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订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乐山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按照《关于印发乐山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乐府发〔201818号)的要求,根据《乐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乐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乐科发〔201911号),科技局制定了《乐山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1办法适用凡经乐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科技局”批准立项,获得乐山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须进行项目验收和财务验收。(第二条)

2、项目任务合同到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3个月内主动完成验收准备。第五条

3、验收工作实行专家负责制,验收专家须是乐山市科技专家库的入库专家。组织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专家组一般不少于5人,由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成且为单数,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财务专家不少于2人。验收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可采取会议验收、现场验收、通讯评议验收等方式。(第七、八条)

4、验收结论分通过验收(含整改后通过)、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形成验收结论。不同结论的对应标准。(第十一、十二条)

5、延期验收。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到期前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科技局审批。项目延期一般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可再次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合计不超过2年。逾期未验收。项目执行期到期1年以后,仍无故未完成验收或拒绝验收的按终止项目处置其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5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金按规定退回。(第十三、十四条)

6、验收结果经审定后,在科技局门户网站公开。信息公开须遵守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规定。科技局责任部门对验收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管理。科技局机关纪委按照职责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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