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也违法!长春市吉星肉业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被处罚

长春市吉星肉业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日前被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宽城区分局处以罚款2万元。

今年以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宽城区分局在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中,开展生态环境执法帮扶专项行动,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管,采取“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严查排污单位生态环境管理不规范、自动监控运维不到位,在线监测数据超标、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污染物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8月16日,宽城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长春市吉星肉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总磷在线监测数据连续恒值。经深入调查核实:该厂自动监测设备主板损坏,且未在24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宽城区分局立即对该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行为”予以立案。

依据《吉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停运或部分停运自动监测设备的;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未在24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在5日内恢复正常运行的”规定,认定该公司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参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规定,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宽城区分局责令长春市吉星肉业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处以罚款2万元。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滕浩锋 通讯员 董长春

来源:中国吉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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