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威海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该《细则》,对我市用人单位实施分类监管。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细则》出台背景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根据各类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基础性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2016年7月25日,人社部印发了《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2017年4月17日,山东省人社厅印发了《山东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对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进行了总体部署和要求,统一了诚信等级评价范围、标准、程序等内容。《办法》的制定出台,既符合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际,也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举措,为此,我们制定出台的《威海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分类监管,建立健全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细则》适用主体范围及权限
1、办法中明确将所有用人单位全部纳入诚信等级评价范畴,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市及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负责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具体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负责组织实施。
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委托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三、评定内容和标准
(一)评定内容共九项:
1、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
4、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5、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6、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7、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8、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9、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评定标准共三种:
1、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评为A级。
2、用人单位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但不属于C级所列情形的,评为B级。
3、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C级:
(1)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2)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3)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4)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5)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6)拒不接受调查询问或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打击报复监察执法人员、证人、举报投诉人的;(7)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8)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2个月(含2个月)以上且未提供担保的;(9)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10)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评定组织与程序
(一)评价时间段。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评价年度,每年开展一次,于次年上半年完成。
(二)评价程序。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初评,征求具有监管职能的科室、单位以及当地政府、工会组织意见,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
(三)公布途径。通过门户网站公示等适当方式将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告知用人单位,接受用人单位和社会监督。
(四)复议途径。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评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复核;经查实等级评价有误的,应当予以重新评价。
(五)降级处理。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降级的,作出评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重新评价,及时调整其守法诚信等级。
(六)评价期限。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录入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归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应当保留3年以上。
五、监督管理应用
(一)评价用途。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作为用人单位评优评先、评选劳模、招标、公司上市、和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评选等劳动保障守法情况审查的重要依据,据实出具相关证明。
(二)管理措施。
1、对于上年度被评为A级的用人单位,实行以下管理:(一)除特殊专项检查、举报投诉专查等情况外,次年不再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和一般情况下的专项检查;(二)次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作为非重点单位,实行网上申报,免于抽检;(三)参加用人单位评优评先、评选劳模、和谐劳动关系等评比表彰活动及招标、公司上市等诚信评价进行劳动保障审核时予以通过。
2、对于上年度被评为B级的用人单位,实行以下管理:(一)本年度内日常巡视检查不超过1次;(二)免于一般情况下的专项检查;(三)重点加强日常政策的辅导和咨询,帮助改进其劳动用工管理,提升诚信等级;(四)参加用人单位评优评先、评选劳模、和谐劳动关系等评比表彰活动及招标、公司上市等诚信评价进行劳动保障审核时,按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标准进行审核合格后予以通过。
3、对于上年度被评为C级的用人单位,实行以下管理:(一)对其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依法予以处理,责令限期改正;(二)本年度内进行4次以上日常巡视检查;(三)列为各项执法检查的重点检查对象;(四)定期对用人单位负责人及其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进行劳动保障法律知识培训,提升守法意识;(五)参加用人单位评优评先、评选劳模、和谐劳动关系等评比表彰活动及招标、公司上市等诚信评价进行劳动保障审核时不予通过。
政策文件链接:http://rsj.weihai.gov.cn/art/2018/5/21/art_46806_13173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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