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丨《加强中小微企业用工保障服务的十项措施》

 

《加强中小微企业用工保障服务的十项措施》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山东是人口大省,也是劳动力大省,劳动年龄人口高达6124万,总量排全国第二位,每年有200万人以上的城镇就业需求,我省稳就业促就业的任务十分艰巨。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各级各部门始终把就业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来抓,着力扩岗位、拓渠道、保重点、提技能、优服务,我省就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城镇新增就业连续多年超过百万人,就业局势保持总体稳定,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就业难”与“招工难”两难并存的矛盾相当突出。正如齐涛主任所讲的,一方面,就业总量大,部分劳动者“就业难”,“有人无事干”;另一方面,结构性矛盾突出,部分企业“招工难”,特别是要招聘到令人满意的技能人才更难,“有事无人干”的情况在部分用人单位时有发生。为了统筹推进解决“就业难”与“招工难”问题,我们出台了加强中小微企业用工保障服务的十项措施。

二、决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鲁政发〔2021〕5号),《山东省“十四五”促进就业规划》等有关文件规定。

三、核心内容

    持续推进企业用工保障服务专项行动,更大力度服务全省中小微企业用工,推进解决“用工难”问题。完善中小微企业用工专员服务机制,实施中小微企业青年见习计划,加大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落实力度,实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用工奖补,规范鼓励零工市场服务中小微企业灵活用工,设立中小微企业集中招聘日,加大中小微企业职工培训力度,开展中小微企业东西部劳务协作行动,选树规范用工中小微企业,开展中小微企业就业体验活动。

四、服务对象

在我省登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五、服务方式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到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接受用工保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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