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交通项目一般占地面积大、跨越地貌类型多、动用土石方量大、沿线取(弃)土场多而分散,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量大、形式多样,是人为水土流失防治的重点项目。随着我省交通行业不断发展,交通类项目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损害与水土流失愈发严重,同时,随着水土保持强监管的持续推进,发现交通类项目在落实水土保持工作中存在不少问题,建设单位对水土保持要求认识不到位,不按设计落实防治措施,不重视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等。这些问题在其他省也普遍存在,广东省、陕西省已先后出台《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粤水水保[2020]2号)、《陕西省水利厅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陕水保发[2021]2号),不同程度地加强了对交通行业的监管,切实解决了一些遗留问题。因此,我省联合交通部门共同出台规范性文件,对提高交通项目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意识、提升认识、规范落实防治责任非常必要。
二、起草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省水利厅认真研究交通行业水土保持监管要求以及其他省出台的相关文件,积极与省交通运输厅对接工作要求、交换意见建议于2021年8月底拟定《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初稿, 9月13日通过办公内网向省交通运输厅征求意见,同时通过省水利厅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反馈意见进行修改。12月7日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12月17日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通知》强调了五方面工作。
一是明确水土保持主体责任。《通知》明确交通项目建设单位是水土保持责任主体,要求在项目正式动工三十个工作日前告知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依法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二是明确对弃渣的监管要求。《通知》明确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建设单位可在征得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先行使用,同步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时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三是强化项目建设期水土保持要求。《通知》要求交通项目建设单位切实开展项目水土保持专项设计、严格落实工程建设期水土保持措施并同步进行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
四是加强自主验收报备工作的信用监管。。已投入试运行六个月以上、尚未完成自主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主动报告延期验收原因,并加快完成验收工作,否则将纳入信用监管。
五是强化部门配合监管。《通知》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加强对在建交通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