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功能区市场监管(分)局、财政局:
为规范资金管理,确保市级知识产权、标准化及品牌建设资金申报发放公平、公正和高效,我们研究制定了《日照市市级知识产权标准化及品牌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照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市市级知识产权标准化及品牌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发挥市级日照市市级知识产权、标准化及品牌建设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推动全市高质量发展,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品牌建设的意见》(日政发〔2016〕21号)、《关于印发日照市市级品牌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日财企〔2019〕35号)的要求,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日照市市级知识产权、标准化及品牌建设资金对经审核认定、符合奖励范围的新获得(首次获得)品牌、商标、标准、专利项目给予奖励扶持。
对同一项目复评、续展、变更的不再予以奖励扶持。同一申请人、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同时获得2个及以上奖项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扶持。
第三条 申报专项资金奖励扶持项目的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中央、省属企业驻日照机构或者在日照市申请或者拥有商标、专利的个人;不包含党政机关。
(二)项目申请人和资金使用者应为同一单位(个人)。
(三)申报组织守法经营,依法纳税,近两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申报个人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符合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要求。
第四条 日照市市级知识产权、标准化及品牌建设资金奖励扶持的范围和标准是:
(一)对获得“国际知名品牌” “中国知名品牌”“好品山东” 的单位,最高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
“国际知名品牌”指Brand Finance、Interbrand、World Brand Lab评选的“全球最具价值品牌500排行榜”“全球最佳品牌排行榜”(100强) “世界品牌500强”。
(二)对获得“中国质量奖” “山东省省长质量奖” “日照市市长质量奖”的单位,最高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日照市市长质量奖”的个人,按单位奖励的20%给予奖励。对获得“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的个人,按单位奖励的10%给予奖励。
(三)对获得“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日照市特色质量小镇”的单位,最高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四)对获批国家质检中心、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的单位,最高给予扶持资金200万元;获得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的,最高给予奖励100万元;获得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国家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的,最高给予奖励50万元;获得 “泰山品质”认证的,最高给予奖励20万元。
(五)对首次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最高给予扶持资金1万元。
(六)对当年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地方标准的,每项最高分别给予扶持资金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当年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与制定前五位)和省地方标准(参与制定前三位)的,每项最高按照主导制定的30%给予扶持。
(七)对当年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最高分别给予扶持资金20万元、10万元、3万元;对当年被确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最高给予扶持资金30万元、20万元;对当年获得中国标准贡献奖、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最高分别给予扶持资金50万元、10万元;对获得AAAAA级、AAAA级、AAA级(2017版)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单位,最高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
(八)对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最高分别给予扶持资金200万元、100万元;对承担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最高分别给予扶持资金100万元、50万元;对承担全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最高分别给予扶持资金50万元、30万元。
(九)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的单位,每项最高给予扶持资金2万元;对参与制定团体标准(参与制定前三位)的单位,每项最高按照主导制定的30%给予扶持;对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的单位,每项最高给予扶持资金1万元。
(十)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仅指市场监管总局认定)的单位,最高给予80万元奖励。
(十一)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的单位,每件最高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
(十二)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每进入1个缔约方并获准注册奖励2000元,每件商标每年最高奖励4万元;通过单一国家注册方式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每件商标在申请国获准保护的,每个国家奖励1000元,每件商标每年最高奖励2万元;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取得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每件商标奖励1000元。本项规定获得奖励的申请人,每年奖励总额最高20万元。
(十三)对当年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的单位和个人,按其缴纳官方费用的50%给予资助。
(十四)对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最高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最高给予5万元奖励。
(十五)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和获得山东省专利一、二、三等奖的专利权人,最高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优秀发明家和省优秀发明人的个人,最高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十六)对获得日照市专利奖特别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或个人,最高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十七)对年度内取得国外授权发明专利的单位和个人,每件最高奖励2000元,对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的发明专利,最多按5个国家予以奖励。
(十八)对列入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的项目,市财政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专利权)质押融资单笔贷款,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0%给予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每个申报年度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因贷款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专利权)评估或价值分析费,按确认发生额的50%予以补助,每家企业每个申报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十九)对举报假冒专利行为给予奖励。举报人举报的假冒专利行为经查证属实,经我市各级专利执法部门查处结案后,按照每件500元给予奖励,同一专利违法行为对举报人奖励一次。
(二十)其他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服务、创造、管理、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等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创新工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年度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具体资助标准结合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执行。
以上专利数据认定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反馈我市有效数据为准。
第五条 申报人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市级以上财政扶持企业资金监督责任承诺书》(见附件1)、《市级知识产权标准化及品牌建设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协会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名义申请的)。
(三)有关质量品牌认定证书或批复文件、标准文本、标准化试点验收证明、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采标证书等证明性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有关国内商标注册证书、商标国际注册证或WIPO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关专利的证书、批准文件、年费发票等。
(四)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五)其它必要补充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三份,A4纸单面打印。所有申报材料电子版(扫描件或电子文档)同时报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第六条 申报遵循下列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市级以上财政扶持企业资金监督责任承诺书》《市级知识产权标准化及品牌建设资金申请表》,连同其他证明性材料,向所在区县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经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后向市市场监管局申报,同时抄送区县财政部门备案。
(三)市市场监管局对区县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项目安排及资金分配方案,经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后,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市财政局合规性审核后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七条 每年对上一年度获得的知识产权、标准化和质量品牌项目进行奖励资助,申报单位和个人于5月30日前向所在区县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报人应当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对弄虚作假,骗取或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追回已拨付的全部资金,并对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列入诚信“黑名单”并进行联合惩戒。
第九条 获得奖励扶持的申请人,应当在获得奖励扶持资金3个月内,将资金的使用方案、奖励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形成项目绩效总结报所在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区县市场监管部门汇总形成本辖区项目绩效目标自评报告报市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人逾期不报者三年内不得参与本项目申报活动。
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7日公布的《关于印发日照市市级质量暨知识产权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日市监字〔2020〕101号)同时废止。
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日照市市级知识产权标准化及品牌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日照市市级知识产权标准化及品牌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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