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丨《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灵活就业的保障制度,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这一重要战略思想将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提升到了新的历史高度,对做好“十四五”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设立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是2013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确定的事项,政策期限5年,执行至2018年底。2018年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自2019年起继续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安排不少于10亿元的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积极应对当前复杂严峻的就业形势和压力,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2018年12月印发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明确“2019年起,省政府每年继续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安排不少于10亿元的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各市在按规定留足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和应对失业风险资金基础上,可继续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安排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政策执行至国务院修订的《失业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之日。”对此,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于2019年1月起草了《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人社规〔2019〕4号)(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出台目的及决策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规范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省委经济运行应急保障指挥部《保居民就业工作方案》(〔2020〕2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5号)等有关规定,起草了《办法》。在起草过程中把握三个原则。

一是注重延续和借鉴,对我省上一轮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政策执行中的好经验和好做法,做了延续、细化,同时充分借鉴外省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经验做法,进行了吸收、完善,使《办法》更具操作性、可行性。

二是突出重点和难点,认真分析我省创业群体的基本现状和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特点,着重解决问题,力争有突破、有创新。

三是坚持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衔接,始终遵循《就业促进法》《失业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

、核心内容:办法分五章,分别是总则、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与控制、监督检查、附则,主要内容集中在第二章“资金筹集与使用”,支出项目共16项,分别是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奖补、创业型城市和街道(社区)奖补、创业训练营补助、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创业大赛奖补)、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运营补贴、创业孵化补贴、乡村振兴劳务基地一次性奖补、家庭服务业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奖补、创业服务补助、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享受对象

个人或企业

、申报程序和申请材料。

1、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奖补、创业型城市和街道(社区)奖补、创业训练营补助、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创业大赛奖补)、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运营补贴、创业孵化补贴、乡村振兴劳务基地一次性奖补、家庭服务业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奖补、创业服务补助、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2、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各级可以统筹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用于落实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补贴对象及申请、审核、拨付程序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有关规定执行。市级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设区的市,下同)自行制定。

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所需材料中的财务报表,可更换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

小微企业认定按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小微企业名录进行查验比对,划型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下同)。

3、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按规定贴息。对当年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含中央及省市县政府出台的扶持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奖补资金的省级承担部分,由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中央和省级分担比例、具体扶持内容及资金申请拨付办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4、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补助。对依据《山东省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认定和培育奖励实施细则》认定的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根据其就业创业服务成果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为各类创业群体和机构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减免、创业创新服务机构引进补助以及综合体管理运行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有条件的市可以参照省里做法,制定市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认定培育及奖补办法,所需奖补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

5、创业型城市、街道(社区)奖补。对认定的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省级创业型城市、省级创业型街道(乡、镇)、省级创业型社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5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创业型城市、街道(社区)奖补资金主要用于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和开展创业工作,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各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评估认定的市级创业型县(市、区)、创业型街道(乡、镇)和创业型社区给予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

6、创业训练营补助。选拔有持续发展和领军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开展以一对一咨询、理论培训、观摩实训和对接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创业训练营活动。省级创业训练营按照每人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承担省级创业训练的机构申请创业训练营补助时,应当提供培训人员报名申请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和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资料,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按照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训练营活动,补贴标准和拨付程序由各市自行制定,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

7、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创业大赛奖补)。对每年新评选的“山东省大学生十大创业之星”“山东省十大返乡创业农民工”“山东省十大创业导师”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对“山东优秀大学生创业者”给予每人1万元奖励;对“山东省创业大赛”前十名,根据获奖等次(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由高到低分别给予20万、10万、8万、5万元奖励。创业典型人物奖励资金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按照规定支付到获奖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各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市级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办法,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

8、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运营补贴。对经年度考评合格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根据运营情况给予最高50万元的运营补贴,具体考评办法和资金拨付办法另行制定。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运营补贴主要用于为入驻单位(实体)提供创业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减免以及管理运行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有条件的市可以制定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运营补贴办法,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

9、创业孵化补贴。对地方依法设立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可按实际孵化成功企业户数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市自行制定,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

10、乡村振兴劳务基地一次性奖补。根据国家和省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部署要求,各市可以认定一批吸纳乡村低收入人员的乡村振兴劳务基地,使用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给予一次性奖补,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自行制定。

11、家庭服务业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奖补。对认定的家庭服务业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基地项目培训及规范化、职业化发展,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12、创业服务补助。各市可以根据创业服务效果,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返乡创业服务站、创业导师,以及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的创业大赛等创业活动给予补助,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具体办法由各市自行制定。

13、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每年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的使用按照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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