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农业农村局《关于鼓励有机肥使用的通知》(东农发[2021]2号)的解读材料

一、文件起草背景

为有效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增加农业生产中有机肥使用量,促进我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根据市政府要求要求,市农业农村局拟定了鼓励支持有机肥使用的办法,办法主要从两放面考虑,一是通过补贴鼓励有机肥使用,二是从有机肥生产方面刺激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形成相关方案,按程序征求有关利益方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54份,其中县区农业农村局5份,肥料生产企业10份,种植大户20份,肥料经营单位19份;并于2月25日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上对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补贴使用范围

从事农业种植业生产和林果生产的单位、个人,使用由我市有机肥生产企业利用市内畜禽粪污、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生产的有机肥,可列入资金补贴范围。

三、补贴标准

按照单位、个人购买并使用商品有机肥200元/吨标准进行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县区(黄三角农高区、市属开发区、市现代农业示范区)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

四、资金兑付方式

各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对所辖范围内单位、个人商品有机肥购买及使用情况进行统一登记核实。商品有机肥购买和使用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无异议后,经乡镇(街道)进一步核实后报县区农业农村、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无异议后,县区(黄三角农高区、市属开发区、市现代农业示范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发放至有机肥使用者提供的惠民一卡通或银行账号,并注明“有机肥补贴”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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