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全面清理规范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进一步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我厅研究制定了《清理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按规定执行。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1年8月11日
清理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方案
一、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6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
(三)《四川省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川经信技改〔2014〕81号)、《四川省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川经信办技改〔2016〕31号)、《四川省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川经信环资〔2017〕297号)。
二、清理范围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清理范围: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11月1日实施以来,至2016年12月31日,应由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节能审查的建成和在建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7年1月1日实施以来,至2021年7月31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应由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节能审查的建成和在建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重点清理规范以下两类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未批先建类,即以上范围内未经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节能审查通过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违规审批类,包括越权审批,或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通过节能审查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三、处理意见
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按以下要求进行处置:
(一)停工停产整顿。对未批先建和违规审批类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由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项目依法依规停工整改。对违规审批类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由原审批单位撤销节能审查意见。
(二)制定整改方案。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项目业主委托具有节能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中,必须明确主要产品单位能耗达到能耗限额标准准入值的整改目标,还要提出整改完成时限、整改任务措施等。项目业主将整改方案报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后,严格按要求实施整改,整改至符合项目节能审查通过条件的方可复工。
(三)实施能耗替代。年综合能耗3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在建技术改造投资项目,需参照目前对项目能耗等量和减量替代的有关要求,由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纳入本市(州)能耗等量和减量替代方案,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并向我厅报备。
(四)临时备案管理。项目业主对照整改方案整改完成后,由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评估验收,报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对项目实施临时节能备案管理,纳入日常节能监察,向我厅报备。
(五)依法责令关闭。在未纳入临时节能备案管理前,项目不得复工复产。对逾期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整改后仍未达到强制性节能标准、主要产品单位能耗仍未达到要求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人民政府是清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组织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程序规范的工作制度,压紧压实责任,组织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节能审查违法违规项目清理工作。
(二)强化督导落实。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全面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列出进度计划,明确工作措施,要加强与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督查督办,督促按时完成清理任务。要强化信息报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清理工作进展情况及结果,并将经市(州)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的清理情况于2021年8月31日前书面报送我厅(联系人: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 李鹏,联系电话:028-86268630)。
(三)健全监管机制。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将检查督导贯穿于清理工作的全过程。我厅将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各市(州)进行督导,对未按规定开展清理或工作不力的地区进行通报或约谈,对情节严重的地区将缓批、限批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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