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引进来”与“走出去”深化税收大数据共享应用

陈蕊

2021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指出,要深化税收大数据共享应用,加强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为此,税务部门要做好“引进来”与“走出去”两篇文章,切实发挥数据生产要素作用,不断扩大税收治理“朋友圈”。

引进来,利用第三方数据提升税收服务与执法监管水平。提升办税缴费服务质量。税务部门通过与市场监督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利用第三方税源信息,逐步实现申报缴税的信息系统自动提取数据、自动计算税额、自动生成申报,经纳税人缴费人确认或补正信息后即可线上提交,精简办税环节,大幅减轻办税负担;通过加强第三方数据智能分析,进一步精准识别和分析纳税人缴费人的实时和潜在需求,实现税收优惠政策的精准推送。加强税收监管与执法。通过将第三方信息与纳税缴费信息比对分析,对纳税人缴费人依靠风险导向和信用评价结果开展差异化管理,对高信用纳税人压减环节快速办理,对中低风险纳税人提示提醒更正差错,对高风险纳税人及时阻断化解风险,有效识别涉税违法行为和违规享受税收优惠行为,紧盯不放,精准打击,既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又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维护好公平公正的税收经济秩序,为守法纳税人营造公平竞争营商环境。

走出去,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价值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推进诚信社会建设。税务系统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信用信息交换机制,积极对接社会信用“大数据”,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一方面实行“联合用”,根据2016年多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对纳税信息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备忘录》,税务部门已经与29各部门在投资、金融等领域建立了41项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另一方面持续“增值用”,通过“银税互动”,增值利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助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助力畅通产业链供应链。增值税覆盖国民经济各个领域,增值税发票流与货物服务流、资金流高度关联,能够较为全面的反映产业链供应链运行情况,疫情以来,税务部门充分利用税收大数据深化产业链供应链运行分析,发挥数据搭桥作用引导上下游、产供销对接,帮助企业打通堵点、连通断点、畅通节点,助力补链延链固链,促进产业链供应链循环畅通。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与外部门的数据交换共享,在充分利用第三方数据提升税收服务与管理的同时,深挖税收大数据“金山银矿”,不断强化税收大数据在经济运行研判和社会管理等领域的深层次应用,更好地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

(责任编辑:董云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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