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地震灾害如何应对?四川出台应急预案!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记者从四川省人民政府网获悉,经省政府同意,《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试行)》(以下简称《预案》)已公布,该预案适用于应对全省突发地震事件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对处置等工作。

《预案》明确了组织指挥体系及主要职责、地震灾害分级应对、运行机制及应急准备与支持等内容。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是省应急委员会下设的专项指挥部,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在省应急委统筹协调下,建立常态化组织体系,具体负责指挥和实施全省抗震救灾工作。重特大地震发生后,在常态化组织体系基础上扩大响应,成立临时指挥机构。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应急厅,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预案》按地震灾害破坏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由省政府负责应对。发生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分别由事发地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当地震灾害超出所在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省级层面响应分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省级地震一级应急响应: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7级以上地震,或其他地区发生7.5级以上地震。发生社会关注度特别高、危害特别大的地震。一级响应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启动建议,报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启动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根据安排,省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省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地震趋势预测意见。市(州)和县(市、区)地震部门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趋势预测意见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省内发生地震后,省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和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按有关规定上报省委、省政府,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地震灾害发生后,当地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迅速发动本地干部群众开展灾情收集和自救互救工作,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对交通干道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集中安置点,调配、征集救援救灾物资,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预案》明确指出,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特别是在道路、通信和电力“三断”情况下,采取的主要应急措施:利用卫星和无人机遥感、空中侦查和地面勘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运用综合监测手段和模拟系统快速评估灾区受灾情况。组织收集、汇总各地各行业灾情信息,必要时通过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多渠道向社会公开灾情报送方式,动员社会各方参与灾情收集工作。及时调派救援队伍,调配专业救援装备,协调灾区及周边驻守的武装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搜救工作。组织医疗队伍赶赴灾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加大对重灾区医疗器械、药品的供应,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及家属安抚工作,及时开展群众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等工作。及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安全的集中安置点,设立救灾物资集中接收点(库),筹调运送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折叠床和移动厕所等各类生活物资设备。

同时,《预案》明确,及时对灾区进行必要的交通管制,清除路障、疏通交通干道,开辟绿色应急通道,维护交通秩序。组织抢险抢修队伍赶赴灾区,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组织抢修供电、通信、供水、供气和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搭建应急通信网络,提供应急供电、供水等要素保障。要对灾区饮用水、食品和药品开展监测、巡查和监督,组织开展卫生消杀和疫情防控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医学检验和疫苗接种工作,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和排污排泄物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并依法从严打击盗窃、抢劫和哄抢救灾物,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环境监测排查和应急处置,组织技术人员对水库、堤坝、闸站、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和输油气管道等开展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组织专家开展烈度评定及灾害损失评估。

还要根据需要做好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及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应急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多渠道发布抗震救灾信息,有序做好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以及后续新闻报道工作。密切关注线上线下舆论动态,开展科普宣传,做好舆情引导工作。取必要的干预手段,恢复灾区正常市场供应,稳定灾区市场秩序。在紧急状况下,依法紧急征用急需的物资、器材等,及时发布公告及有关补偿政策。

《预案》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应积极开展地震科普知识宣传活动,按照预案开展地震应急演练。省级抗震救灾综合演练由应急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单位)积极配合参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至少要组织开展1次抗震救灾综合演练,其他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每2年至少要组织开展1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每2年至少要组织开展1次地震应急演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和各类园区管委会要定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演练,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医院、福利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要定期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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