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活动,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市政府印发了《济宁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办法》(济政发〔2021〕15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的政策背景和出台目的
做好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在立法中集中民智、汇聚民意,确保立法接地气、可操作的重要途径和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提出了明确、具体要求,为构建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体制机制指明了方向。2018年5月,国务院修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增加规定了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相关内容。《办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党的群众路线,坚持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把切实保障公众的立法参与权、实现公众有效有序参与政府立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办法》的制定依据
(一)《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三)《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四)《山东省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和重要举措
《办法(草案)》共5章24条,主要包括:
1.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具体内容。一是在立项阶段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并对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或者立法规划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是在起草阶段、审查阶段对项目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是参与立法后评估,对法规、规章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四是对已生效的政府规章依法提出审查、修改、废止的建议。
2.规定了公众参与的途径和方式。重点明确了听取利益相关方意见、开展社会调查、召开公众代表座谈会等程序的具体要求,并要求起草部门、审查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公众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采纳情况。
3.规定了公众参与的保障措施。明确要求将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对参与者给予物质补助和精神激励。同时,探索建立依托社会力量为政府立法活动提供智力支持的制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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