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中央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财资环〔2021〕40号
各市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
为强化中央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100号)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1月29日
中央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以下简称“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100 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4号)等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治理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的资金。
第三条 治理资金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资金统筹使用。各地在使用治理资金时,要加强与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环境污染防治等资金统筹结合,发挥资金协同效应,避免相关资金重复安排。
(二)资金安排公开透明。治理资金安排坚持公平公正,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用于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治理资金由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共同管理;用于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治理资金由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共同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省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的治理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下达资金,指导市县级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管理。省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研究提出治理资金分配方案,在规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报省级财政部门,设定绩效目标或审核市县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的绩效目标,督促指导市县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加强项目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市级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本区域有关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审核和储备等工作,对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负责项目立项、组织实施、日常监管、竣工验收等工作,落实后期管护责任。
第五条 治理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地区进行系统性、整体性修复,完善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整体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二)开展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地区开展历史遗留和责任人灭失的废弃工业土地和矿山废弃地整治,实施区域性土地整治示范,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修复人居环境。
第六条 治理资金应优先用于解决生态系统突出问题,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
(二)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
(三)已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四)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与“盆景”工程等景观工程建设;
(五)对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或调整,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下支持事项,应当及时退出。
第七条 治理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用于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的治理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工程总投资10亿—20亿元的项目,中央补助5亿元;工程总投资20亿—50亿元的项目,中央补助10亿元;工程总投资50亿元以上的项目,中央补助20亿元。
用于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的治理资金采取项目法或因素法分配。采取项目法分配的治理资金,工程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中央补助3亿元。采取因素法分配的治理资金,中央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损毁面积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治理资金,由省级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组织参与中央竞争性评审。市级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明确工作目标、实施任务、保障机制以及分年度资金预算等,省级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通过竞争性评审纳入中央财政支持范围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市级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上级规定要求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备案。
第九条 在治理资金支持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实施方案的,应当坚持总投资和绩效目标不降低原则。其中,采用项目法分配资金的项目,实施方案调整不涉及项目实施区域变化的,由项目所在市(指设区市,下同)征得省级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按程序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备案;涉及项目实施区域发生变化的,由项目所在市报经省级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审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调整,应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各级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加强治理资金绩效管理,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围绕决策、管理、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做好绩效自评,具体包括:决策情况、相关制度建设情况、资金到位使用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以及实现的产出、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等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科学组织项目实施,合理筹措资金,避免形成隐性债务,对治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如发现资金使用、项目调整等方面重大问题,应按照程序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治理资金支持工程(项目)形成的各类资产,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管护责任,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治理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治理资金审批拨付工作中,存在骗取、挤占、截留、挪用治理资金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国家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细则实施期限为2021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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