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乐山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管理,按照《关于印发乐山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乐府发〔2018〕18号)的要求,根据《乐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乐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乐科发〔2019〕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验收范围。凡经乐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科技局”)批准立项,获得乐山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须进行项目验收和财务验收。

第三条验收原则。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组织机构。科技局负责组织验收工作。科技局也可委托项目推荐单位或第三方机构作为验收的组织机构进行验收。财政资金资助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由科技局组织验收。

第五条验收要求。项目验收和财务验收以任务合同书为依据。项目任务合同到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3个月内主动完成验收准备,提交验收申请,及时、真实、完整报送验收材料,验收组织机构在此基础上3个月内组织验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前组织完成课题验收。提前完成的项目,可提前申请验收。

第六条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任务合同书约定的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等事项;

(二)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方案及应用效果,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队伍培养;

(三)项目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五)项目经费到位和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

第七条验收专家。验收工作实行专家负责制,验收专家须是乐山市科技专家库的入库专家。组织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专家组一般不少于5人,由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成且为单数,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财务专家不少于2人。验收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第八条验收方式。可采取会议验收、现场验收、通讯评议验收等方式。根据项目特点和验收需要,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

第九条验收程序。

(一)项目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及材料准备。项目负责人填报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按要求将相关纸质材料报送项目推荐单位;

2.材料审核。项目推荐单位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修改完善;符合要求的,由项目推荐单位签署意见后将验收申请表和验收材料一式三份报送验收组织机构;

3.组织验收。验收组织机构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明确验收方式并在收到验收材料后3个月内组织验收;

4.材料完善。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后按要求完善验收资料,并将验收全套纸质材料一式三份报验收组织机构审核;

5.验收签章。验收组织机构将全套纸件验收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科技局,科技局验收工作相关责任人签注验收审批意见,完成验收手续;

6.材料归档。验收工作结束后,科技局对口业务科室对验收材料进行整理并归档。

第十条验收材料。项目承担单位需按要求准备以下验收材料:

(一)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任务合同书;

(三)项目验收报告;

(四)与项目成果有关的科研数据、技术资料、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论文等)、技术标准等;

(五)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检测报告及用户报告,与项目产品相关的销售、服务的发票清单等;

(六)有调整事项需提交调整相关文件资料;

(七)财务验收所需资料。财政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验收材料。

第十一条验收结论。验收专家组根据验收情况,按照通过验收(含整改后通过)、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形成验收结论。

(一)通过验收。按期保质完成任务合同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为通过验收(含整改后通过)。

项目验收通过,且财务验收一次性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两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未使用完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退回。

财务验收整改后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原渠道退回。

(二)不通过验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1.提供的验收材料弄虚作假;

2.非不可抗拒因素未达到任务合同书约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目标任务;

3.擅自修改任务合同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

项目验收不通过或财务验收不通过的项目,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原渠道退回,项目负责人或承担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二条整改后验收。每个项目原则上有一次整改机会,项目承担单位应于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验收组织机构,并提请重新验收。整改到位的验收结论为“整改后通过”,整改不到位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第十三条延期验收。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到期前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科技局审批。项目延期一般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可再次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合计不超过2年。

第十四条逾期未验收。项目执行期到期1年以后,仍无故未完成验收或拒绝验收的按终止项目处置,其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5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金按规定退回。

第十五条结果公开。验收结果经审定后,在科技局门户网站公开。信息公开须遵守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过程监督。科技局责任部门对验收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管理。科技局机关纪委按照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