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联合激励机制的通知
文件性质:其他文件
文件实施时间:2021年10月26日
一、实施的目的
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联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引导和鼓励广大企业参与创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实施的背景
开展劳动关系和谐创建活动,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正向激励机制,要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引导和鼓励广大企业参与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不断扩大创建活动的覆盖面,打造新时代济南共建共治共享和谐劳动关系新格局。
三、激励对象
符合《济南市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评价认定办法》(济人社发〔2021〕5号)要求,被认定为“济南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单位。
四、主要内容
(一)将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名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山东济南),并通过“信用中国(山东济南)”网站供社会查询应用。
(二)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三)优先推荐纳入全省工信系统资金支持“白名单”,并提供给市内相关金融机构。
(四)鼓励银行机构将“济南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作为授信融资的重要参考条件。
(五)为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请各级创业担保贷款开辟绿色通道。
(六)为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项开辟绿色通道。
(七)同等条件下申报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给予优先支持。
(八)同等条件下优先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并作为评选各级创业孵化基地、就业见习基地的重要依据。
(九)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济南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建设项目,在技工院校产教融合集团化发展建设项目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方面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十)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开展工伤预防工作,工伤认定开辟绿色通道。
(十一)同等条件下所在企业人力资源法律事务工作者优先聘用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员。
(十二)同等条件下优先返还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资保证金。
(十三)向人社部门申请出具企业合规审核意见时,享受容缺受理服务。
(十四)在未被举报或投诉的前提下,免于劳动保障主动监察。
(十五)在未被举报投诉或相关部门提请稽核,且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申报调整无异常情况下,免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稽核。
(十六)同等条件下,人才工程、人才项目优先向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倾斜,优先安排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外出招工引才活动。
(十七)作为评选济南市就业创业工作先进集体的重要参考条件。
(十八)作为市委宣传部评选市级文明单位、推荐省级文明单位的重要参考条件。
(十九)作为团市委推荐各级五四先进集体的重要参考条件。
(二十)作为市总工会评选各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
章重要参考条件。
(二十一)作为市工商联推荐企业和个人参评各类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市工商联推荐非公企业参加市级及以上各类表彰、评优、评奖的,原则上应为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推荐非公经济人士参加市级及以上各类表彰、评优、评奖(如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等)的,所在企业原则上应为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二十二)作为评选各级优秀企业家的重要参考条件。济南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对口推荐市级以上优秀企业家,所在企业原则上应为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五、主要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
2.《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3号)
3.《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济发〔2016〕35号)
4.《济南市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评价认定办法》(济人社发〔2021〕5号)
5.《山东省人社厅等16部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联合激励机制的通知》(鲁人社函〔202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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