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长清区关于规范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和异地落户企业税收分享的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2021年9月30日,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济南市长清区关于规范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和异地落户企业税收分享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济长政办发〔2021〕5号)。现将此项政策内容进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优化全区营商环境,切实减轻市场主体经营负担,结合《税收征管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36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飞地”经济财税利益分享实施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字〔2016〕6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分支机构设立和异地招商企业税收分享事项予以规范。

二、起草过程

该意见最初由区税务局起草,由经财政局专题研究修改,后分别征求区税务局、区司法局和各街镇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形成提交区政府常务会汇报研究内容,经政府常务会批准后,以正式文件下发

主要内容

(一)规范分支机构设立。在我区设立的市场主体,进行纳税人身份确认时,根据注册地确定管辖权属,由相应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监管,原则上税费收入统计时分列入对应街镇。除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在我区不同街镇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形外,纳税人在区内不同街镇开展生产经营原则上不再设立分支机构。

1、关于济南经济开发区和有关街镇财力结算问题。纳税人在区内不同街镇开展生产经营产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等,能够分清属街镇的,直接分配属地街镇;纳税人在区内不同街镇开展生产经营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其他费,由注册地纳税人进行统一计算申报缴纳,注册地纳税人统一上缴税款后,项目涉及其他街镇形成的税,年终由区税务部门根据相街镇统计报送数据统一进行分配。区财政部门根据区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依据财政体制济南经济发区及有关街镇结算财力。

2、关于济南经济开发区和有关街镇财政收入考核问题。终区税务部门一分配的税收,不减少出税收街镇的财政收入考核数据,增加划入收街镇的财政收入考核数据。

(二)规范异地招商企业税收分享。为鼓励各街镇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新招商引进的企业,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保持一致

1、关于济南经济开发区和有关街镇财力结算问题。凡因土地、规划等政策原因而在异地落户地形成的飞地项目,经双方确认并出具证明材料后,对于该企业在落户街镇形成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额,自生产经营后三年内,对引进企业的街镇分别给予50%、40%、30%税收分享,具体分享数额由区税务部门依法进行认定分配。区财政部门根据区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依据财政体制济南经济发区及有关街镇结算财力。

2、关于济南经济开发区和有关街镇财政收入考核问题。区税务部门依法进行认定分配的税收,不减少出税收街镇的财政收入考核数据,增加划入收街镇的财政收入考核数据。

四、政策有效期

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如遇上级有新的规定,随时作出调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长清区关于规范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和异地落户企业税收分享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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