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5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临政办字〔2021〕10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解读如下:
一、起草依据和过程
2020年12月25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8号),对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了明确,并要求各市按照省改革方案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划分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据此,我们研究提出了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改革实施意见,广泛征求了宣传、文旅等相关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县区财政部门意见,经反复修改完善予以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将公共文化界定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化交流、能力建设等五个方面,具体包括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等9项内容,其中:
1.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确定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所需经费由市级和县区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具体参照临政发〔2019〕7号文件规定执行。
2.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活动等2项内容,确定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给予适当支持。
3.文化艺术创作扶持、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公共文化管理等4项内容,按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由市级和县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4.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2项内容,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纳入市级有关规划,并由县区组织实施的,确定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其他保护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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