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市供排水(集团)公司城市供水公共管网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逐步取消原因
2007年8月,经五届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市物价局、市建设局发文同意市供排水集团公司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市中心城区的新增用水户收取城市供水公共管网建设费,其中:新增居民用户收取1450元/户(套),新增商业用户和行政事业用户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分别收取20元、10元,新增工业用户按水表额定流量收取1500元/m3/H,所收款项全部用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建设和居民用水户表改造,实行专户管理,市财政、审计、物价、建设等部门负责监管,该项收费一直执行至今。根据国家现行城市供水价格政策规定,城市供水公共管网建设费用应计入供水成本和供水价格,在供水价格外收取城市供水公共管网建设费,已不符合现行价格政策规定,应按国、省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相关政策进行整改。
二、政策依据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354号)中“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暖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2025年前逐步取消”的规定予以逐步取消。
三、取消标准及执行时间
(一)从2021年1月1日起,取消广元市供排水(集团)公司供区新增商业用户、行政事业用户、工业用户等非居民用水户城市供水公共管网建设费。
(二)广元市供排水(集团)公司供区新增居民用水户城市供水公共管网建设费1450元/户(套)继续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从2025年1月1日起全部取消。
四、对居民生活的影响及保障措施
取消广元市供排水(集团)公司城市公共管网建设费相应减轻新增用水户初装费用负担,有利于促进招商引资和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补助或贴息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同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低保证》和《房屋产权证》的城乡残疾人家庭申办安装居民用水的,其城市供水公共管网建设费减半收取。
市发展改革委还要求广元市供排水(集团)公司要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严格执行供水价格政策和明码标价制度,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