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丨《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材料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的决策部署,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背景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扩大公益性岗位安置作出明确部署。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做好就业工作,把开发公益性岗位作为稳就业、保就业的重要措施来抓。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多次作出专门批示,要求进一步深入研究、周密谋划,加大力度,加快进度。近期,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的通知》。为组织实施好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配套制定了《办法》。

二、决策依据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的通知》。

三、出台目的

《办法》制定出台的主要目的是,实施精准的开发管理办法,细化工作措施,便于基层规范操作,做到安置对象精准、岗位类型精准、资金使用精准、安置成效精准。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条。主要从岗位属性、开发管理机制、岗位设置和人员待遇、岗位和在岗人员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一)明确了岗位属性

城乡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使用财政资金统一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岗位。

(二)明确了开发管理机制

城乡公益性岗位实行省级统筹,市、县(市、区)负总责,乡镇(街道)具体落实,村(社区)日常管理使用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协助管理。

明确了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在安置对象上,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群体。

岗位聘用上,建立乡村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精准识别机制,综合考虑人员类型、收入水平、申请意愿、个人能力等因素,在符合用人条件的前提下,确定相关人员。

岗位待遇上,乡村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同一人员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到期后可视情适当延长县级人民政府统一为在岗人员购买每年不超过60元的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已购买的不再重复购买。

明确了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安置对象上,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

岗位聘用上,建立城镇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精准识别机制,综合考虑人员类型、收入水平、申请意愿、个人能力等因素,在符合用人条件的前提下,确定相关人员

岗位待遇上,城镇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同一人员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用人单位为上岗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执行。

明确了岗位的日常管理办法

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对城乡公益性岗位和人员“双实名”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退出机制,一旦退出将即时解除劳务协议,从解除劳务协议的下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明确了《办法》的有效期及其他事项

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山东省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制度实施细则》同时废止。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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