)省2020年年底到期需继续实施的政策清单工作落实方案汇编(到期接续类)提高标准类第十一条:2021年,将城乡低保、城乡特困、孤儿、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在现行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 10%。
1、工作任务:以市政府名义出台提高城乡低保、城乡特困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救助标准的通知。
完成情况:已完成。我区根据市政府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由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提高全区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张政办字〔2021〕23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将我区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720元提高到80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40元提高到630元。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080元提高到120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702元提高到840元。城乡特困人员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由每人每月100元、563元、900元提高到215元、620元、990元。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940元提高到2135元;社会散居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500元提高到1650元;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100元提高到1210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一、二级由每人每月147元提高到162元,三、四级由每人每月119元提高到131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一级由每人每月132元提高到146元,二级由每人每月115元提高到127元。完成标准提高10%的要求。
2、工作任务:督导各区县将城乡低保、城乡特困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的提标增补资金发放到位。
完成情况:已完成。提标后,区民政局按照新标准及时为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以及残疾人等困难群众补发1-5月资金共计79.47万元。其中补发城乡低保金48.07万元,补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用6.63万元,补发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3.99万元,补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20.78万元。资金已于5月底全部发放到位。
(六)关于印发《省“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三批)落实方案汇编》的通知民生保障方面第十二条: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将独立占地的公共充换电站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按照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明确土地供应方式和流程,支持采用租赁用地方式建设公共充换电站。全省新建的大型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车位占总车位的比例达到15%以上,相关部门据此进行竣工验收。优化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布局,在省内主要高速公路服务区原则上按照50公里间距建设充电设施;提高省内高速公路服务区、各级旅游景区等场所已建成公共充电站(桩)管理维护水平,确保充电桩完好可用率不低于95%;支持通过合作经营等模式降低充电设施运营成本。
工作任务:市、区县(功能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实施住宅用地供应时, 要将配建充电基础设施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执行配建或预 留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新建 或改扩建住宅项目施工图时,要严格审核充电基础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市、区县(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落实项目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有关要求,将充电基础 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范畴。市、区县(功能区)供电企业要配合相关部门、企业,做好充电基础设施业务指导、充电基础设施配电部分验收和供电服务 相关工作。
完成情况:已完成。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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