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集体土地上非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规发(2018)98号)施行期间,在推进全市集体土地上非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职责调整等原因,我局根据新的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职责,按照上位法依据结合工作实际,对原文件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重庆市集体土地上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后的《办法》自印发之日(2019年8月19日)起实施。
《办法》共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内容: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规划管理要求(第四条),明确了乡村规划建设应依据经依法批准的镇乡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进行规划许可,按照建设项目所在的不同位置,对位于自然保护地、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等情形明确了不同的规划管理基本要求,明确农村集中居民点的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确定的风貌、样式等内容;明确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主体、办理程序(包括确定规划设计要求阶段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阶段)、规划设计要求阶段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阶段所需的申请材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明确了分期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形、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期限及办理延期的相关规定(第九条);明确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办理程序及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第十条、第十一条);违法情形处理和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修订后的《办法》生效施行时间及原文件废止相关规定。
(一)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办法》修订主要依据机构改革后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的调整对文件作相应调整,如将《办法》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表述修改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
(二)适用范围。《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非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即乡村规划建设)的规划管理。
《办法》所称乡村规划建设,是指集体土地上由镇乡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确定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旅游设施、农村集中居民点和其它建设。
《办法》所称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是指在镇乡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确定的农村集中居民点范围内,按批准的规划实施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农村集中居民点外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设施农用地上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建设等,不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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