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城管党组〔2021〕12号
中共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
关于印发局党组领导班子议事规则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支队、中心:
为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提高局党组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经局党组审定,现将修订完善的中共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印发于后,请局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支队和中心遵照执行。
附件:1.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2.“一把手”决策“九不准”制度
3.决策执行督查制度
4.决策追踪评估制度
5.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6.党组会议事决策实施办法
7.党组会议题审批表
中共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
2021年8月23日
附件1
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提高党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的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城管执法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党组对事关市城管执法局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的决策。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的范围
1.传达中央、省委、市委、市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批示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决定召开城管(综合)执法系统重要会议及有关事项。
3.研究决定城管(综合)执法系统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问题,讨论有关工作意见,作出安排部署。
4.对拟提请市委、市政府和市城管委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审定以市城管执法局名义向市委、市政府、市城管委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
5.讨论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和班子建设、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廉政建设等方面重要事项。
6.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讨论决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有关事项,研究决定干部推荐、提名、任免和选拔、调动、考核、奖惩、纪律处分等有关事项。
7.研究决定年度经费预算、重大经费支出(2万元及以上)、重大项目安排等事项。
8.其它应当由局党组会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的范围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落实干部管理政策,研究决定市城管执法局党组管理干部的动议、推荐、录用、任免、调动、表彰、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
2.研究决定需向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报告的干部选拔任用方案。
3.研究决定需报批或权限内的干部奖惩事项。
4.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范围
1.研究决定或协调解决涉及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的重大事项以及向上级争取重大项目的资金、政策。
2.研究决定市城管执法局有形、无形资产单项处置标的额较大的处置方案。
3.其他需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范围
1.研究决定局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
2.研究制定、调整经费支出预算。
3.研究决定一般经费或项目经费2万元及以上支出方案。
4.研究落实经局党组批准但未确定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
5.研究决定职权范围以内的以党组名义调度、奖励的大额资金和其他大额奖金安排方案。
第七条 重大事项决策一般按议题提出、公众参与(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讨论决定“六步工作法”进行。
1.议题提出。重大事项的决策议题可以由局党组领导提出,或相关科室提出,经相关科室会商后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局党组书记同意。
2.公众参与(征求意见)。坚持优中选优,重大事项审议决策前,提出两个或多个可供比较方案,通过召开座谈会、网络发布、问卷调查、公开展示、公开征集、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决定方案比选。
3.专家论证。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4.风险评估。对可能影响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重大事项,在形成方案后,由牵头业务科室会同政策法规科、机关纪委等组织进行风险评估,并形成结论提请局党组会研究。
5.合法性审查。对重大决策事项,要征求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的意见,出具法律审查意见书。对不合法的内容、措施等及时调整,充分保障决策的合法性。
6.讨论决定。在论证评估的基础上,召开党组沟通协调会,讨论并完善方案。将完善后的方案提交局党组扩大会讨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后,由局党组成员对议题进行表决,并根据表决情况,由主持人宣布决定。
第八条 落实重大事项决策“八项保障措施”
1.明确决策分工。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实现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全覆盖、不交叉。对集体决策事项进行分解量化,制定时间表、任务图,落实到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对涉及多位班子成员的决策事项要明确牵头领导。
2.坚持“五不上会”。重大决策事项未经调查研究、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没有比选方案的一律不上会、不讨论、不决策。
3.实行协商沟通。对决策的议题和事项,会前要采取单独约谈、召开专项工作协调会等方式,交换意见,充分酝酿,统一思想。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做到民主协商在重大问题研究之前、重大决策出台之前、重大部署实施之前。
4.坚持“一把手 ”末位发言。凡属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干部人事任免等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由班子其他成员先表态发言,“一把手”作最后表态发言。
5.实行重大事项决策票决。重大决策事项纳入票决工作,票决事项议题原则不得临时动议,意见不统一的要暂缓表决,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代替票决。
6.推行决策全程公开。实行决策前置公开、过程公开和执行公开,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和干部群众意见建议,诚恳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做好决策反馈,为调整修正决策提供依据。
7.实行重大决策备案审查制。制定出台关系涉及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等方向性、全局性的重大政策措施,必须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审查。
8.实行决策终身负责制。制定决策全程记实办法,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重大问题、重大项目、重要干部任免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附件2
“一把手”决策“九不准”制度
为规范党组“一把手”决策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市委关于“一把手”决策“九不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城管执法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不准直接分管财务、干部人事、工程项目。
二、 不准直接分管行政执法和行政许可。
三、不准临时动议研究决定未经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和没有比选方案的重大事项。
四、不准未经集体讨论擅自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决定。
五、不准在会议讨论有重大意见分歧或不成熟的事项时,个人拍板决策、决定。
六、不准违反工作程序和有关规定要求,以个人意志改变集体决策、决定。
七、不准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先行发表倾向性或主导性意见。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或者明确即将离任时,未经上级党组织同意研究决定重大人事任免事项。
九、不准直接或授意他人干预、插手、介绍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资产转让、中介机构服务等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活动。
附件3
决策执行督查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党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有效保障机制,增强执行力,根据市委有关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组对督查工作负全责,党组“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为责任人。凡党组会作出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要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根据任务性质和领导成员分工,明确负责督查落实该项工作的相关领导。相关领导要切实承担起督查主体的责任,督促承办科室、支队、中心贯彻落实。督查部门要协助领导及时将工作任务落实到有关科室、支队、中心,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各责任科室、支队、中心要做到领导重视,方案具体,措施有力,注重实效。
第三条 党组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督查的基本程序
1.分解立项。党组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下达后,办公室、督查科或牵头业务科室要按分工及时拟定抓督查落实的方案,进行分解立项,明确牵头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具体要求,通知督导责任部门落实。
2.跟踪督查。对立项督查的决策事项,实行定期督查,跟踪问效。内容包括:贯彻落实的思路、目标、措施、效果和经验;干部群众的反映、意见和要求;影响落实的主要问题和进一步完善决策的建议等。各党组成员根据各自分工一年内至少要对党组主要工作落实情况进行2—3次集中督查;对一些重大决策、工作部署或领导批交办事项,可组织协调有关科室开展专项督查,并向党组专题报告。
3.综合反馈。党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制定后,各承办责任部门要按照要求抓好落实,并反馈落实进展情况,督查部门要及时进行分析汇总,作出阶段性评估,向党组进行综合反馈或提出进一步完善和实施决策的建议。
第四条 实行重大事项执行专项报告。凡市委、市政府、市城管委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召开的重要会议、制发的重要文件,相关承办科室必须按要求将落实情况由分管领导同志审签后书面向督查科室专题报告,督查科室要及时将落实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或相关市级牵头部门。
第五条 实行重大决策立项督查。对党组作出的关于经济发展、维护稳定、党的建设、年度工作目标等重大决策,均要进行立项督查。明确了牵头部门的,由牵头部门立项督查;没有明确的,由督查部门立项督查。党组重大决策一经立项督查,各承办部门必须按照要求进行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落实情况。
第六条 开展重大决策现场督查巡视。对党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涉及面广、落实时间长的督查事项,可由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督查部门和有关职能科室参与,组成督查组,分阶段有重点地进行现场专项督查,推动工作的落实;对党组决策中的重点、难点事项及长期要求跟踪督办的事项,督查部门要落实专人定期跟踪督办,掌握动态,确保落实。
第七条 推行督查工作明查暗访。坚持过程督办与结果督查并重的原则,随时对督查督办事项开展明查,同时,局督查组要不定期地对局机关的作风建设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开展暗访,发现问题,及时要求责任部门认真整改,督促落实。
第八条 坚持督查情况适时通报。督查部门要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督查落实的情况适时进行通报。对落实工作做得好的要总结推广,通报表扬;对落实工作做得差的,要帮助分析原因,属主观不努力的要通报批评,对因客观因素短时间内落实有困难的,要及时向党组领导报告,并督促承办单位尽快落实、完成任务。
第九条 充分运用督查成果。授予督查小组在督查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权、奖励惩罚建议权、协助领导决策建议权,确保督查实效。督查部门开展督查形成的成果,该通报的由督查部门直接通报,应该专报党组及其他分管领导的必须专报。党组领导同志要对督查部门的专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作出明确批示,通报、专报中涉及有关部门的工作建议,该部门必须认真研究落实,并明确答复。
第十条 开展执行力评价。局党组将定期对分管领导和科室、支队、中心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部署、推进重点工程、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工作效能、工作实绩等情况开展测评,评价结果纳入干部综合研判内容,作为调整配备干部、评先评优、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附件4
决策追踪评估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组重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市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决策追踪评估,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具有重大影响的方向性、全局性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和实行后的效果作出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决策追踪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财务装备科、机关纪委是重大事项决策追踪评估工作的主要组织实施机构。党组集体决策的实施部门具体负责决策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对特定的重大事项决策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追踪评估。
第五条 重大事项决策追踪评估一般在决策实施阶段性工作完成后进行。如有必要,可以对该决策进行多次评估。
第六条 重大事项决策实施追踪评估要以有利于检验决策效果、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为目的。
第七条 重大事项决策实施追踪评估内容
1. 决策实施的过程与结果是否符合决策制定的目的。
2.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3.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4.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5.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6.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八条 重大事项决策实施追踪评估的准备
1. 确定评估对象。
2.确定合适的评估机构、评估人员。
3.制定评估方案,包括评估目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经费等。
第九条 重大事项决策追踪评估的施行
1.运用个体访谈、集体访谈或采用文件资料审读、抽样问卷等方法采集、整理决策实施情况信息。
2.采用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统计分析决策信息。
3.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法、模糊综合分析法等政策评估方法得出结论并加以综合分析,最终取得综合评定结论。
重大事项决策实施追踪评估的具体方法可以根据决策特点和评估的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法。
第十条 重大事项决策追踪评估工作完成后要形成评估报告,报党组研究审定,形成对决策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最终决定。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对决策进行总体评估,对决策效果作出定性与定量评价。
2.作出决策评估和定性、定量评价的依据。
3.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4.对决策延续、调整或终结的建议。
附件5
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从严管理监督领导干部,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执行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领导干部决策和执行实行责任追究 ,坚持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上级党委 (党组 )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我局党组领导干部决策失误和执行不力实行责任追究。我局党组及局机关纪委、人事科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局所属的科级领导干部执行不力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在重大事项决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决策者责任。
1.未按规定开展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和制定比选方案进行决策,或违规干预以上程序,造成决策失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2.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3.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擅自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发生紧急、突发事件时,如果不立即决定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外)。
4.违反工作程序和有关规定要求,以个人意志改变集体决策、决定的。
5.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违反决策制度和程序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
第五条 在重大决策执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执行者责任。
1.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重大事项决策的。
2.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决定的。
3.发现问题未及时报告,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4.执行决策过程中处置失当,致使我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5.执行决策不作为或者在执行过程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纪违法行为,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6.其他在执行过程中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六条 本制度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公开道歉;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处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七条 本制度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 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责任人的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
附件6
党组会议事决策实施办法
第一条 议题确定和材料准备
1.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党组会议原则上应组织会前学纪学法。
2.局办公室向各科室、支队、中心收集汇总议题,经相关分管党组成员审核后,报党组书记审定。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不临时动议。
3.会议材料由相关科室、支队、中心准备,一般应在会前2个工作日向办公室报送会议材料。会议材料要主题明确、内容准确,所提意见和建议要具体可行;涉及到项目安排、资金保障、机构编制和评比表彰等内容的,由承办部门主动与局有关业务科室、支队队及其他有关市级部门沟通并提供有明确答复意见的复函。
4.经党组书记同意,对提交党组会议审议的重要报告、重要讲话、规范性文件等会议材料,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会前印送参会人员阅悉。
第二条 议事决策办法
1.党组会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
2.党组会由党组书记主持,全体党组成员参加。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研究人事任免和机构编制事项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3.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以口头形式表达的,要作好记录。党组会的议题涉及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4.主动邀请派驻纪检监察组列席党组会议,其他县级领导干部和办公室、人事培训科、机关党办负责人列席党组会议,必要时由党组书记指定相关科室、支队、中心负责人列席。根据党组会议内容,可召开扩大会议。列席有关议题的人员对与其有关的议题进行汇报和答询,该议题讨论完毕即退席。列席会议人员只有建议权,没有表决权。
5.党组会讨论决定事项应遵循以下程序:由议题提出人作简要汇报,重点汇报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所提问题的解决办法和建议;出席人员就议题发表意见;主持人总结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如会议需要作出决议,出席人员进行表决,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根据会议讨论内容,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赞成数超过出席人员的半数即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
对重要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形不成决议时,应将分歧和争议情况如实提请市委裁决。
6.党组会讨论决定特别重大问题,如有党组成员因故缺席,根据工作需要,会后应及时向其通报情况。
7.党组成员对党组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市委报告,但在党组决议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且不得公开发表同党组决议、决定相反的意见。
8.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对党组会讨论的具体情况和决定事项未经批准公开前,不得对外泄露。注意保管文件材料,对标有“会后收回”或有密级的文件,会后退还办公室。
第三条 会议纪要的制发和议定事项的落实
1.党组会议设会议秘书1名,负责记录会议、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以主持人发言作为主要依据,一般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稿。
2.党组会议纪要由参会的党组成员分别审核后报党组书记审定签发。
3.党组会议纪要印发全体党组成员,并抄送市纪委监委派驻市住建局纪检监察组,根据需要报送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
4.党组会议定、决定的事项,由党组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5.凡决定的事项在贯彻实施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或因情况有重大出入而难以贯彻实施的,应及时提出复议,在紧急情况下,由党组书记临时决定送交下次会议认可。
6.局办公室负责党组会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
附件7
党组会议题审批表
呈报部门: 年 月 日
议题名称 | | ||
党组书记、局长意见 | | ||
分管局领导 意见 | | ||
相关科室、大队意见 | | | |
办公室 拟办意见 | | ||
承办科室负责人意见 | |
注:1.议题提出部门应当将议题相关资料或方案(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送办公室拟办意见,报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局党组书记(局长)审批同意后上会。
2.议题提出部门应当将议题的前期资料经局领导审核完善后,将议题资料和审批表一起交办公室准备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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