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审申请人雷毛春与被申请人黄永康、广州市一汽巴士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申407号

黄永康:

  关于再审申请人雷毛春与被申请人黄永康、广州市一汽巴士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申407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驳回雷毛春的再审申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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